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法律男神罗翔的刑法普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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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责任排除事由

责任排除事由与违法排除事由不同,后者是一种正当化行为,但责任排除事由并非正当行为,它具有违法性,只是在道义上可以得到宽恕。比如严重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但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责任被排除,所以不构成犯罪。

责任排除事由主要包括责任能力的排除、法律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性。

年龄

我国的刑事责任能力总共分为以下四类。

1.无刑事责任能力,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比如绑架杀人按照法律规定构成绑架罪,但15岁的孩子绑架杀人的,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即可。

多年以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一个15岁的少年人强奸了一位13岁的幼女,送到法院,有法官主张因为奸淫幼女罪不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负责任的8种犯罪,所以主张不构成犯罪。这位法官的思维就太过僵化,完全忽视了形式逻辑。后来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不是两个罪名,应该统一为一个罪名,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特殊情况,不再独立看待。司法解释用意虽好,但多此一举,即便认为奸淫幼女罪属于独立罪名,这个问题也很好解决。毕竟奸淫幼女罪较之强奸罪是特别法,15岁的孩子可以构成普通罪,那更可以构成特殊罪。比如抢劫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15的孩子抢劫枪支、弹药直接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即可。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不能适用死刑。另外,老人也可以宽宥,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一般不判处死刑。

何谓十四岁

14周岁以上要负刑事责任,这个周岁指的是生日当天,还是次日呢?在刑法中指的是生日次日,而且是按照阳历而非阴历计算生日的。

判断一个人负不负刑事责任,应该根据行为时有无责任能力,而不是看结果时。

张三在14周岁生日当天安放了定时炸弹,炸弹于次日爆炸,导致多人伤亡。张三负不负刑事责任?在安装炸弹的时候张三其实没有责任能力,但是14周岁以后,他就有责任能力了,有拆除义务。他的不作为行为是在14岁之后实施的,故要负刑事责任。

再看一个对比案件:李四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张某仍于次日死亡。李四的行为是一种作为,该行为发生在生日当天而非次日,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

我们经常听说,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我们千万不能认为只要是精神病人就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中说的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精神病人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只有当某种精神病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时,才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患病程度不同,他们并不必然缺乏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精神病人的成因很复杂,一般可以归结为大脑某个部位的器质性损坏或发育不足。由于疾病成因和表现的复杂性,许多精神病人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但是在另外一些方面则完全可能是正常的,甚至还有可能优于一般人。

电影《雨人》或《美丽心灵》的主角都患有学者症候群(Savant syndrome),指的是个人存在心理疾病或严重的智能障碍,但却拥有与他的障碍全然相对的,超过一般人的心理运作能力。这又可包括白痴学者(Idiot savant)和自闭学者(Autistic savant)。前者是指个人存在严重的智能障碍,后者是指个人存在主要的心理疾病或性格异常,或情感障碍(如自闭症),但他们都拥有与其障碍全然相对的,惊人的心理运作能力。部分自闭症患者的认知能力,甚至超出常人,具有极强数字记忆能力、美术、音乐等特殊能力,即为自闭学者。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人的大脑比人想象中更复杂。因此,不能一律认为精神病人就缺乏理解能力,精神病人是否有责任能力也不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还要根据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类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从法律规定看,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第三类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在行为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与被害人续某因经济纠纷对续某怀恨在心。某日晚李某携带尖刀窜入续某家,向午睡刚起的续某腹部连刺两刀后逃离现场。续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无效而死亡。后来查明,李某先后在两家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认定李某实施犯罪行为时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状态,有部分责任能力。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典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死缓的判决就是考虑到他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宽处理。

鲜血陶醉案

德国有一个经典的案件,某人预谋杀害仇人,在杀人的时候,对方鲜血喷出,行为人居然陷入精神病状态。血喷得越多,砍得越疯狂,越疯狂越砍,越砍越疯狂,被害人被砍数十刀后死亡。

这个案件就很值得讨论。因为行为人在杀人的时候精神正常,是有责任能力的,但在杀人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这到底算是有责任能力,还是没有责任能力呢?这可以按照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理论来分析。行为人在杀人的时候诱发精神病,精神病相当于一种介入因素,在经验法则中具有高度伴随性,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对因果关系没有重大偏离,因此直接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即可。

想一想

张三在实施伤害时,突然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以为妻子变成了一只大章鱼,遂将“章鱼”杀死。张三是否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