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法律男神罗翔的刑法普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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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不处罚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行为人明知道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

最典型的是开车撞人案,张三看到前面有个老太太在穿过人行道,但是没有减速,因为他觉得离得那么远撞不着,结果把老太太撞死了。张三其实预见到可能会撞着她,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当然,所预见的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不可避免性。什么叫不可避免?比如发生海啸,你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房子被水冲走,这是不可避免的,叫不可抗力。

另外,这种预见性是一种具体的预见性,换言之是一般人可以预见的,而不是抽象的畏惧感和不安感。有些人的安全感比较低,坐飞机只要一颠簸就觉得会掉下来;只要一刮风就觉得是台风;只要打个喷嚏就感觉得大病了,这是一种抽象的畏惧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预见可能性必须是一种具体的危险,是一般人能够预见的危险。

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轻信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觉得自己开车水平高。

2.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觉得离得那么远,老太太一定能够安全穿过人行道。

3.误认为结果发生可能性很小。

其实过失相当于犯了一个一般人不应该犯的错误,违背了人类生活的共同准则,所以要受到惩罚。

第二种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最典型的疏忽大意是所谓的忘却犯,忘了做应当做的事情。张三是护士,给病人打青霉素忘了做皮试导致病人死亡,这就是疏忽大意。护士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给人做皮试是医疗规章制度所规定的。

你会发现,过失有两种义务,一是过于自信过失中的避免义务,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二是疏忽大意中的预见义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些义务或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或来源于社会习俗。比如高空不能乱抛物,这是社会生活的常识,是我们作为人类共同体应该知道的。换言之,如果你违背了人类共同体应当具备的审慎义务,那就必须要为粗心大意付出代价。

过失和故意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太容易区分。从逻辑上看,两者的界限泾渭分明。但是在经验上,两者的界限异常模糊。

一般认为,首先,在认识要素上,两者所认识的可能性程度不一样。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是高概率的,但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则要小得多。

其次,在意志要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结果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但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比如张三、李四对阎某进行殴打,阎某为摆脱两人的殴打,趁其不注意跳入湖中。两人劝其上岸,并调转车头用车灯照射水面,见阎仍蹚水前行不肯返回,张三让李四下水拉阎一把,李称其水性也不好,两人为消除阎之顾虑促其上岸,遂开车离开湖堤。后阎的尸体在湖堤附近被发现。[2]

一审法院认定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二审法院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这个案件中,两人对死亡结果显然是一种否定的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计后果,不计死活,对危害结果不采取任何挽救措施,那通常是间接故意;相反,如果证据反映出行为人有积极挽救危害结果发生的举动,那通常可以判断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在此案中,李某并无任何试图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举动,其私拉电网的行为其实就是“电死活该”的心态,因此属于间接故意。相反,如甲、乙二人住在山区,当地野猪危害庄稼的情况严重。为了避免损失,两人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山上拉上裸电线,距地面40厘米。在裸线通过的路口上均设置了警告牌,并告知通电的时间。后村民丙某盗伐林木触电死亡。对此行为,就应该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均不构成犯罪。

司机倒车案是典型的意外事件。司机倒车时,后面有很多小朋友在玩耍。所以司机下车让小朋友都躲开。等小朋友走开后司机继续倒车。结果有个小朋友抱着轮胎不撒手,发生事故。

再比如说北方麦收的时候有麦垛,有小朋友在麦垛里面捉迷藏。有一个农夫拿着叉子叉草,把一个小孩给叉死了。一般人不能预见到草垛里面有人,农夫没有违反一般人应该具备的审慎义务。作为意外事件,自然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叫不可抗力。你已经预见到危险,但是危险不可避免。比如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刹车突然失灵撞伤路人,司机虽然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却无法避免,这就属于不可抗力。

再来看一个对比案件,二手豪车案。张三花6000元买了一辆二手的宾利跑车,之前已经开了100万公里。买完之后张三也没有检查车况,迫不及待开着宾利,结果开着开着刹车坏了,方向盘也断了,喇叭也坏了,玻璃也摇不下来了,最后撞死多人。这是过失还是无罪过事件呢?

你会发现,两者的界限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否是为社会所禁止的危险。如果是,那么即使采取了避免措施,也应被视为过失。在刹车失灵案中,开车虽然有危险,但这个危险是社会允许的危险。但在二手豪车案中,开破车上路不看车况显然创造了社会禁止的危险,因此这是过失犯罪。

想一想

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大力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2]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案,《刑事审判参考》第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