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房地产的萌芽和产生
一、概念萌芽,房屋买卖试点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房地产在中国并未成为一个真正的产业。城市住房一律由国家统一建设,统一分配,住户只需缴纳极低的租金即可,维修也由国家承担,这与当时职工的低收入相匹配,住房属于单位职工福利的范畴。在农村,农民住房以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宅基地自建房为主。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的住房问题。但是,这种制度本身是有缺陷的,即微薄的租金收入无法弥补巨大的建房投资!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和企业的投入难以为继,加之人口增长导致的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缓慢甚至还越来越差,住房短缺问题越来越突出。
1980年4月,邓小平在讨论中国经济长期规划时,为城镇居民购房发声,明确表态支持居民购买房屋、盖房。他提出:“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不但新屋可以出售,老房也可以出售。居民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随后国家开始逐步允许私人建房和房屋私有的合法性,由此开始了中国住房制度改革。
可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事件的发生,才使得房地产正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产业,房屋首次被定义为商品。因此,1980年通常被称为中国房地产元年。
1981年,房价统计数据开始出现。根据《第一财经日报》的《中国34年房价变迁史》一文介绍,1981年浙江温州瑞安商品房价格为约68.85元/平方米,一套房价格2600元。
1984年,在广东佛山召开的住建部会议上,房地产业概念被正式提出,但此时的房地产业还缺少一个关键环节——土地买卖。
二、土地有偿转让制度确立
房地产的发展,每一步都离不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1987年,新成立的深圳特区为筹钱发展特区,卖出了新中国第一宗土地,也正式拉开了中国土地有偿转让的序幕。第二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镇普遍试行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包括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制度。至此,我国房地产诞生的两个关键节点已经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