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第一节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汇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 (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七)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
(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 (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 (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并切实抓好落实。
国务院
2009年9月19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0〕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开放,任何单位都不得设置附加条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中小企业。投资者申办公司的,首期出资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据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申请,出资期限可延长一年。
二、扩大民间投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支持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组建一批民营投资公司,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与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三、继续鼓励全民创业。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创业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开通创业信息服务网,加大市、县创业基地的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贯彻落实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在城镇落户和创业服务等鼓励创业政策,突出抓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和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发展家庭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年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整合财政相关专项资金,完善扶持机制和使用方式,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信用担保、优化结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协作配套、集群发展和人才培训等方面。通过贴息、担保等形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尚未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市、县,要尽快作出安排,制订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已明确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六、全力扩大信贷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计划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并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加快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信贷综合成本、责任认定进行单独考核。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七、加快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或发起设立中小企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应着力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小项目的支持力度。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私募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建立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和扶持奖励政策,及时解决中小企业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职责。继续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金补充、业务补助、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创新奖励等多种方式,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九、强化项目带动发展。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的发展规划,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在研究和安排项目上予以倾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大力加强项目的策划、筛选和储备工作,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指导和支持,以项目为支撑,以项目促发展。
十、加快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市、县政府要把县域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小城镇发展规划相衔接,优先安排集中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建设项目。对列入集中区规划的项目,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县域工业集中区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园区化、集群化、规模化发展。
十一、积极发展配套型中小企业。抓紧制订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指导意见,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扶持一批与大企业分工协作的关联企业。鼓励和支持大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和引资设厂等方式,优先与省内中小企业开展配套协作,提高协作配套水平和省内配套率。要围绕落实已经出台的产业振兴和集群发展规划,推动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十二、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中小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不论国企民企都要纳入省、市政府技术改造专项投资和省、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抓紧建立省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支持市场营销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设立机构;参加全国性、区域性和国际性等重点展会给予补助。加大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贴力度,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按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资助。
十四、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制订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专项规划,积极发展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思路,分流适合中介机构承担的服务职能,并加大政府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性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资助。
十五、建立发展环境评议制度和维权投诉中心。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评议工作。在省、市、县 (市、区)建立中小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协助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各项政策公布执行情况和规范各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部门接到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后,应及时作出处理。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充分发挥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考核,将中小企业的发展数量和增加值占GDP比重列入各市 (区)年度考核目标。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以下政府及部门负有发展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的重要职责,要进一步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指导和服务。
十七、建立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和省统计局对中小企业的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加强中小企业的调查统计、监测、分析和数据发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订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措施;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2010年11月3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延政发〔201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关系我市民生就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期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十二五”期间我市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开放,任何单位都不得设置附加条件。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高科技工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支持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组建一批民营投资公司,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与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鼓励全民创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公司不受行业限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3万元,并且允许企业首次注册资金20%,其余注册资金两年内补充注入。投资人可用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对登记的下岗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二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管,为其在转正定级、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向工业集中区、重点镇、新型社区的企业倾斜,扶持其做大做强,推动城镇化的建设和农村服务业的兴起,增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全力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相关待遇,凡在中心城区或重点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一亿元资金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创投资金,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扩大规模。创新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坚持集中扶优扶强,培育财源的原则。采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本金注入、融资担保、贷款贴息、产业扶持、人才培训及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壮大。各县区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质量相同、价格相等的情况下,政府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工程和服务。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已明确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中小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鼓励各类资本兴办规模型民营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新成立的中小企业,兴办高新技术、新能源、农产品流通加工等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三项税收入库留成市、县区级部分,在缴纳税款的第一年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采取奖励的方式补贴给企业,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对在我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享受与农村信用社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市场原则、自主协商可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贷款,支持其发展壮大。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私募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全面落实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政策,金融机构在总量和增量计划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并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和规模。加快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改善授信业务制度,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被评定为市级以上“诚信企业”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贷款。大力做好企业上市工作,对纳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主动介入,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及时办理立项审批、转报或核准、备案等手续;对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通过上市审核程序的企业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
七、加强土地供应支持。各县区要把中小企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本着“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的原则,采取筑堤增地、改河造地、旧村改造复垦、山地平整置换等办法,增加中小企业用地。中小企业重大项目用地确需调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部门依法按程序及时调整。对中小企业经批准挖山填沟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符合产业政策的,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八、加快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成立市级县域工业集中区协调服务机构,加强对全市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服务。县区政府要把县域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单列发展资金、用地指标,优先安排集中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建设项目。要依托资源、区位、产业基础等优势,科学合理编制园区发展规划,定位园区功能。各县区政府应在工业集中区加大建设廉租性工业标准厂房,实行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要加大对园区的政策支持力度,对列入园区规划的项目,简化环评等其他审批程序。要加大产业集群培育力度,通过提高专业化分工、配套协作水平和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向市、县两级工业集中区和重点镇集聚,促进中小企业园区化、集群化、规模化发展。
九、积极推进人才引进战略。对高层次人才提供科研经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带头人 (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到企业专职引领高科技项目且签订工作期限五年以上的,由属地财政为其提供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硕士生导师、博士到企业专职引领高科技项目且签订工作期限五年以上的,由属地财政为其提供3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市、县区政府选派优秀高校毕业生到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五项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市、县区政府安排代缴,合同期满后,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基层工作经历对待。每年表彰和重奖一批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各类人才同时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租赁廉租房待遇。
十、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大力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中小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都要纳入市、县区政府技术改造、产业发展、重大科技创新专项投资资金支持范围。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寻求技术依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和优势品牌的培育,鼓励中小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以及填补国内空白产品的中小企业,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的若干意见》(延政办发〔2010〕30号)规定予以奖励。
十一、建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协作机制。建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配套发展长效协调机制,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合作项目洽谈会,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协作交流平台。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建立起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鼓励大企业集团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中小企业合作,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形成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加强与东部先进中小企业合作,积极承接产业、资本、技术、人才转移。
十二、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指导帮助中小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行国际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方法,鼓励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以创建“诚信企业”活动为载体,引导中小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诚实守信和社会责任意识,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大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行业协会 (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提高企业研发管理、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十三、推进节能减排。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低碳经济试点,鼓励中小企业内部和企业间循环利用资源,加强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应用,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利用市场调节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控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发展。
十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费目录和缴费登记卡,向企业免费发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和银行代收代缴制度。凡与本级行政审批关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集中收取。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设立市、县区中小企业维权投诉机构,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和收费监察登记审查制度。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事项外,对企业行政处罚应以行政教育为主。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的涉企收费项目在维权投诉机构登记备案,同时建立涉企检查台账制度,依法对企业进行的常规性检查,要制定年度计划并报同级维权投诉机构备案。各级维权投诉机构要定期检查部门对企业的收费情况,如有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乱检查等行为,一经查实,由维权投诉机构会同行政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十五、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市、县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各县区都要成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加快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步伐,市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要在2012年启动并投入使用,县区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分两批进行,安塞、志丹、洛川、黄陵、宝塔五县区在2012年建成,其他县要在2013年建成。到“十二五”末,建成以市、县 (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核心层,联合其他服务机构组成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建成能够提供综合服务的“市区联动、网络健全、覆盖面广、受益度高”的全市性、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建立规范有序、良性互动的中小企业服务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采取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办法,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各类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功能齐全,以政府公共服务为引导、公益性服务为基础、市场化服务为支撑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体系,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专业服务、企业共享”的长效机制。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用于支持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法律维权等服务平台建设。
十六、建立协调服务机制。建立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要选择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吸纳就业能力突出的骨干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联系企业领导要定期深入企业宣传中、省、市的各项政策,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认真听取联系企业对党委、政府所作决策的建议及意见。定期召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中小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领导干部所联系企业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搞好跟踪服务。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作用。市、县区纠风办、中小企业促进局、工商联等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中小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和服务工作的民主评议活动,并将评议结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设立中小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协助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和规范各部门执法行为。建立政策落实考核工作制度,将中小企业政策的落实及奖惩兑现情况、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使用情况、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情况、中小企业年度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延政发〔2012〕21号)同时废止。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