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保负担及其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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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多缴多得激励与企业社保实际参与

3.1 引言

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平滑消费”,即保障人们生活水平免受各种风险事件的负面影响,这与一般的“私人保险”市场提供的保险功能并无本质差别。与一般私人保险不同的是,社会保险通常是“强制性”的。实施强制性保险的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保障社会保险的另一重要功能:再分配。通常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都存在这样的富人补贴穷人的机制。试想,如果既要实现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又允许“自愿”参加社会保险而非强制参加,那么就会面临高收入阶层退出社保体系的困境,这是一种典型的“逆向选择”问题。所以,在当前各国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下,若要实现一定程度的再分配,就必须实施强制社会保险制度。

199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与2011年通过并实施的《社会保险法》都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种强制性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强制性未得到有效执行,除了监管难度较大之外,根本原因还在于地方政府实施强制性社保的激励政策不足。不少地方在发展中仍然遵循效率优先,忽视公平原则,片面强调发展,甚至以社会保险费的减免、缓缴作为发展的诱饵,造成社会公平缺位,而强制性的社保制度形成了一条残缺的稳定防线。因此,企业不参加社保,或者少报、漏报、欠缴的现象是一个普遍事实。

在社会保险强制性不足的条件下,其再分配的功能也会受到影响。在享受保险待遇差别不大的前提下,高收入者通常需要缴纳较高的社保,以补贴低收入者。如果没有强制性的约束,高收入者就会缺乏按照规定缴纳社保的激励。本章的主要目的是检验在半强制的社保框架下此类社保逃费动机的具体体现。基于对企业逃费动机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按照规定,高工资企业及其员工缴纳社保费也较多,但其员工实际享受待遇与低工资企业员工并未有明显差别。所以,在半强制社保条件下,高工资企业具有更强的动机逃避社保缴纳。而作为参照,高工资企业虽然需要缴纳更高的住房公积金,但由于实际享受的公积金待遇也较高,企业及其员工并没有动机少缴公积金。

已有文献关于社会保险逃保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理论层面,侧重于从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层面分析企业的逃费动机与制度根源,但缺乏相应的经验证据。赵耀辉和徐建国(2001)在分析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及其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发现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没有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缴费动机。缴费大部分用于再分配、个人账户空账化、养老保险回报率过低等都是降低缴费积极性的因素,他们认为进一步改革的关键是要理顺个人和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章萍(2007)从制度设计方面分析了社会养老保险中企业逃费的行为,认为不合理的转轨债务承担方式、无差别的“大一统”的缴费标准和未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的缴费基数计缴办法使企业产生了逃费动机,提出要减少和杜绝企业的逃费行为,必须从完善缴费制度角度入手。她认为不仅仅是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影响了企业的缴费动机,同时征缴主体(地方政府)的征缴激励也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缴费动机。彭宅文(2010)认为在财政分权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增长,有牺牲劳工利益、追求较低劳动力成本的倾向,这导致了地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关的激励扭曲和征缴懈怠;同时,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存在的政府间纵向和横向的转移支付也弱化了征缴的激励,并提出治理逃费行为还需要通过制度设计激励征缴机关的征缴积极性。

一些经验研究则考察了影响企业缴纳社保动机的因素。尼兰和史密斯以及朱(2006)利用2001年对上海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审计数据,研究了企业规模大小、企业员工工作的风险情况和企业所属类型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影响,结果发现,企业规模越大缴纳社会保险的可能性越低,员工工作的风险情况和企业所属类型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关系。刘军强(2011)认为在中国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中,存在二元征缴局面,即地方税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存。他通过追踪1999—2008年各省级单位征缴主体的变迁发现,地方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更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增长。封进、张馨月和张涛(2010)通过对30个省市2000—2007年的数据研究,发现全球化对社会保险水平的影响主要是对外贸易的影响,尤其对养老保险的影响更为明显。封进和张素蓉(2012)采用上海市2004—2007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数据,检验了缴费率水平对企业参保行为的影响,发现降低缴费率可以提高企业的参保程度。封进(2013)利用2004—2007年四个省份制造业企业的微观数据,发现随着地区政策缴费率的增加,企业的实际缴费率呈现先增加后下降的趋势。在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率较高的情况下,适当降低政策缴费率反而能够提高实际缴费率,弥补缴费率下降所带来的基金收入减少。

此外,更多的实证研究集中于探讨企业是否会将一部分社保成本通过降低工资的形式转嫁到员工身上。例如,尼兰和史密斯(2007)利用2002—2003年上海企业层面的审计数据研究了企业雇主通过降低员工工资的方式将社保缴费转嫁给员工的程度,总的来看,雇主将社保缴费中的18.9%通过降低员工工资转嫁给员工。李和吴(2011)运用2004年和2006年我国制造业大中型企业的数据,发现工人的名义工资是刚性的,不会受到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影响,但是工人的实际工资水平可能会受到影响。同时,虽然企业不能完全将养老保险的负担成本转移到员工身上,但位于产业集聚地区的企业将承担更多的养老保险成本,而在产业集聚程度较低的地区则正好相反。同时,员工个人的特征可能会影响企业养老保险的转嫁方式。封进(2014)利用跟踪调查数据,发现员工工资受企业缴费影响不显著,但对于受教育程度较低或非技术类型的员工,企业会将其缴费的10%~50%以降低工资的方式转嫁给他们。马双、孟宪芮和甘犁(2014)探讨了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对员工工资、就业的影响,发现社会养老保险不会让企业调整职工工资与福利水平,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的提高将会导致企业雇佣人数的减少;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养老保险对工资和就业的影响存在差异。

本章首次系统检验了在缺乏强制性的社保框架下,企业是否存在较为普遍的逃保现象。基于企业普查的数据,我们首先验证了不同工资水平的企业在缴纳社保方面的差异,从多个侧面证实了高工资企业更可能少缴社保;而通过与企业缴纳公积金行为的对比分析,我们发现当存在多缴多得的激励时,高工资企业并没有少缴公积金。

文章接下来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相关的制度背景,并提出本章的研究假说;第三部分则利用数据实证检验这些假设;最后一部分是本章的结论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