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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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所谓法律的调整对象,一般是指某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或所规范的行为。环境法的体系是由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调整对象的独特性决定了整个环境法体系的独特性,也决定了环境法律体系中各个亚法律部门或者子部门法的构成。吕忠梅主编:《环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目前,我国学界就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法既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直接相对的观点参见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郭红欣:《环境保护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此外,也有学者提出:环境法不仅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既是自然法的要求,也是制定法(实在法或人定法)的客观需要。参见黄明健:《环境法制度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国外学者对此也有激烈的争论,例如1972年斯通在其著名的《树是否应当有地位?》一书中建议,承认某些环境要素的法律人格,但是基斯认为,目前的法律制度还难以接受这样的解决办法,因为法律制度是人类创立并服务于人类的。参见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编译:《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笔者认为,虽然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正在成为环境法学的特色理论、核心理论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尤其是从我国军事环境保护的现实状况来看,由于环保意识、法规制度、硬件设施、经费保障等都还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将范围限制在人与人的关系及行为之内为宜,若在现阶段就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其中,不但在理念上可能过于超前,而且在法律规范的实施过程当中也可能由于缺乏现实基础而存在诸多不便。所以,我国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在现阶段还应当是军事训练、装备研发、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武装冲突和作战中基于环境保护所形成的军队内部、军队与其他国家机构及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

(一)军队成员日常生活中的环境关系

此种调整对象与普通环境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性质基本相同,都属于因日常生活污染,以及在预防和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并不具有军事环境保护的特殊性,不是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所调整的重点。

(二)军事训练中的环境关系

目前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在训练、试验中产生的。各类军用训练场,是进行军事环境保护的重点。所以在军事训练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关系是军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主要调整对象之一。虽然与武装冲突及战争比较起来,军事演习和训练对环境的威胁相对要小,但是一旦造成污染事实,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而且如果此种后果涉及普通公民,则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就更为复杂,一旦调整不妥,将会对军事行动产生巨大的阻碍作用。美军在韩国和日本的军事基地,曾因为频繁举行军事训练和军事演习并可能使用了含贫铀的武器弹药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及训练中的噪声扰民而受到当地居民的强烈抗议。笔者注。

(三)武器装备研发与生产中的环境关系

武器装备,尤其是核生化武器装备的研发与生产,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主要包括科研单位化学毒剂与化学毒剂废气、放射性污水、致病微生物废水、工厂和修理车间的电镀、含油、酸碱、化工废水以及喷漆、化工废气、放射性尘埃和粉尘等等。例如前苏联在新地岛基地进行核试验后,其北部地区的核污染比以前增加了1倍—2倍。肖显静:《生态政治》,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页。所以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当然构成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四)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环境关系

所谓非战争军事行动,即在和平时期,国家为稳定局势,对敌威慑,减少灾害损失,威慑或制止战争,实现某种特殊意向所采取的一切非激烈军事对抗活动。田越英:《再论以非战争军事行动扼制“台独”》,载《团结》2002年第3期。主要包括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参加维和行动、打击恐怖主义等,其行动方式、指挥层次、斗争环境等方面与战争有着本质的区别。王明武等:《非战争军事行动》,国防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该概念首先由美军在1993年版《作战纲要》(FM100—5号野战条令)中提出。该纲要对美陆军的任务和行动作了新的界定,强调美军“全维作战”能力。“全维作战”就是“在战争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各种可能行动中运用所掌握的一切手段,以最小的代价去果断地完成受领的任何任务”。其中非战争军事行动主要包括:国家援助、安全援助、人道主义援助、抢险救灾、训练外国军队、向外军派遣军事顾问、维持世界和平、反恐怖、缉毒、武装护送情报的收集与分享、联合与联军演习、显示武力攻击与突袭、撤离非战斗人员、强制实现和平、支持或镇压暴乱以及支援国内地方政府等。参见军事科学院外国军事研究部:《美军作战手册》,军事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在最近一段时间,这种行动成为了武装力量使用的主要形式。石宝江、刘四海:《美国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载《国际展望》2002年第3期。虽然此类军事行动由于相对和平的目的与性质,决定了其在规模与程度上对环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小,但我们仍要给以足够的重视,将其所产生的环境关系纳入军事环境保护制度的调整范围之内。

(五)作战行动中的环境关系

现代战争所具有的强大打击能力使得战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不仅如此,战争所消耗的资金以及产生的环境难民还会间接加剧对自然资源的破坏作用。因此,战争以及由战争所形成的某些社会关系也就当然成为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所调整的主要对象,而且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不仅对战争方式和手段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而且将破坏环境的战争行为界定为严重的国际犯罪,以此力求将战争对环境的破坏减轻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