名词和名词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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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动词短语的名物化

有些表示意向的动词,如“反对”、“支持”、“考虑”、“赞成”之类,可以像例(49)那样带有三种形式的谓宾[1],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以(49c)为代表的复杂结构。

(49)a. 我赞成不见记者

b. 我赞成她不见记者。

c. 我赞成她的不见记者[2]

例(49c)中的宾语是个广义“的”字结构,是公认的名词性成分。传统的做法是将“的”字结构的前半部分分析为定语,后半部分分析为被修饰的名词性中心语(朱德熙、卢甲文、马真1961,王珏2001,周国光2005),所以整个“的”字结构的句法性质应该取决于后半部分。而近年来生成语法引进了功能性成分的概念,有人就将“的”也视为功能性成分,以“的”为核心形成“的”短语。具体做法上有一些不同,早期沿用英语关系从句的分析方法,以“的”为上层小句CP的核心C,CP直接修饰后面的名词性短语;近期有不少人借用Kayne(1994)的做法,主张“的”相当于限定词(D),以上层小句CP为补足语。在句法过程中多次进行移动和爬升,最后形成“的”字结构的常见形式(Wu 2000, 2004; Chen 2005;熊仲儒2005)。

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析方式,“的”后部分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是名词性的。也就是说,既然(49c)的整个宾语是名词性结构,其中的主要部分“见记者”就应该是名词性的[3],尽管“见”表示动作,是个公认的及物动词(孟琮等 1999)。

就整体句法性质而言,这里的“见记者”也的确有点不像动词短语。除了可以像(49c)那样作为“的”字结构的一部分之外,“见记者”还可以像例(50)中那样作为指示代词与量词组合的后续成分,或者用生成语法的术语来说,充当量词的补足语,这些显然都是名词性短语的特性(Tang 1990, 齐沪扬2000,王珏2001,Wu 2004)。

(50)我赞成她的这种不见记者。

另一方面,例(49c)中的“见记者”是典型的动-受结构,而且在类似的结构中动词的受事可以像例(51)那样是个人名,像例(52)那样是个代词,也可以像例(53)那样是个受“的”字结构修饰的复杂名词短语。人名和代词在现代句法中都归入限定词短语(Gao & Sampson 1994; Wu 2000, 2004),受“的”字结构修饰的一定是名词短语(石定栩2002a)。既然是名词性短语,这种受事成分就必然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宾语地位,整个动-受结构也就应该是动词短语。

(51)我赞成她的不见肖玉兆。

(52)我赞成她的不见你。

(53)我赞成她的不见任何未经审查的记者。

通过进一步考察还可以发现,就其本身的句法特性而言,这里的“见记者”、“见肖玉兆”的确很像动词短语。“见记者”不但像(49c)那样可以受到否定副词短语的修饰,而且可以像(54)那样受介词短语的直接修饰,像例(55)那样直接受重叠式形容词的修饰。这些都是动词短语的典型句法特性。

(54)我赞成她的不在办公室见记者。

(55)我赞成她的在办公室悄悄见记者。

更重要的是,例(56)和例(57)里的句子都不能说,意味着其中的受事不能出现在动词前面,即使受事是定指的也不行。从上一节关于名-动复合词的讨论中可以看到,如果动词已经名词化了,其受事就必须出现在动词前面,成为修饰语。很显然,这种动-受结构的核心似乎还保留了动词的特性,没有成为名词。

(56)a. *我赞成她的记者不见。

b. *我赞成她的不记者见。

(57)a. *我赞成她的肖玉兆不见。

b. *我赞成她的不肖玉兆见

由此可见,(49c)的“不见记者”、(51)的“不见肖玉兆”和(52)的“不见你”同时具有两类相互矛盾的句法特性,简单地将其归入名词性短语或动词短语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不过,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见记者”等结构的表现其实是内外有别,在同外部成分发生联系时表现得像名词短语,但其内部句法性质仍然保持了动词短语的特点。这种表里不一的现象在人类语言中并不少见,用比较形象的语言来描述的话,就是动词短语有了一个名词性短语的外壳。

上面说过,有两种可能的途径让动词成为名词性短语的核心词。一是该动词的句法地位发生了改变,已经通过某种句法过程取得了名词的地位,也就是名词化了;二是该动词的地位没有变,但某种句法过程改变了整个短语的句法地位,使之成为名词性短语了,这种过程称为名物化。从这个角度来描述的话,可以认为(49c)中的“见记者”本质上是动词短语,其内部仍然保持了动词短语的特性,但经过某种句法过程取得了一个名词性短语的外壳,也就是名物化了,所以其外部句法特征相当于名词性短语。

名物化假设为(49c)中宾语的双重特性提供了合理的解释,但也还留下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是(49c)与(49b)之间的关系。这两句话的真值相近,表面形式上的差别只在于(49c)多了一个“的”字,因此有不少分析将两者视为相关结构,最典型的便是通过名物变换将(49b)变换为(49c)(胡裕树、范晓 1994,范晓2005)[4]

(49)b. 我赞成她不见记者。

c. 我赞成她的不见记者

简单地说,名物变换就是在动词性成分中间插入“的”,从而将动词性成分变换为名词性成分。胡裕树、范晓两位先生说的动词性成分,还包括像(49b)的宾语那样的小句,所以可以通过变换将此动词性宾语变成名词性宾语。

就(49c)与(49b)两句的宾语而言,名物变换为它们建立了一种可能的句法关系,也为两者的相似之处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释方法,但只要将考察范围稍微扩大一些,就会碰到很多问题。一般说来,每个句法过程都有自己的适用条件,只要找到了符合要求的结构,就可以通过该过程取得应有的结果。有时候某些句法过程的应用会受到一些限制,但可以通过各种测试将这些限制条件一一找出来。在讨论如何通过名物变换将小句变成“的”字结构时,通常都只是说明变换的基本手段是在主语和谓语之间插入一个“的”字,插入之后得到的结构可以维持小句的原意,也就是没有限制条件,只要是小句就可以进行名物变换。可是,主谓之间可以允许插入“的”的小句并不太多,只要小句的结构稍微复杂一些,比如像例(58)那样的主题句,像例(59)那样在句首有个介词短语状语,或者像例(60)那样有个句首时间状语,就不可能在主语和谓语之间插入“的”字了。

(58)a. 这位记者她见过了。

b. *这位记者她的见过了。

(59)a. 在办公室她不见记者。

b. *在办公室她的不见记者。

(60)a. 昨天她没有见记者。

b. *昨天她的没有见记者。

另一方面,在考察句法过程或句法规则时,不但要考虑针对输入结构的适用性,而且还要考虑针对产出结构的溯源性。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某个句法规则,一种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结构甲变成结构乙,那么就应该可以依此类推,将所有与甲相同的结构都变成与乙相同的结构;反过来也一样,所有与乙相同的结构都应该有一个与甲相同的对应结构,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该过程建立起来[5]。也就是说,如果(49c)那个“的”字结构的确同(49b)中的宾语小句相关,可以通过名物变换来建立这种关系,那么只要“的”字结构的后半部分是动词短语,就应该可以找到一个相应的小句,把“的”去掉就可以得到这个小句。可是,能找到相应小句的这种“的”字结构很少,如果“的”字前面的成分不表示领属关系,而是像(61a)那样是个定语小句,或者像(62a)那样是个形容词定语,那么相应的小句(61b)和(62b)就无法成立。也就是说,这些“的”字结构并没有相应的小句作为变换的输入结构。如果坚持以名物化来描述这种“的”字结构与小句之间的关系,它们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61)a. 我支持李工所主张的在河底开挖隧道。

b. *我支持李工所主张在河底开挖隧道。

(62)a. 我不支持这种劳民伤财的挨家挨户拜票。

b. *我不支持这种劳民伤财挨家挨户拜票

总而言之,并非所有的小句都可以在主语和谓语之间插入“的”,而后半部分为动词短语的“的”字结构当中,也不是个个都能找到相应的小句作为原始结构。硬要用名物变换来归纳这两者的关系的话,就只能管住一小部分特例,而无法解释大多数“的”字结构和小句之间的关系,有点得不偿失。如果换一个角度来考察这些现象,将这两种结构分开处理,假设两者之间没有句法上的源流关系,就有可能为相关现象找到较为合理的解释。

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句法上的联系,就没有必要假设名物化可以改变小句的结构,也就没有必要假设句子的主语和谓语之间能够插入“的”了。这样一来,例(58)、(59)和(60)中的小句没有相应的“的”字结构也就理所当然了。另一方面,这里所说的名物化过程只牵涉到短语,输入结构是动词短语,产出结构是名词性短语。对于(49c)、(51)、(52)、(53)以及类似的结构来说,名物化过程只涉及“的”后面的那一部分,将其由动词短语变成名词性短语,而“的”前与“的”后两部分的关系只是定语同中心语的关系,只要两者语义上没有冲突,(49c)、(51)和(52),甚至(61a)和(62a)那种“的”字结构就可以成立,而且与相关动词短语在句子里的地位无关。

也正因为名物化过程仅仅牵涉到短语,只是给动词短语或者其他谓词性短语添加了一个名词短语的外壳,所以只要是谓词短语就有可能被名物化,而且经过名物化的谓词短语应当可以像名词短语一样起各种作用。除了像例(50)和例(65)那样作为量词的后续成分之外,还可以像例(63)和(64)那样作为普通“的”字结构的后半部分。名物化了的谓词短语除了可以像例(50)和(63)那样做宾语之外,还可以像例(65)那样做主语,以及像例(64)和(66)那样做介词宾语。

(50)我赞成她的这种不见记者。

(63)他已经看过龙井村的现场炒制茶叶了。

(64)韩国农民对昨天的突然冲击警方防线表示歉意。

(65)上次那种在酒吧里采访到明星是只可遇不可求的偶发事件。

(66)由于学生的连日罢课抗议,校方终于做出了让步。

当然,本文的分析也有不利的一面,既然假设(49b)和(49c)之间没有句法上的联系,两者的相似之处就只能归结为巧合了,本文的分析在这一点上显然不及以插入“的”为手段的名物化变换。不过,后者只能管住一小部分特例,却无法解释大多数小句和“的”字结构的句法表现,有弊大于利之嫌。本文的分析适用于所有的小句和“的”字结构,为它们在这方面的句法特性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基本上没有管不住的例外,可以说利大于弊。这两种分析方法的取舍,应该是不言自明了。

[1] 严格地说,(49b)的宾语是个小句,而并非核心是谓词的短语。这里沿用一般的习惯(朱德熙 1982a, 1982b),将其归入谓宾一起讨论。

[2] 此例句引自胡裕树、范晓(1994)。在“第十二次现代汉语语法学术讨论会”(长沙)上有与会者指出这类句子在现代汉语中很少有人说,这大概也是事实。不过,这种句式在“五四”时期却大量出现过,现在也还有人在用,请参阅司富珍(2002,2004)。

[3] 也有人主张,在一定条件下作主语、宾语的动词或形容词是能受名词或人称代词的修饰的,这些名词或人称代词不能充当状语,所以修饰动词、形容词时仍是定语(胡裕树主编 1979)。不过,这样一来,定语的句法地位就成了问题(朱德熙、卢甲文、马真1961)。

[4] 胡裕树和范晓两位先生文中所用的术语是名物化变换,但名物化在他们文中是指动词结构向“的”字结构的变换,而且这种变换包括小句,比如将“的”字嵌入(49b)的宾语小句的主语和谓语之间就会得到(49c)。这里所关心的是(49c)和(49b)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的”字结构的句法地位(请参阅第七章)。为了避免混淆,这里将胡、范两位先生的术语稍微做了改动,称为“名物变换”。

[5] 这里只是说每个结构乙都有一个相应的结构A,可以通过相关的句法过程建立A和B之间的关系;而并没有说任何结构B都只能有一个相应的结构A,因为不同的句法过程可能会产生相同的结果,也就是结构B可能有A、C、D等好几个相应的结构,都可以通过各自的相关句法过程建立相应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