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所谓法律的调整对象,一般是指某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或所规范的行为。环境法的体系是由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调整对象的独特性决定了整个环境法体系的独特性,也决定了环境法律体系中各个亚法律部门或者子部门法的构成。目前,我国学界就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法既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笔者认为,虽然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正在成为环境法学的特色理论、核心理论,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尤其是从我国军事环境保护的现实状况来看,由于环保意识、法规制度、硬件设施、经费保障等都还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将范围限制在人与人的关系及行为之内为宜,若在现阶段就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其中,不但在理念上可能过于超前,而且在法律规范的实施过程当中也可能由于缺乏现实基础而存在诸多不便。所以,我国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在现阶段还应当是军事训练、装备研发、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武装冲突和作战中基于环境保护所形成的军队内部、军队与其他国家机构及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
(一)军队成员日常生活中的环境关系
此种调整对象与普通环境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性质基本相同,都属于因日常生活污染,以及在预防和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并不具有军事环境保护的特殊性,不是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所调整的重点。
(二)军事训练中的环境关系
目前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在训练、试验中产生的。各类军用训练场,是进行军事环境保护的重点。所以在军事训练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关系是军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主要调整对象之一。虽然与武装冲突及战争比较起来,军事演习和训练对环境的威胁相对要小,但是一旦造成污染事实,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而且如果此种后果涉及普通公民,则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就更为复杂,一旦调整不妥,将会对军事行动产生巨大的阻碍作用。
(三)武器装备研发与生产中的环境关系
武器装备,尤其是核生化武器装备的研发与生产,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主要包括科研单位化学毒剂与化学毒剂废气、放射性污水、致病微生物废水、工厂和修理车间的电镀、含油、酸碱、化工废水以及喷漆、化工废气、放射性尘埃和粉尘等等。例如前苏联在新地岛基地进行核试验后,其北部地区的核污染比以前增加了1倍—2倍。所以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当然构成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四)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环境关系
所谓非战争军事行动,即在和平时期,国家为稳定局势,对敌威慑,减少灾害损失,威慑或制止战争,实现某种特殊意向所采取的一切非激烈军事对抗活动。主要包括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参加维和行动、打击恐怖主义等,其行动方式、指挥层次、斗争环境等方面与战争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最近一段时间,这种行动成为了武装力量使用的主要形式。虽然此类军事行动由于相对和平的目的与性质,决定了其在规模与程度上对环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小,但我们仍要给以足够的重视,将其所产生的环境关系纳入军事环境保护制度的调整范围之内。
(五)作战行动中的环境关系
现代战争所具有的强大打击能力使得战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不仅如此,战争所消耗的资金以及产生的环境难民还会间接加剧对自然资源的破坏作用。因此,战争以及由战争所形成的某些社会关系也就当然成为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所调整的主要对象,而且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不仅对战争方式和手段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而且将破坏环境的战争行为界定为严重的国际犯罪,以此力求将战争对环境的破坏减轻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