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章
此章自是论学。子夏因学者徒事空言,鲜有实行,虽云“穷理致知”,但皆口耳而已。惟于贤亲君友间各尽其诚,乃为穷理之学,非徒事空言者比。
上“贤”字,是“好”字意,尚虚,与下“事”字、“交”字一例。下方实说有“尊之”“亲之”二意。
不曰“竭心”,而曰“竭力”,以“内外”言也。不曰“致力”,而曰“致身”,以“常变”言也。竭其力,兼理所当为,势所能为。言“致其身”,兼“常变”。言“常”,则食少事繁。不惜“变”,则荣辱死生不惧。言“有信”,兼内外如一、始终如一。言“精神”,全在“易”字、“能”字、“有”字上。此中便含有“学”意,与下一气贯注。
上“学”字,诸说属“知”;下“学”字,知行异议。玩《内注》,自属“知”边,与上“学”字一例。
“致极”,尽也;“委弃”,置也,故《注》加“犹”字。
“贤贤”,亦取友中事,故曰“皆人伦”。分之,则“贤贤”以“师道”言,交友以“友道”言,故曰“四者,朋友为五伦之末”。曰“皆人伦之大”者,对“百行”言也。
“学求如是而已”句最精,欲将“学”与“行”打成一路,便见“行”从“学”出。“学”原绾着“行”,无“行”,则非“学”也。子夏意思,此句已豁然。
又,此句就“学”上说出“行”来,在“实行”前说。“必其务学之至”,是就“行”上推出“学”来,在“实行”后说。两句正相应。
世有质美自能如此者,但甚少。能此者,多是得力于“学”。“苟非”“必其”二句,语意圆到。
据《蒙引》“必其务学之至”,是周旋语意处。盖以子夏意思,不作“致知之学”说,原以质美为学,故见其废学。愚意“苟非生质之美”句,是周旋语意处。盖子夏意思,正作“致知之学”说。为“质美”者少,务学者多,故略去“质美”一边,概作“得力于学”说。不知世原有“质美”人,今只说一边,遗却一边,则“学”字便说得不清了。昧其意者,将泥其言。谓质美无学者,亦可谓之学,则学可不务了,故见其废学。《内注》就其意,观其言,活看,曰“未学”,自是无弊。《外注》就其言,观其言,坐实看,曰“未学”,故有废学之弊。如此看,内外注意思只是一串。
旧说吴氏(58)意,“善”只就“即此是学”说。愚意将“未学”句活看,则见其意之善;坐煞看,则见其词之过,似与《内注》较合。就“行”中说出“学”来,则其意之善;就“行”中浑说是“学”,则其词之过。
余旧说以“苟非”句为周旋语意,今看来两句俱是清醒他语意处。旧说犹不清。
看来毕竟以上句为周旋语意处,有上句,则下句自分明矣。
子夏以“质美者”少,故将“质美者”一层撇过,单以“得力于学者”言,故曰“必谓之学”。其说原无弊,但只浑说了个“学”字,未清醒出“得力于学,不兼质美”意思来,故觉含糊。《内注》“苟非”句,撇过“质美”一层;“必其”句,单指“务学”一层,清醒出他语意来,自可无疑。若泥其言而误解之,将谓他指质美能此,即便是“学”说,故有废学之弊(语病在“必”字)。据《语类》外注,是直认作即此是“学”,故有“废学”之弊(毕竟此说是余旧说非也)。据《或问》外注,是恐人误看作即此是“学”,而有“废学”之弊,似当以《或问》为主。
谓“诚于尽伦,即此是学”,此《语类》说。吴注(59)意与《内注》不合,不可用。若只说“敦伦必出于学,非学必不能如此”,与“务学之至”句合矣。
但是重在“学”,不重在“实行”,不见“务本”意了。与“学求如是而已”句,亦少体会矣。惟从《或问》说方是。盖谓词章口耳之学非是“学”,讲求伦理、实欲、敦伦,此方是“学”。今有诚于尽伦之人,自必是出于学底,非学必不能如此。盖“学”原是讲求伦理、实欲、敦伦者也。
必谓之“学”,“不平”是断其“为学”,乃是深赞其“善学”,正指示人“学原在此”,非词章训诂之谓。莫把章句训诂认作“学”,而于讲求伦理、诚于尽伦之人,反不谓之“学”也。但说来不清,抑扬太过,似是即此是“学”,不必再“学”了,故其流有“废学”之弊。
“必”字神理,是极力断其为学,故《注》下“务学之至”。“至”字极力断其为学者意,盖谓“学原在此”也。极力断其为学,“非学必不能如此”是题面,“学原在此”是题意。惟见“学原在此”,故于此极力断其为学,而以为非平日讲求伦理,不能如此也。俟再详。
是“非学不能”意,不宜另作一意看。《或问》“且”字不必泥。
游注(60)前六句一串说“三代之学,皆所以明人伦。能是四者,则于人伦厚矣”。可见“行”中自有“学”,非“行”外之“学”所能加矣。重“务本”二字。
子夏以文学名,且设教西河,其不欲废学明矣。此言正务本之意。言有学者,不必有行;而有行者,自必有学也。
事父母而曰“竭其力”者,盖父子以恩胜,故只期“竭力”而止。若后世割股刲肝,欲疗亲而反伤亲意者,必圣贤所不取。大舜不死于井廪,正留其身为“竭力”地;且恐遗亲以杀子之名也。若变出非常,有时当捐躯以殉者,但此事甚少,故不曰“致身”,而曰“竭力”也。事君而曰“致其身”者,盖君臣以“义”胜。常变安危,其所时有。且正色立朝,一言便可以忤君,一行便可以招祸,非不有其身,虽宣力效劳,未可以言事君矣。必若易之“蹇蹇匪躬(61)”,武侯(62)之“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方能无愧。故不曰“竭其力”,而曰“致其身”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