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规则要点】
婚姻家庭法适用范围广泛,具有伦理性,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范。
【理解与适用】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此,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成立婚姻关系的条件、程序;成立有效婚姻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一方死亡后的法律后果;离婚的程序等。家庭关系,是指特定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也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婚姻家庭法具有以下特征:
1.婚姻家庭法适用范围广泛
因为任何一个自然人从其出生开始,即存在于特定家庭,与父母、亲属等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年龄的增长,可能会结婚生子,则要受到婚姻法律规范的调整。因此,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过程中,必然会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婚姻家庭法具有伦理性
不同于市场经济主体,婚姻家庭主体具有紧密的身份关联性。由于婚姻家庭具有的特殊的社会生活职能,比如生育职能、教育职能等,使得婚姻家庭的权利义务受到更多社会道德规范的影响。许多婚姻家庭规范来源于道德规范,比如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赡养长辈的义务,既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要求。
3.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多为强制性规定,不能因当事人约定而免除,例如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能遗弃子女。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才可成立婚姻关系;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婚姻关系无效。除上述列举的规定外,还有有关身份关系的形成与消灭所需的要件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
【风险提示】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家庭关系,并非包含所有大家族成员的关系,而是主要调整婚姻关系和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也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