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着手
犯罪预备是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是在实行阶段。所以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分水岭是着手,着手犯罪不仅意指形式上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在实质上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翻墙入户,但家徒四壁,窃贼没有发现任何值钱东西,这属于盗窃未遂,因为入户行为对于财产权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但入室强奸,女主人恰好外出,行为人就只构成强奸预备,因为对性自治权这种人身法益并未遭遇现实的侵害危险。
区分着手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对法益威胁的程度。
张三想对一位女士实施迷奸,他实施了如下行为:首先购买迷奸药品,其次邀请女孩去饭店吃饭;再次趁女生上洗手间时把迷药放在她的饮料里面;最后女孩喝药昏迷,张三把女孩带至车中,准备脱衣行奸。
注意几个时间节点:第一下药,第二女生喝药,第三女生昏迷,第四把女生带到车内,第五开始剥衣服。哪个点叫着手?
一般认为,从女士喝药这个点就可以看成着手,如果女生上完洗手间,没有喝药,虽然对性权利有威胁,但是没有达到紧迫性的威胁。但当她喝下迷药,不省人事,张三可以为所欲为了,从一般人的立场来看,那就达到了紧迫性的程度。
我国的主流观点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判断着手,行为人开始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体现他的法敌对意识;此外,法益有现实侵害的危险性,足以动摇民众的法安全感。不同的犯罪,其实行行为是不同的,所以着手的特点也不一样。即使是相同的犯罪,由于方式或场合的不同,着手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故意杀人罪,枪杀和刀杀的着手标准就不一样。在枪杀的情况下,一般认为举枪瞄准,正要扣动扳机的时候是杀人的着手。在刀杀的场合,一般认为举刀要砍的时候是杀人的着手,因为此时才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危险性。
迷信犯与不能犯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的未遂,就是有既遂可能,只是由于遇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张三开枪射杀李四,结果在瞄准的时候被警察夺走了枪,由于枪客观上有可能打死李四,这就是能犯未遂。
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在客观上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比如张三开枪射杀李四,结果枪里没子弹。既然枪里没子弹,就不可能打死对方,这就叫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包括手段不能犯,比如刚才的空枪案,还包括对象不能犯,比如笨贼盗窃手机,结果发现偷的全都是不值钱的手机模型,或者拐卖妙龄女子,后来发现是抠脚大叔。
有一种特殊的不能犯叫做迷信犯。迷信犯一般是行为人出于迷信,对因果法则存在误解,而事实上对法益没有任何危害的行为。比如张三在木偶娃娃上写李四的生辰八字,准备用咒语咒死李四,自然没有结果。张三的手法对法益没有任何威胁,让人感到发笑,而不会感到恐惧,所以不构成犯罪。
不过值得思考的是,如果李四听闻好友张三居然诅咒自己,气急败坏心脏病发作而死。张三是否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呢?
这里涉及危害行为的现代标准,巫蛊咒语属于子虚乌有之事,对于法益没有威胁,所以不宜理解为危害行为,李四心脏病发作与张三没有刑法上的关系。
迷信犯一般都是采用迷信方法实施犯罪,但是采用迷信方法所实施的犯罪不一定都是迷信犯,比如张三砍伤李四,因为张三觉得李四身上有80只鬼,砍了80刀是在帮助李四驱鬼。这也是基于迷信所实施的犯罪,但这不叫迷信犯,直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即可。
不如再看一个经典的迷信犯案件——阿司匹林加榆树叶案。张三在网上获得一个奇怪的制毒配方:400克阿司匹林加400克榆树叶,在400度高温下,燃烧400分钟,就可以造出纯度很高的海洛因。张三如法炮制,“毒品”出炉。张三纳闷颜色怎么是绿色的,而不是白色的。这就是迷信犯,阿司匹林加榆树叶不可能做出毒品,不可能威胁法益,因此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张三购买了大量的制毒物品,由于温度没控制好,毒品没有出炉,那就属于手段不能犯,可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毕竟这种行为从一般人的立场来看,还是威胁了法益。
想一想
行为人杀人后想碎尸,正在实施碎尸行为时就被警察抓获,这是未实施终了的未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