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基本规范(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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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概念与格式

第一节 相关概念

一、语文与写作

(一)语文

语文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已经问世,有语言与文字,语言与文学等含义,但作为语文课程名称的语文,其本义是口语与书面语的合称。

叶圣陶说:“什么叫语文,平常说的话叫口头语言,写到纸面上叫书面语言。语,就是口头语言;文,就是书面语言。把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连在一起说,就叫语文。这个名称是从1949年下半年用起来的。解放以前,这个学科的名称,小学叫国语,中学叫国文,解放以后才统称语文。”(1)

吕叔湘将语文课名称里的语文之意限定为语言和文字,但同时说,语言和文字这两个名词都不止一种意义,这里所说的语言是口语的意思,这里所说的文字是书面语的意思。(2)这一解释为叶圣陶的观点提供了旁证。

由此可知,作为一门课程或学科的名称,语文不是分指语言和文字,也不是分指语言和文学,而是分指口语和书面语。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语文课由国语课、国文课发展而来,(3)但不能简单地把语文视为国语与国文二词的合成。这是因为语文一词民国时期已在使用,并不是将国语课、国文课统称为语文课时才产生这一词语的;此外,20世纪20年代以后的小学国语课本全部都是语体文,即白话文,而中学国文课本文言文逐渐增多。文言文固然是书面语,白话文也是书面语,尽管其中含有许多现代汉语口语的成分。

还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国语、国文的含义,有不同的认识。民国时期人们通常用国语指口语,用国文指书面语、特别是文言文。同时,加上国字后,国语非泛指所有方言的口语,国文非泛指所有方言的书面语,而是分别特指标准的口语和标准的书面语,即通用的共同语。

每个国家都有通用的共同语(有的国家可能还不止一种)。在中国,由于历史悠久,通用的共同语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就标准的口语而言,据有关学者研究,春秋战国时期以洛阳语音为标准语音,称作雅言;明清以来以北京语音为标准语音,称作官话,民国时期称作国语(1909年江谦正式提出用国语替代官话),现在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仍称作国语。在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作普通话。

就标准的书面语而言,数千年来一直是文言文居于主导的地位,直至20世纪20年代以后文言文的主导地位才被白话文逐渐取代。文言文是以东周至汉代的诗文为基础的标准书面语,以北方方言为基础。现代的标准书面语——白话文,则是唐宋以来通俗的白话文学语言的继承和发展,也是以北方方言为基础的。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文言文被激进人士认为是落后的、僵化的、无生命力之物,应予彻底消除;但西方语言学家对之倒有较客观、中肯的认识。如美国语言学家罗杰瑞指出,现代白话文虽然以北京口语为基础,但仍然沿用不少文言文的词语及语法结构,而且多数新词也主要用文言文成分构建。所以,文言文的主导地位虽然已被白话文取代,但仍然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语言和写作,对白话文写作以及对未来汉语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关于通用的共同语——现代汉语普通话(包括口语和书面语),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语音,以北方方言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外国人所说的中文、汉语、华语实际上都是指普通话。

总之,语文课学习的口语和书面语,都是本国通用的共同语或标准语。跟学外语一样,听说读写都要练习。

(二)写作

写作是人类心理与语言文字相结合的综合性活动。根据功能可分两类:记录性写作和交流性写作。写作的功能首先是记录,帮助记忆。从结绳、刻记到发明文字,都具有记事的功能;有了文字以后,又从记事发展到记言和记录各种心理活动。其次是交流,向他人表达作者的知情意。这种交流一是实用的,主要是处理各种公私事务;一是非实用的,主要是表达认识和审美创造。无论是记录还是交流,都需要思维与语言文字的恰当组织和表达,以求通顺明白。交流还要考虑相互关系,场合特点,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从记录看,写作不难;从交流看,写作又很难。需要辩证地看待写作的难易。

公文写作是表达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集体意志的写作活动,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就其行文主体和行文对象而言)、权威性(就其效力而言)、实用性(就其目的、功能而言)、受动性(就其所体现的工作职责、集体意志而言)、程式性(就其体式、制作而言)、时限性(就其行文时间而言)、事务性(就其内容而言)、简约性(就其表达形式而言)等特点。

二、文书与文章

(一)文书

文书是人类用于处理各种事务的文字材料,如书信、合同、账册、名录,等等。并非所有的文字材料都是文书,那些不是用于处理具体事务的文字材料,如小学生的写字练习、算术作业等等,都不是文书;学生的作文是文章,但也不是文书。文书可分为公务文书和私人文书两大类。公务文书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用于处理公务的文字材料。如用于记录占卜活动的甲骨卜辞就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公务文书。私人文书是个人、家庭用于处理私务的文字材料。如个人简历、家庭收支账目,等等。

(二)文章

运用语言文字进行写作,其结果可能是一个词,一个句子,或者一本书,这些文字材料可能都属于文书,但并不是文章。文章必须是意义明确统一,结构完整有序,篇幅不长的单篇文字材料。西方最短的文章是源自古希腊的一行诗体。中国最短的文章,也许是当代诗人北岛的一首诗,题目是《生活》,正文只有一个字:“网”。当代知名人士张允和的一份电报也极短,除了收件人姓名和地址之外只有一个字:“允”。其正文与落款两部分利用双关的修辞手段合二为一了。最长的文章难以界定,或者说还没出现。文章种类极多,但可分为实用文体与非实用文体两大类,公文是实用文体中的一个类别。

三、公文与通用公文

(一)公文

可从五个方面限定公文:第一,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是公文制作的主体;第二,行使职权和实施管理过程是公文形成的必要条件;第三,用于处理各种公共事务是公文的主要目的和主要功能;第四,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是公文的基本特点;第五,具有文章形式是公文的存在方式。

这五个方面的限定就将公文与其他类型的公务文书区分开来,也与其它类型的文章(私人文书中的文章以及非文书的文章)区别开来。学习者应注意公文与公务文书以及文件这三者的区别。现在很多教材和著述都把公文视为公务文书的简称,也就是认为公文等同于公务文书。但在本书看来,公文虽然属于公务文书,但公务文书并非都是公文,只有成为文章的那一部分公务文书才是公文。其他的公文文书,例如统计表格、登记簿籍,不具有文章的形式,只是公务文书,而不是公文。民国时期将公文称作公牍应用文,显然也是以文章为标准来确定的。文件外延比公文广泛,既包括公文,也包括非公文的文章甚至书籍等文献。

(二)通用公文

通用公文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联合发布,同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见本书附录一)所规定的15种主要的公文。它们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与2012年7月1日前施行的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比,在文种上增加了决议、公报两种公文,将会议纪要简称为纪要,其余文种及其名称未作变更。由于这15中通用公文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所规定的,所以也称作狭义的党政公文。广义的党政公文则是指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用于处理公务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既包括15种通用公文,还包括总结、计划、公示、声明等事务性文体以及规章、行政法规等法规性文体。可作参照的是,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的公文程式所规定的通用公文为令、训令、指令、布告、任命状、呈、咨、公函、批,共计9种,后修改为令、训令、指令、布告、呈或报告、函、通知、批,共计8种。目前台湾地区规定的通用公文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书函、开会通知单、公务电话记录、其他定型化处理之公文),共计6大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