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十人长的两项职责
十人长对本单位人员负有两项职责。一项是充当总务官,当出现什么需要时,向负责供给的省督或官员呈递申请,要求对本单位的人给予救助,例如为没有种子或口粮的人要求粮食,申请做衣服的“羊”毛,申请为房屋倒塌或被烧毁的人重建房屋,或提出其他大小要求。另一项是充当检察官和起诉人,单位内不管谁犯了什么罪行,也不管罪行多么小,均必须呈报负责治罪的高一级长官或越级上报到更高级长官。各级法官享有高低不等的权限,分别审判轻重不同的罪行。因此能够有人迅速惩办罪犯,而不必将每件罪行都逐级上诉到高级法官,再由高级法官上诉到王室最高法官。他们说,不然的话,如果对罪犯迟迟不惩办,许多人就会肆无忌惮地犯罪;而民事案件,由于层层上诉、核实和证词不能确立等原因,往往一生不能了结。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惹这么多麻烦和不受这么长拖累,穷人就会被迫放弃起诉而失去财产,否则就会得不偿失,为得到十份而花费三十份。因此规定,除两省之间涉及草场或边界的犯罪行为需由印卡王委派特别法官审理以外(详情后面再讲),每个村落均设有法官对村民之间提出的诉讼作出终审判决。
任何下级或上级长官,只要玩忽职守而未尽到总务官的职责,就等于犯罪,就要因渎职而未予救助造成损失的程度而受到或轻或重的惩罚。对百姓的罪行延误不报者,如无充分理由哪怕只耽搁一天,别人的罪行就成了他的罪行,就要二罪并罚:一条罪状是没有忠于职守,另一条是对别人罪行知情不举,别人罪行就成了他的罪行。不论是长官还是百姓,每个人都有检察官在监督他,所以人人全力以赴、精心勤奋地各操其业,各尽其职。因此就出现了没有懒汉和无赖、没有人敢胡作非为的局面。因为身边随时有人会告发,而惩罚又非常严厉——尽管罪行很轻,大部分也是死刑。这是因为他们认为,惩办罪犯不是因为他犯了罪行,也不是因为他损害了别人,而是因为他破坏了他们敬为神明的印卡王的规定和违反了他的圣谕。即使受害人撤诉或根本没有起诉,而由法庭依法处理或遵循通常渠道由检察官或长官办理,也要按法律规定对每件罪行照惩不误,依罪行严重程度或处死刑、或处鞭笞、或处流放等类刑罚。
小孩子犯罪,即使只是所谓小孩的顽皮淘气,也像对其他人一样依其罪行轻重进行惩罚。对于儿童,在量刑时按其年龄大小和天真程度减刑或加刑。对于家长则严惩不贷,因为他们没有从小好好教育和引导子女,让他们不要顽皮淘气和沾染恶习。小孩子不管犯有什么罪行,均需连同家长由十人长起诉。所以,家长也总是小心翼翼地教育子女,让他们不要在街上和田野里顽皮淘气和行为无礼。因此,除了印第安人本来就生性温顺以外,还因为有家长的谆谆教导,孩子们长大后也非常温顺,与驯顺的绵羊毫无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