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理论建构与政策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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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授治学:现代大学制度的立身之本

大学作为学术机构,学术是其安身立命之本,教授是从事学术活动的主体。大学的成功系于学术的繁荣,学术的繁荣必须遵循学术的逻辑。大学的管理与运行必须以学术为重心,大学运行的逻辑就是学术的逻辑。“大学强弱,学术为基;学术兴衰,教授为本。”韩延明.论“教授治学”[J].教育研究,2011(12):41-45.教授作为大学的重要组成力量,是教师中的优秀群体,代表着一所大学的学术水平。教授专注于自身研究领域的教学与研究,拥有较高的教学水平与科研能力,深谙学术发展的规律,熟知教学规律、学术发展的规律,拥有专业领域中的权威地位。基于这些教学与科研领域的专业优势,教授更具有决策学术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教授作为高校教学与科研的主体和动力,其参与学校内部管理的使命是天然形成的,特别是对学术事务的管理。“教授应该广泛地控制学术活动,因为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他们也就是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和课程以及如何讲授,他们最有资格决定谁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谁已掌握了知识应获得学位,以及谁有资格成为教授”[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郑继伟,张维平,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31,13.。因此,“教授治学才是最有效的治学”,教授理应拥有学术事务方面的决策权。

教授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权利主体,享有学术自由权和学术决策权。洪堡的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原则及学术自由原则如今已成为现代大学发展的基本定律。在此基础上洪堡开始构建他的大学制度,在这个制度中教授位于学术活动的中心地位,这就是德国大学所创造的大学教授的讲座制。作为讲座教授,教师有权安排自己的助手,有权安排自己的课程和研究计划,有权决定低级别教师的晋升,当然也有权决定招收什么样的学生。可以说,教授拥有大学活动的基本决定权。在教授讲座制基础上建立大学教授会组织,教授会对学术的总体事务拥有决定权。讲座相当于今天的各个学科的教研室单位,各个学科以学院的形式组成自己的学术活动单位,由正教授作为主体组成的教授会进行治理,学院院长负责组织教授会活动并执行教授会的决议。当学院院长与教授会的意见相左时,院长可以否决教授会的意见并请教授会另议。如果仍旧存在冲突,则提请上一级的教授会裁定。这一模式后来成为美国大学教授会运行的基本图式,也是今天德国大学学术治理的基本原型。一般而言,学院院长都非常尊重教授会的决定,不会充当发难人的角色。因为德国大学的组织架构是以学术为中心的,教授会拥有学术决定权,行政组织是服务性的。此外,学院院长也是经过选举由教授轮流出任的,它不是一个固定的行政岗位,没有多少实质性权力,其职责是进行协调和平衡。这就是大学重基座组织的缘由。[美]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新论——多学科的研究[M].王承绪,徐辉,郑继伟,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24.在这个组织架构中,大学校长是荣誉性质的,由主要教授选举产生,往往是学术高度的标志。大学校长往往不负责具体的行政事务,而主要作为大学的形象代表。负责具体事务的是常务副校长、校长办公室或校长秘书等,但这些人员或者机构也主要是负责日常的行政事务,而不负责学术事务,学术事务由大学教授会决定。大学教授会则是由各学科的讲座教授代表组成的。在这样的组织架构中,大学不负责资源的分配和管理,大学资源的分配和管理由大学法来规定,各行政组织负责执行。在遇到特殊问题时则由大学教授会进行商议决定,从而不会出现大学行政专权的现象。德国大学是由国家主办的,大学教授也是由国家聘任的,这就使得国家在保证大学教授学术自由的同时又能实现教授学术研究与国家利益的高度统一。

教授治学需要大学内部制度的保证,教授委员会制度则是保证教授治学的大学内部制度。教授委员会,是以教授为主体对学术性事务进行决策的机构。教授委员会通过教授的集体参与、集体决策最终决定各项学术事务,保证决策的科学、合理、可行,从而促进学术的发展。教授是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主体。教授凭借自身在专业领域的造诣与权威地位进入教授委员会中,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为学校或者学院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以确保决策能符合学术发展的规律,有利于学校或学院的长远发展。教授委员会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治理的必要成分。从欧洲中世纪大学发展之初,大学就有了教授群体参与到学校内部学术事务管理的传统。教授委员会就发挥着维护大学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的重要作用。学术性是大学的本质属性,学术既是促进大学发展的源头活水,也是实现大学职能的重要杠杆。“高校的学术性客观上要求,高校的组织形式及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学术为中心,以服务学术为宗旨。”朱明矩.“教授会”与中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J].理工高教研究,2004(2):50-51.教授委员会正是通过集体决策、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保障学术自由,实现学术发展。因此,教授参与决策不是其最终目标,而是通过此种方式实现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

教授委员会制度以推行学术自由为己任,以实行民主化管理为重要特征,实现学术的独立并与行政分离。教授委员会为专家学者参与到学术性事务的管理决策中来提供了平台,与现代大学制度的理念相契合。建立大学制度,最根本的是弘扬追求真理的大学精神,实现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教授治学”通过赋予教授学术权力,确立学术本位的价值,从而进行民主管理,促进学术自由的创建,而推进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构建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实现教授参与学术事务决策与管理的载体,有效发扬学术力量、实现教授治学。一方面,失去这一载体,学术权力便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学术权力需要制度的保障才能确保其地位与权威。教授委员会以明确、健全的规章制度保障了学术权力。大学作为传授、发展知识的高等学府,学术权力理应是支配大学发展的主导力量。如果失去了制度的保障,那么教授等学者发挥学术权力、回归学术自由则只能是空想。

总之,大学是高深学问的聚集地,教师是高深学问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教授委员会制度是教师学术权力的保障,也是推动大学完成自身使命的重要力量。教授委员会既是实现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权力的最佳组织形式,同时也为实现教授治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