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学习读本(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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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党章规定,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一、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

党章第一条以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条件,即“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一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的规定,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图示

1.年满十八岁和中国国籍

年满十八岁才能申请入党,这是因为一个人到了十八岁才算是成年人,在法律上具有行使各种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完全行为能力,在思想上、政治上比较成熟,具备比较明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比较清晰的政治判断力,有能力树立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终身志向。所以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才具有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资格。

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政治组织一般要在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里从事自己的事业。我们党所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走的是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所以,党章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外籍人士一般不能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人,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当中的先进分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对于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同时使党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我们党强调,要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这体现了我们党在党的建设上与时俱进的精神。

吸收其他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入党,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党员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不同历史时期对党员的先进性有不同要求,党员的先进性总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新时代,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要体现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体现在全面、正确、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上,体现在自觉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上。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同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有必要也有可能把他们中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吸收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入党,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吸收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入党,还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3.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共产党员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中国共产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是由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为实现党的纲领和主张而奋斗的工人阶级先进分子自愿组织的战斗同盟。党的纲领规定了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最终目标、现阶段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自身建设的基本要求等。它是维系全党组织的统一和团结、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基本准则。党的章程是党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是党内政治生活和处理党员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关系的基本准则。党的纲领和章程是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保持高度一致的基础,是党的生命。如果允许党员在党的纲领和章程上各行其是,党的组织就会瓦解。因此,每个党员都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并以此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实现党的任务而奋斗。

我们党早期修正的影响力较大的两版党章

4.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共产党员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参加组织,是指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特定组织中过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中国共产党不是简单数字相加的组织,而是按照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特定组织,并在其中过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马克思、恩格斯在为最早的共产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制定的章程中就明确指出,盟员活动方式和活动内容必须符合同盟规定。共产主义者同盟按照从支部、区部到中央委员会和民主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组织领导系统。列宁在创建俄国社会民主党的过程中,就党章第一条即关于党员条件(资格)的条文,同马尔托夫进行了尖锐的斗争。马尔托夫认为,凡承认党章,并且愿意为党工作的人,都可以自行列名入党,党员不必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只要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就行了。列宁坚决反对马尔托夫的主张,认为党员不仅要承认党的纲领,在物质上帮助党,而且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他指出,马尔托夫的主张模糊了革命家同机会主义的界限,如果允许不参加党组织的人当党员,也就取消了任何监督,为各种坏分子敞开了大门,党也就会变成一个松散的联盟。他强调,作为一个党员,不能只是抽象地承认组织的存在,必须具体参加党的组织,不论是在基层工作的党员,还是在机关工作的党员,都必须如此。列宁与马尔托夫在党章关于什么人可以入党问题上的争论,虽然只有党员是否参加一个组织的区别,实质上却关系到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的问题。只有按照列宁的原则建党,才能把党真正建设成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因此,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为党工作,就成为做一名共产党员最基本的条件。

5.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共产党员必须“执行党的决议”。党的决议,是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完成党的总目标、总任务,对党的某些工作或党内的某些事务,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党的一定的组织作出的决定。这里所说的“党的决议”,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和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作出的各种决定。党的决议代表了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的集体意志,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果对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否则,党的团结统一就会遭到破坏,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就不可能得到贯彻执行,党就不会有战斗力。所以,不执行党的决议的人,决不能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

共产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党费是党的活动经费,党员按期交纳党费,不仅是从经济上帮助党,更是党员关心党的组织、关心党的事业的表现。因此,党章把“按期交纳党费”作为申请入党的必要条件之一,作为检验党员是否具有组织观念的一个标志。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党费,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

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摘自《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