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董事会治理指数
2013年和2015年,我们对中国全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治理水平进行了两次测度,测度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治理水平低下,董事会治理亟须改革和改进。2016年度是第三次测度。
何谓董事会治理?我们认为,董事会治理是董事会作为治理主体,如何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安排,通过有效治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诉求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1)董事会作为代理人如何做到对委托人尽职尽责?(2)董事会作为决策者如何做到科学决策?(3)董事会作为监督者如何做到监督到位而不会被经营者(被监督者)所干扰?(4)董事会作为利益主体如何做到既有动力又不被利益所“俘虏”(激励与约束)?
目前理论界存在着把董事会治理泛化的现象,即把董事会治理混同于或基本混同于公司治理。这种混同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西方发达国家非常普遍,那时的公司治理在现今被称为“狭义的公司治理”。“狭义的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股东利益至上,董事会一切问题的核心就是股东利益,这就是所谓的公司治理的股东价值观。其实,那时不是把董事会治理混同于公司治理,而是等同于公司治理,这是那个时代公司治理研究的局限性所在。因为,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理人,是不可能全心全意为股东服务的,尽管理论上他们应该如此。于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有了更广义的公司治理。这里的“广义”,一方面是指公司治理不仅仅是为了股东,还有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经理、员工、债权人等,当然,股东是核心;另一方面,既然董事会不可能全心全意为股东服务,就必须有单独的股东治理(在日本、德国等国家还有监事会治理)。股东治理的存在,意味着股东不能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其代理人董事会身上,他们必须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由此,股东治理和董事会治理就成为两个互相补充的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不同的主体,职责不同,从而治理的内容也就不同,需要区别对待,因此不能再回到20世纪80年代之前,把董事会治理等同于或混同于公司治理。
那么,如何评价董事会治理水平?
从根本上说,董事会治理评价是对董事会治理质量的评价,这种质量评价的实质是评估董事会在多大程度上代表投资者的利益。也就是说,是否代表投资者,在多大程度上代表投资者,是董事会治理评价的全部内容。但在现有的董事会治理评价中,却存在严重的评价缺陷,导致董事会治理的真实水平难以反映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重形式评价轻实质评价;二是由于把董事会治理混同于公司治理,从而在董事会治理评价中,把一些不属于董事会治理范畴的指标纳入董事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中,如股权结构;三是把董事会治理评价等同于董事会业绩评价,或者把董事会业绩作为董事会治理评价的重要内容,这无疑是对董事会治理的误解或错误认识;四是一些指标或者无法判断董事会治理的有效性,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主观性很强,难以对董事会治理的有效性作出判断,如“董事会规模”和“董事会会议次数”。
本报告借鉴国内外已有的董事会治理评价研究成果,参照国际先进的董事会治理规范,同时也考虑国内既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董事会治理四个维度的指标体系,即董事会结构、独立董事独立性、董事会行为和董事激励与约束。如此确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结果接近国际标准,高于国内既有法律和政策规定。
董事会结构维度主要从外部董事比例,有无外部非独立董事,两职是否合一,董事长是否来自大股东单位,有无小股东代表,有无职工董事,董事学历,年龄等于和超过60岁的董事比例,是否设置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等方面来衡量董事会成员构成和机构设置情况,以此来评价董事会结构的有效性。
独立董事独立性维度主要从审计委员会主席是否由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中有无财务专家、法律专家、其他企业高管,是否存在政府背景,独立董事是否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是否同时在多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际出席董事会比例,独立董事津贴是否超过10万元,是否详细披露独立董事过去三年的任职经历等方面,来衡量独立董事的专业素质和履职情况,以此来评价独立董事是否能够实现独立履职。
董事会行为维度主要从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是否有明确的沟通制度、投资者关系建设、是否存在董事会提交的决议事项或草案被股东大会撤销或者否决的情况、是否有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财务控制、董事会是否有明确的高管考评和激励制度、是否披露股东大会出席率等方面来衡量董事会行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此来评价董事会的实际履职情况。
董事激励与约束维度主要从执行董事薪酬是否与其业绩相吻合,股东诉讼及赔偿情况,董事会成员是否遭到监管机构处罚或谴责,是否有明确的董事考核或薪酬制度,是否公布董事考评/考核结果,是否披露董事薪酬情况,是否有董事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备忘录,是否有董事行为准则相关的规章制度,独立董事是否明确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不存在异议等方面来衡量董事激励和约束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此来评价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健全程度和有效性,尤其是约束机制的健全程度和有效性。
在四个维度中,前两个维度侧重从形式上来评价董事会治理制度的健全程度,后两个维度则侧重从实质上来评价董事会治理的有效性。董事会治理制度没有形式上的健全,就不可能产生实质上的有效。但反过来,董事会治理制度有了形式上的健全,却未必产生实质上的有效。董事会治理制度只有在形式上健全后充分落到实处,才能实现董事会治理的真正有效。在现实中,从监管机构的要求看,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设置近乎完美,但董事会治理却仍然不断遭到诟病。在我们对2012年、2014年和2015年董事会治理的评估中,及格公司(60分及以上)的比例分别只有11.54%、5.93%和6.67%。如此之低的及格率恰恰反映了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形式和实质的高度背离和不对称。因此,要全面了解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的质量和效果,就不能仅仅满足于形式上的评价,更要重视实质上的评价,实现形式和实质的高度统一。
评价董事会治理的目的是希望对中国已上市公司和计划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治理发挥导向作用,促使中国公司按照国际标准,不仅从形式上,更要从实质上,实现中国公司董事会的全方位规范化运作,并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帮助监管机构实现针对性监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帮助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代理人即董事会的治理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潜在风险和价值,从而有效规避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收益。(2)帮助政府监管机构了解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运作和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从而使政府监管更加有的放矢,并促使政府对公司董事会的运作施以规范化引导。(3)帮助公司了解董事会自身治理存在的问题,督促自己不断提高董事会治理的质量,以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4)向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是董事会的重要职责,市场获得可靠、及时和完整的信息,有利于保证股票价格与公司真实业绩的吻合度,而这种吻合是资本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5)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实证研究提供服务平台和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