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交易事项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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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完善。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过多年的逐步推行改革开放措施,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实现经济体制的根本改造,目前已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我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对会计制度也进行了相应改革,实现了会计制度的根本改造,建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国际惯例、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体系。

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经历了国际会计惯例引入学习、国际会计准则学习借鉴、会计制度统一完善、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四个基本阶段(第二章有具体介绍和分析)。会计准则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越来越全面,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等效的步伐越来越快、关系越来越紧密。截至本书定稿的2019年6月底,我国已颁布了由1项基本准则和42项具体准则共43项准则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另外,还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2号共12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一览表如表1-1所示。

表1-1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一览表(截至2019年6月)

表1-1(续)

可见,我国上述会计准则体系并非一次性颁布的,而是逐步颁布的,并且是较为频繁地不断修改完善。其实,我国早在1992年就颁布了包括《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当时被称为“两则两制”的全国统一会计制度。当时的《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第一次颁布的会计准则,尚没有颁布任何一项具体准则,还在执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因此,当时的《企业会计准则》实际上相当于目前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准则。直到1997年6月4日,财政部才正式颁布了我国的第一项具体的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后几年才陆陆续续颁布了16项具体的会计准则。我国真正颁布成体系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在2006年2月正式颁布的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第1~38号具体准则在内共39项的新会计准则。此后,又分别于2014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对部分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若干项具体准则。其中,2014年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了修订,并新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3项具体准则。2017年财政部又陆陆续续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6项具体准则以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于2018年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于2019年5月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此,广大会计人员深有感触:由于会计准则的不断更新变化,每年他们都必须参加会计后续教育培训,更新知识,否则无法适应工作需要。为此,财政部于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制度规定的形式强制会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培训,2013年8月27日,财政部又以新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取代了旧有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此后,由于会计从业资格证证书制度的取消,2018年5月19日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此取代了之前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都应接受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此前规定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要求是24学分/课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虽每年参加会计后续教育培训,仍感觉对会计准则掌握不好,觉得会计准则难学难用。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我国在1992年第一次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以后,还在很长一段时间继续适用原会计制度,因为会计人员觉得原会计制度更易于操作和执行。除了我国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变化频繁这一主要原因以外,我们认为,与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缺乏明确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作为指导有很大的关系。

虽然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类似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地位和作用,但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并没有对财务会计的许多基本概念进行顶层设计,造成财会人员容易在理解上产生歧义,不利于对会计准则的总体把握。

笔者在多年的会计教学与研究过程中,长期关注和跟踪国内外会计准则的变化。其中,在对比我国1993年实施的第一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2006年颁布的第二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时,发现对会计的定义有了新的变化。1993年施行的第一版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要素的定义是“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而2006年颁布的第二版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则是“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1993年版企业会计准则对负债的定义是“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而2006年新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负债的定义则是“负债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对比两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一个很明显的变化就是新版的会计准则特别强调“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此后,“交易或事项”一词就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频繁出现。

经过对“交易或事项”以及“交易”“事项”这几个词语的来龙去脉进行详细了解,笔者认为,“交易或事项”是对我国原有的会计制度的“经济业务”一词的替代说法。新版会计准则为什么要用“交易或事项”替代“经济业务”?其中必有原因。只是,因为我国缺少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基本会计概念术语的规范,普通的财会人员甚至一般的会计专业教师未必理解其中的变化由来。

以我国会计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为例,2017年修订的现行有效的《会计法》的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可见,该法将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核算的经济业务统称为“经济业务事项”,显然没有厘清“经济业务”“会计交易”“会计事项”这几个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甚至是对“经济业务”“会计交易”“会计事项”概念有所混淆。

本书即以2006年新版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交易或事项”全面替代“经济业务”的提法为研究课题,深入探讨和研究以“交易或事项”全面替代“经济业务”的提法的原因及其背后的逻辑,分析并归纳总结“交易或者事项”替代“经济业务”的提法(笔者称其为企业会计的“交易事项观”)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现中的应用情况,相信对于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会计准则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会计准则无疑也有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