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节
户调式
东汉末年军阀混战,人口锐减,大量田地荒芜,造成军粮供应不足,建安元年(196),曹操采纳枣祗、韩浩的建议,在许都(今河南许昌市)附近进行屯田。屯田分民屯和军屯两种,其土地是无主和荒芜的土地。民屯每五十人为一屯,收成与国家分:使用官牛者,官六民四,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军屯的主力是士兵,六十人为一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屯田措施对安置流民、荒地开垦、解决粮荒、促进水利建设、恢复农业生产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曹操统一北方创造了物质条件。
屯田制始于西汉,在曹魏时获大规模推行,到魏末已遭到破坏,这是因为到了曹魏末年,这项制度对统治者来说已经无利可图。
晋朝建立后,曾先后两次下令废除屯田制,民屯逐渐消失。民屯制度废止以后,贵族、官僚纷纷抢占土地。针对当时土地兼并日趋严重的情况,司马炎发布了禁止占田、募客的诏令,对触犯诏令的予以惩处。咸宁三年(277)七月,中山王司马睦不顾法令,派人招募七百多户百姓,此事被检举揭发后,司马炎贬他为丹水县侯。
实行什么样的土地制度,事关民之根本。太康元年(280)晋灭掉东吴统一全国后,司马炎颁布了户调式(1),共有三项内容:占田制、户调制、品官占田荫客制。
户调式规定,生男孩的人家每年应交纳绢三匹、绵三斤,生女孩或者生第二个男孩的需交纳半数,各边境的郡交三分之二,有些更偏远的交三分之一。夷人交纳賨(cóng)布,每户一匹,有些偏远的可交一丈(一匹等于十丈,约三十三米)。男女年满十六岁以上到六十岁为正丁,十五岁以下到十三岁、六十一岁以上到六十五岁为次丁,十二岁以下六十六岁以上为老小,不服役。一个男子可占田七十亩,女子占田三十亩。丁男按五十亩征收赋税,即共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次丁男减半;丁女按二十亩征收,次丁女就不收赋税。远方夷人不按田交赋税的,应交纳义米,每户三斛;偏远的交五斗;极其远的交纳算钱,每人二十文。
官品从第一到第九,可分别根据贵贱占田:官品为第一品的占五十顷,第二品的四十五顷,第三品的四十顷,第四品的三十五顷,第五品的三十顷,第六品的二十五顷,第七品的二十顷,第八品的十五顷,第九品的十顷。除了自身可占田,又可各自根据品的高低荫庇他的亲属,多的到九族,少的到三世。宗室、国宾、先贤的后代以及士人子孙也按照这样试行。他们还可以荫庇衣食客和佃客。官品在第六品以上的可以有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的可有两人,第九品的以及举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武贲、持级冗从武贲、命中武贲武骑(以上为宿卫兵头领)都是一人。可以有佃客的,官品在第一或第二品的佃客不能超过五十户,第三品的十户,第四品的七户,第五品的五户,第六品的三户,第七品的二户,第八品和第九品的一户。佃客又称“佃户”,身份地位高于奴婢,奴婢经放免才得为客,而客身份地位又低于自耕农。国家所承认的佃客不能单独立户,只能附注在主人的户籍上。他们不属国家编户,“皆无课役”,不必向国家纳租服役,但终年为主人耕种田地,从事杂役,以至荷戈作战。按照法令规定,佃客所耕种土地上的收获物要和主人对半分,这个剥削量是相当重的。他们通常都是世代相袭,只有经过主人的遣散才能获得自由。晋按品级限制官员的佃客数,目的在于惩戒过度荫庇,减少佃客,保证国家税收。
户调式中充分肯定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不管之前所占之田是从哪里得来的,按照法令精神,那都只是国家土地的一部分,应由国家分配给各级官僚和平民。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由国家分配给土地,但也得承担义务,交纳赋税。户调式也肯定了官僚阶层对土地的大量占有,一品可以占田五十顷,相当于五千亩,即使是九品的也能占田一千亩。法令也表明各级官僚基层有庇护其宗族、客的权利,可以免除他们的赋役。
户调式还特别提出:“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士人(2)成为享有免除赋役的特权之族,这件事首次以政府法律的形式给固定下来了。士族这种经济上的特权,加之当时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让他们享有的政治特权,都成为日后形成门阀政治的基础。
占田法令颁布以后,因为国家许诺要给予合法田地,一些过去没有登记上的“黑户”也开始纷纷向政府报到,申领土地,因此出现了人口的“激增”,到了太康三年(282),人口户数由太康元年(280)的二百四十五万户增加到三百七十七万户。国家统一,社会安定,耕者有其田,加之风调雨顺,太康初年经济迅速发展起来。
干宝(3)在《晋纪总论》中说:“太康之中,天下书同文,车同轨。牛马被野,余粮栖亩,行旅草舍,外闾不闭。民相遇者如亲,其匮乏者,取资于道路。故于时有‘天下无穷人’之谚。”后世称这段时间为“太康之治”。
(1) 户调式,一种按户征税的制度,起于东汉末年。“式”是一种法令的名称。
(2) 士人指世代为官的名门望族中没有在朝中为官的。
(3) 干宝(283―351),东晋文学家、史学家,最著名的作品是志怪小说《搜神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