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 刑法是道德伦理的最低要求
从人类有刑法以来,刑法的目的是什么?刑法为了保护什么而存在?
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认为刑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伦理秩序,叫做规范违反说,犯罪违反了伦理规范,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要对它进行惩罚。
与之争锋相对的观点,认为犯罪是对法律要保护的利益的侵犯,惩罚犯罪只是为了保护结果意义上的一种法律利益,这叫做法益侵犯说。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两种观点得出的结论是一样的:张三把李四捅死了,张三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利益,因此要受到惩罚,此乃法益侵犯说。规范违反说则认为杀人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伦理规范,是对禁止杀人这个最根本的铁律的违反,故要受到惩罚。
法律与正义
在哲学上,关于正义一直有道义论和功利论的争论。道义论关注行为正义,功利论则关注结果正义,上述刑法问题的争论不过是哲学观念之争在法律中的延续。
行为正义最骄傲的表达就是即便天塌下来,正义也必须得到践行。其代表人物是康德,他的经典语录是“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1940年6月,德军兵临英吉利海峡,英国遭遇了史无前例的至暗时刻。面对强大的德军,抵抗可能导致英伦三岛千年积累的文明成果化为灰烬。但丘吉尔在演讲中鼓励大家战斗到底,玉石俱焚,在所不惜。与纳粹德国的战争,已经远非军事意义上的征服与被征服,而是文明意义上的存亡。屈服法西斯的代价,不是战败,而是文明社会的毁灭。如果抵抗导致英国灭亡,那就灭亡吧。
至于结果正义,最为人熟知的就是英国法理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判断行为对错的最终标准是看行为能否增进人的幸福快乐,法律的正义一定要体现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
这两种观点,人类争论了几千年都没有争论清楚。任何一个问题都有正说、反说和折中说。折中说也许是最符合中道的一种观点。在决定是否发动刑罚权的时候,既要考虑结果正义,又要考虑行为正义。犯罪侵犯了法益,在结果上不正当。同时,犯罪行为也违反了伦理规范,在行为上也不正当。
入罪与出罪
首先,在入罪层面上必须考虑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那就不构成犯罪。某地曾有桩离奇的伪造货币案,崔某夫妇帮马戏团印制魔术道具货币,伪造的人民币上亿元,美元上千万元,涉嫌伪造的货币与真币有较大差距,纸质粗糙,背面上大多印有“魔术道具”的字样。刑法中何谓伪造货币?伪造货币就是伪造货币。这种直接的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简单罪状,因为太过简单,所以不必详细描述。因此,正确理解这些罪名所侵犯的法益就显得尤其必要。
伪造货币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即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给人们提供的交易信心。如果市面上假币很多,民众就不敢使用货币,会动摇民众对货币的信心。但如果伪造的货币无法动摇货币的公共信用,那就不能理解为刑法意义上的假币。比如伪造根本不存在的货币,伪造面额250元的假币;又如某村委会为抵销在饭店内的开支,将人民币复印,按其面值盖上村委会公章在该村内部使用假币的行为。假币虽然被制造、发行,甚至在一定范围内进入流通领域,但是民众并不会因为这些假币的存在就不敢使用真币,这种行为显然没有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自然不构成伪造货币罪。至于印有“魔术道具”货币字样的货币,当你拿在手上,是觉得可怕还是可笑呢?这不可能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所以检察机关撤销了对这个案件的起诉。
基于法益侵犯说,一种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法益理论是对刑罚权在实质上的限制,它使得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并不能理所当然被视为犯罪,司法者必须积极加以证明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否则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其次,在出罪层面上必须考虑伦理道德的需要。一种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一定是犯罪,除非它是伦理道德所谴责的,对于伦理所容忍所鼓励的行为,没有必要发动刑罚权,这是对刑罚权的第二层限制。某女生遭遇张三的性侵,女生拼命反抗,把张三踹到河里面,张三后溺毙而亡。从表面上看,女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从法益侵犯说的角度,行为也不正当。她为了保护她的性权利牺牲了张三的生命权。生命权显然要大于性权利。因此,单纯从法益侵犯说的结果正义立场,女生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这并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对于正当防卫这个法条能够提供完美解释的就是规范违反说,女生的行为虽然侵犯了张三的生命权,但是这种行为在伦理道德上并不值得谴责,甚至是值得鼓励的。正当防卫制度的一个重要立法价值就是鼓励民众和不法侵害做斗争。
法律只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伦理道德当然不能作为入罪的直接依据,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通过刑法来推崇道德完美主义,否则看似善良的愿望往往会把人类带向人间地狱,用道德取代法律的积极道德主义是刑法要拒绝的。但是刑法也不能和道德相抵触,对于伦理道德所容忍和鼓励的行为,自然没有必要处罚,伦理道德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用道德来减缓法律的刚性的消极道德主义是合理的。
我国刑法其实就是一种折中说,同时用法益侵犯说和规范违法说两种理论来支撑刑法的正当性,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一个表面上符合刑法的行为,不能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犯罪,除非它侵犯了法益,这是对刑罚权的第一道限制;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必然是犯罪,除非这种行为是伦理道德所谴责的,这是对刑罚权的第二层限制。刑法既考虑法益侵犯说,又考虑规范违反说,在这两者之间寻找一种平衡。法律其实只是一种平衡的艺术,试图在诸多对立观点中,寻找一种折中,但是永远没有最完美的折中,只有一个相对完美的折中。
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在人类历史上已经争论了数千年,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试图调和这两种矛盾。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行为本身是正当的,而且通常能带来好的结果。比如,人为什么要诚信,因为诚信本身是对的,而且都能带来好的结果。当然,柏拉图把好的结果拉到了永恒的维度。也就是说即便你现在看不到这个好的结果,但是在永恒中必将看到好的结果。但是现代人很多不再相信永恒,以致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始终处于冲突之中。
大家都知道数学中的平行线,但是谁能画出真正意义上的平行线呢?无论你用何种仪器画的平行线,最终都会相交于一点。也许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就是人类画的两条平行线,只要足够长,我们所画的平行线依然会相交于一点。
想一想
你赞同行为正义,还是结果正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