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新发现与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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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收入分配总体情况的新发现

分配制度变迁的过程,必然要通过实践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形成一定的分配格局体现出来。对分配格局的认识是多维度的,从宏观分配的角度,如政府、企业和居民收入分配就是最重要的宏观收入分配关系。而通过制度变迁使得分配趋于和谐,最终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则是从宏观上考察社会成员分配的总体格局状态。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化,主要体现了居民这一分配主体自身的格局和关系变化。这些都是我们认识一个国家或社会收入分配总体情况的基本观察视角。

从实证角度对收入分配研究的历史线索看,也大都是这样展开的:一是从国民收入分配流程角度,通过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测算和研究分析,总体上把握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状况;二是从功能性收入分配与规模性收入分配角度(某种程度上说,收入分配理论发展和演变遵循着“功能—规模—功能与规模并重”的演进历程),研究分析宏观概念上的分配(要素收入分配)与以考察个体间收入差距为主要内容的个人收入分配问题。

对我国收入分配总体情况的研究,主要通过实证分析方法考察宏观收入分配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并对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和居民收入差距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同时,为更全面认识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状况,还将对劳动与资本收益比较及分配主体内部如政府部门收入分配问题、中等收入群体状况、居民财产性收入等问题展开进一步分析。这些视角的主题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中重要的关注内容。通过对占有数据的深入挖掘和进一步的论证分析,以期全面把握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的总体情况,为认识和处理收入分配问题找到科学合理的办法和措施,也正是本研究的目的所在。

(一)我国宏观收入分配的变化

1.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格局的变化

现阶段对宏观分配格局的测算分析大体上有两条路径:一是运用中国统计年鉴中的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核算法,二是测算中国统计年鉴中“收入法(分配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中的相关数据。比较而言,第一种方法比较严谨,但是数据不连贯,仅有1992 年以来数据,而且滞后3 年发表。第二种方法计算相对简单,加总省份数据就可以获得全国总数据,并且可以便捷地与国际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但是这种方法只能反映初次分配格局,对再分配还要参考其他数据。这两种方法尽管口径不相同,却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我们在此运用这两种方法,分别对我国三大部门的收入分配格局进行测算,并综合对其变动趋势进行分析。

(1)初次分配格局:政府和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上升,住户部门收入比重相对下降

初次分配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成果即增加值的直接分配,政府收入是企业以利润和税金形式上缴形成的国家纯收入,企业利润的另一部分以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形式由企业支配,居民主要得到劳动报酬。各部门再加上财产性收入的分配,包括地租、利息和红利等收入,就形成了初次分配格局。政府、企业和居民分别得到各自的初次分配收入。

首先,用资金流量法测算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对1992 年以来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中数据[9]进行调整分析,得到如表1-1 所示的三大部门初次分配格局。主要结论是:[10]

①从总体收入规模增长来看,20 世纪90 年代至今三大部门初次分配收入都有大幅提高,其中企业部门收入增速最快,住户部门增速最慢。

②近几年数据显示,政府和住户部门收入增速快于三部门平均增速,而企业部门增速相对滞后。

③从分配结构看,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变化趋势。1992—2014 年期间,政府部门收入比重变动不大,仅下降了0.7 个百分点;企业部门收入比重显著上升,住户部门收入比重较大幅度下降。

表1-1 资金流量表核算法测算的初次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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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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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6 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统计部门根据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对三大部门1992—2012 年数据做了修订,前后数据可比。表中数据均为当年价格口径数据。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变化为考察区间期末数除以期初数的比值。

其次,用要素收入法[11]测算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测算结果见表1-2,主要结论是:

①政府和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上升,但住户部门收入比重下降。

②通过1992—2000 年、2000—2008 年、2008—2014 年三个不同阶段比较,政府部门收入比重均平稳上升,但是企业和住户部门收入比重在不同阶段存在明显变化。相对来说政府部门收入比重变化相对平稳,而企业和住户部门的收入比重变化波动性较强。

表1-2 要素收入法测算的初次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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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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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收入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各项数值由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分省数据汇总。三大部门初次分配格局按照本文介绍的方法进行归类。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变化为考察区间期末数除以期初数的比值。

综合两种方法的测算结果,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变化趋势是相对一致的。总体结论是:

①20 世纪90 年代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相对平稳,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发生了较大变化;

②21 世纪以来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变化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不同阶段,以2007 年或2008 年为界,前一个阶段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上升而住户部门收入比重下降;后一个阶段与之相反,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下降而住户部门收入比重在上升;

③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政府和企业部门收入比重相对上升,住户部门收入比重相对下降;尽管近年来住户部门收入比重开始上升,但初次分配格局向资本要素、政府部门倾斜的趋势并未根本扭转。

(2)再分配格局:政府、企业和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均大幅提高

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再分配之后形成政府、企业和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而三大主体部门的可支配收入之和就是国民可支配收入。资金流量表测算再分配格局比要素收入法更具有实质上的意义,我们主要以资金流量表为依据,对我国政府、企业和住户三大部门的再分配结构进行测算和分析,测算结果如表1-3 所示。

表1-3 资金流量表核算法测算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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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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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数值由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资金流量表汇总。三大部门再分配格局按照本文介绍方法进行归类。各部门可支配收入变化为考察区间期末数除以期初数的比值。

总体来看,政府、企业和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均大幅提高,其中企业部门所得增长最快,住户部门所得增长最慢。再收入分配格局中,2014年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占三大部门的总体比重,比考察基期的1992 年上升了0.98 个百分点,变化并不明显,但企业部门可支配收入比重上升了7.07 个百分点,住户部门收入比重则下降了8.05 个百分点。结合前文对初次分配格局的测算结果(同期初次分配中住户部门收入比重下降了5.98个百分点),说明经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之后,住户部门在分配格局中的地位不仅没有强化,反而更弱了。同时,经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调整,企业部门在分配格局中的地位进一步获得了强化。因此可以判断,在我国宏观收入分配格局中,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存在向企业部门倾斜的趋势,而住户部门居于相对弱势地位。

分阶段比较,三大主体在再分配格局中的收入比重变化存在明显不同。如图1-1 所示,1992—2000 年,再分配格局呈现政府和住户两个部门的收入比重下降,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上升的特点;2000—2008 年,政府和企业两个部门的收入比重上升,但是住户部门的收入比重下降;2008 年以来,政府部门收入比重继续上升,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下降,而住户部门收入比重得到提升。不难看出,近几年来,住户部门分配格局中弱势地位开始得到缓解,但是否根本扭转,仍需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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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格局比较

2.新发现——非规范收入对初次分配格局影响更大

即使基于中国最权威的统计数据,并通过两种测算方法对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进行测算分析,仍难以全面准确反映我国宏观收入分配的真实状况。因为在三大分配主体中,都分别存在着统计数据难以反映但绝对是收入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重要的是各分配主体都存在的非规范收入。基于此,我们尝试对宏观分配格局做进一步分析,并力争对未来几年的情况进行前瞻性分析。

在前文中我们运用资金流量法和要素收入法分别估算了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企业和住户三大部门的分配格局及其变动趋势。正如有学者认为,资金流量表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最直接反映宏观分配中三大主体部门再分配格局的现实工具。但是编制资金流量表也存在缺憾,“该方法并非全面、正确地衡量了国民收入分配”(许宪春,2013)。

我们认为,其中的原因:一是隐性经济始终存在,在每一轮新的经济普查结束后,统计部门都会根据普查结果对以往年份数据进行再调整,也就是说资金流量表中的数据更多体现的是可以监测的显性经济。例如,在工业增加值统计中主要以规模以上企业为主,而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并不纳入统计范围内,而规模以上的口径每过5 年左右都会有所调整,因此,即使在规范的合法正常收入范围内仍然会存在大量的隐性经济。二是三大部门的收入数据并不全面,受各种因素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所谓“第二财政”问题、企业避税逃税问题、住户部门的灰色收入和个税逃逸等问题,在资金流量表中并没有体现出来。三是企业和住户部门存在大量的税收流失,而这些流失的税收无疑对政府部门收入有重要影响。

有理由相信,一旦将三大部门中这些显性和隐性的收入进行估算后,现有资金流量表中的初次分配格局将发生变化,如果进一步弥补税收逃逸监管漏洞强化征收效能,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也会发生一定程度上的变化。我们在研究中发现,隐性经济、土地出让金等收入是影响当前我国初次分配格局的重要的代表性因素,逃逸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影响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的重要因素。本部分我们针对三大部门中代表性的非规范收入规模进行估算,并对其变动趋势进行分析。

分析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主要应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政府、企业和住户三大部门的收入增长趋势,二是收入分配政策特别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对隐性经济的影响。沿着这个思路,我们对考虑了各分配主体非规范收入的初次分配格局和再分配格局及可能的变化趋势进行了测算,结果见表1-4 和表1-5。

从表1-4 中数据得到的结论是:非规范收入对初次分配格局具有明显影响,弱化了政府部门收入比重但增大了企业和住户部门收入比重。以2015 年数据为例,不考虑非规范收入,政府、企业和住户三大部门的收入比重分别为15.31%、23.95%和60.73%,考虑非规范收入后,三大部门的收入比重分别变化为13.89%、24.36%和61.76%。某种程度上说,相对于政府部门的非规范收入,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的非规范收入规模要更多。

从初次分配的收入规模来看,综合考虑纳入政府收入的土地出让金、企业和住户部门的隐性经济收入之后,非规范收入规模在1992 年为3856亿元,大约占资金流量表中当年国民总收入27082 亿元的14.2%,而到2015 年占比已经达到23.4%,也就是说有大约1/4 的隐性经济收入游离在正常的国民收入监测体系之外。

对考虑了非规范收入后的再分配格局进行测算显示,三大分配主体的收入比重虽也有所变化,但小于初次分配格局的变化。相对来说,非规范收入更多地影响到了初次分配格局。

3.我国宏观收入分配变化的原因

影响我国宏观收入分配变化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如考察政府部门收入的变化发现,政策和制度性因素对政府部门收入比重的变化有着直接的影响。21 世纪以来分配格局呈现向政府部门倾斜的趋势,就与20 世纪90 年代分税制改革及其后续影响有着密切的关系。分税制改革本质是税权下放,政府逐级留成,政策初衷是明确地方的经济激励,表面上看也只是政府部门内部的利益调整。但分税制事实上也给各级地方政府搞自我创收开了绿灯,各种税费或变相的摊派等大都是针对企业和居民部门的。再有,进入21 世纪以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而土地出让收入从1994 年就全部划归地方政府所有,在地价上涨的同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因土地而产生的各种交易税种大幅增加,再加上出口导向带动下企业生产和经营环境大幅改善,上缴生产税和所得税提高,这些都促使政府收入大幅增加。

但即使如此,考虑了非规范收入后分配格局的测算,政府部门收入比重却相对下降了,说明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的非规范收入增长得更快。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企业部门收入比重的变化,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有关。进一步分析发现,某些阶段企业份额的下降,与企业整体上提升效率、进行结构性改革进展缓慢是有关系的,也与企业总体税负的居高不下有关。企业包括住户部门税负的上升,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政府部门收入比重为什么一直是稳定上升的。

住户部门收入比重的变化,尤其21 世纪以来呈现先降后升(2008 年为转折点)的变化特点,需要从收入和支出两个维度进行解释。收入角度,与人口流动性强化,工资水平不断上升,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得到提升,城镇居民的租金、利息等财产性收入增加及政府部门在社会保险领域提升了对住户部门的补助力度等因素有直接的关系。支出方面,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使得所得税支出总额增速开始慢于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因此,自2008 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已经基本与经济增速同步,个别年份甚至略快于经济增速,使得住户部门收入比重有所回升。

表1-4 考虑非规范收入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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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6—2020 年数据为按照本研究估算方法,在1992—2015 年统计年鉴数据基础上进行的估算。

表1-5 考虑非规范收入后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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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本文方法对统计年鉴中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其中符合实际再分配格局为不考虑非规范收入的再分配格局,规范后的再分配格局为考虑非规范收入后的再分配格局。

我们继续解释考虑了非规范收入政府部门收入比重的相对下降。现阶段,政府部门的税费中仍然存在大量没有法律依据的类税费用,强化了企业部门总体税负偏高,而对分配秩序的维护和监管力度的偏弱,必然会导致企业和住户部门在错综复杂形势背景下存在较强的税收逃逸动机(企业部门各类的逃漏税、住户部门灰色收入对个税的逃逸等),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其非规范收入的增加,如果不断增长的非规范收入规模超越了政府部门的非规范收入,必然使得考虑了非规范收入后政府收入比重的相对下降。

(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和收入差距的演变

1.居民收入增长呈现趋好态势

党的十八大首次将居民人均收入翻番目标写入党代会报告;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认识现阶段收入分配问题,必须对居民收入增长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某种程度上说,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变化不仅是收入分配问题,居民人均收入变化实际上是“做蛋糕”和“分蛋糕”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居民收入增长变化情况看,2009 年之前,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持续落后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又长期滞后于经济增长。2010 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开始赶超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落后于经济增速的局面开始扭转。

从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的增长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持续快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且除2016 年外[13],均超过了当年的经济增速(见图1-2)。

从居民收入来源来看,随着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快速增长,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进一步分析看出,工资性收入仍是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但财政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正逐渐加大。2017 年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2 元,其中工资性收入7435 元,占全部可支配收入的57.5%;人均转移净收入2324 元,占比18.0%;经营净收入2117 元,占可支配收入的16.4%;人均财产净收入1056 元,占可支配收入的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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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速与人均GDP 增速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6)》《2016 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统计局发布的2017 年相关数据整理计算。

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正逐渐趋向良好的态势,但也需要注意到,受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等影响,一些地区、部分行业以及部分劳动者收入也面临持续增长的潜在动能不足、增收面临一定困难等问题。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区间下移,经济结构发生更大改变,能源消耗和环境约束不断硬化。从一些相关文献来看,经济增长速度下滑不利于就业增加,不利于低收入人群收入增加,而经济结构不断资本密集化和技术密集化也是不利于非技能劳动力的就业和收入增长,而在环境整治过程中首先受到冲击的是那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非技术工人的就业。因此,对经济增速放缓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要有充分的估计。

2.居民收入差距出现下降迹象

居民收入差距情况是收入分配状况的重要方面。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03 年以来的全国居民总体收入分配差距基尼系数,从具体数值分析,全国总体基尼系数近年来呈现下降趋势,表明居民收入差距有开始缩小的迹象。

为了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进行相对长的一段时期变化进行比较,我们运用统计年鉴中住户调查所得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分组收入数据,按照学界常用的修正城乡加权法测算了全国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如图1-3 和表1-6 所示。

表1-6 全国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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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00 年前农村基尼系数来自《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00 年之后农村基尼系数为本文测算数据,城镇基尼系数根据城镇住户调查资料和相关年鉴中的数据测算,全国基尼系数由修正城乡加权法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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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全国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

主要结论是:

(1)居民总体收入差距总体上呈现周期性波动,目前处于高位但近年持续下降。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两次极小值点分别出现在1982 年的0.2873 和1997 年的0.3754,两次极大值点分别出现在1994 年的0.4036和2006 年的0.4611。自2007 年开始呈现较为明显的持续下降趋势。我们测算的2015 年居民总体收入差距基尼系数为0.4272,比1980 年的0.3217上升了32.8%。国家统计局基于城乡统一的住户调查数据,自2013 年以来连续公布了2003—2016 年中国总体收入差距基尼系数,其中最高值为2008 年的0.491,2015 年和2016 年基尼系数分别为0.462 和0.465。本研究测算的2003—2015 年总体收入差距基尼系数最低值为2015 年的0.4272,最高值为2006 年的0.4611,与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相比,基本上小了0.03。据国家统计局介绍,其测算数据中考虑了规模日趋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的收入情况,同时在城乡居民收入统计项中纳入了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但在本研究采用的公开统计资料中尚未体现出这一重要群体的相关收入数据和新的统计内容,这可能是导致本研究估算值低于国家统计局公布值的重要原因。

(2)农村收入分配差距呈现持续扩大趋势,而且近年来并未呈现明显回调。如图1-6 所示,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自1980 年以来呈现类似平滑线型的持续上升趋势。到2015 年基尼系数为0.3857,比1980 年的0.2407 上升了60.2%。国内研究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伴随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农民工大幅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结构日益多元化,使得农村居民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分配差距也在持续上升。

(3)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大幅上升后,近年来也呈现下降趋势。在1980 年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基尼系数为0.1603,到2008 年上升为本研究考察期的极大值0.3289,上升幅度1 倍多。自2009 年以来,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持续下降,2015 年为0.3081,比最高点的2008 年仅下降了6.3%。比较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基尼系数可知,前者普遍小于后者,但是总体上分析无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收入差距仍然处于发展历史上的较高时期。

居民收入差距在近几年出现了下降的迹象,但我们还不能说居民收入差距就此开始进入了下降通道。因为还存在不少统计中难以反映的内容,如若不考虑地区间价格的差异,前些年居民收入差距可能要更小;再有上面分析的,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还在扩大;还有住户调查高收入人群代表性下降(而其财产性收入可能的非常态增长)的问题等。因此,不能说居民收入差距开始由扩大转向下降了,甚至出现了所谓“倒U”拐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