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
一、本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
二、本党纲领如下:
(1)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支援工人阶级[5],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除为止;
(2)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
(3)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一切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
(4)联合第三国际。
三、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把工农劳动者和士兵组织起来[6],并承认党的根本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同黄色知识分子阶层及其他类似党派的一切联系。
四、凡承认本党的纲领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党员的人,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籍,均可成为我们的同志;但在加入我们队伍之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
五、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候补党员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多数党员同意,始得被接收入党。如该地区没有执行委员会,应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六、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
七、凡有党员五名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
八、委员会的成员经当地委员会书记介绍,可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
九、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委员会的章程另订。
十、工人、农民、兵士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7]。
(十一、遗漏——译者)[8]
十二、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十三、委员会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同一地方没有五个委员会时,应由全国代表会议委派十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如上述要求不能实现,应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9]。有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详细规章另订。
十四、除为现行法律所迫或征得党的同意外,任何党员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但士兵、警察、文职雇员不受此限(这一条在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曾引起激烈争论)[10]。
十五、本纲领需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修正案时方可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