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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与市场关系定位的中国特殊性

中国的市场并非是自然长成的,而是由一个有为政府造成的。因此,考虑中国政府干预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不能简单照搬西方经典的市场经济理论作为分析框架,而必须意识到政府干预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二重性。总体来说,政府在干预市场的过程中表现出市场创造者的融合角色和市场对立方的冲突角色。

(一)政府作为市场创造者的融合角色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来看,政府作为市场创造者的融合角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政府与企业有着密切关系。从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起,指令型计划经济体制就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制度选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绝大多数资源控制在政府手中。因此,在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大多数企业的成长都不可避免地依赖于政府在资源、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尤其是民营企业。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在改革开放之初都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无论从技术、资金、设备、用地、市场等方面都依赖于政府的帮助,有些民营企业甚至是国有企业民营化的结果;政府的相关政策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中国民营企业在改革开放30多年中的不断发展壮大与政府大力扶持是密不可分的。在扶持民营企业之外,吸引外资也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截至2014年7月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超过80万家,实际使用外资超过1.2万亿美元。我国吸引外资规模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已经连续23年位居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首位。长期以来,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环境改善、政策支持都离不开政府的作用。因此,与民营企业一样,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本身就是有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成果。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规范是在政府的自觉干预中形成的。在西方发达国家市场发展中,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是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的重要特征。按照市民社会的理想,自由竞争制度可以自我调节,但前提是没有任何经济之外的权威干预市场交易。因此,在经典市场经济理论的预设中,市场经济的制度规范是在市民社会的成长中自然形成的。在中国,长期以来大政府小社会的权力分配方式使中国没有形成有序的、自治的市民社会,市场成长缺乏相应的社会环境,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制度规范也很难自然形成。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政府通过自觉干预的方式规范市场秩序,避免市场失范状态时的混乱,这实际上是承担了市场经济典型国家中社会的角色,政府干预成为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

第三,政府依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生产者与消费者。关于政府的作用,斯蒂格利茨把它划分为在生产方面的作用和消费方面的作用。在中国,在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中,政府干预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的稳定与有效运行是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两者之间的融合是不可变更的历史事实。一方面,政府需要在市场上购买大量产品以保证政府有效运行,2013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超过1.6万亿元。从这个角度看,政府是市场最大的客户主体。另一方面,国有经济控制了包括矿藏、河流、国有森林、荒地、草原和其他陆海自然资源,以及铁路、电力、电信、银行、石油、化工等重要资产,并承担了大量的市场投资。因此,政府可以作为一个最大的市场主体来看待,政府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

(二)政府作为市场对立方的冲突角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制度规范逐渐呈现出自我执行的特点,政府干预与市场发展之间的内在张力也逐渐凸显,政府作为市场对立方的冲突角色也日益突出。

第一,政府干预的失范不可避免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在转型过程中,存在着制度转换的空隙,计划经济时代关于政治权力的制度规范被取消,而新的制度规范未形成,政治权力往往处在事实上的失范状态。这种失范状态为政治权力的寻租提供了空间。在许多地方,政府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分配与市场准入的权力向企业索取巨额租金,以致许多民营企业发展往往是依靠和政府官员的黑关系对社会财富进行非法、人为的再分配、转移和占有而获得大量财富的。约翰斯顿就将中国归入官僚权贵的腐败症候群中,在他看来,政府官员和政客们或多或少通过腐败肆意敛财,有时把国家机构转变为追求利润的企业;那些受到官员保护的野心勃勃的商人们和合伙人在建立其庞大的企业时具有准官方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这种官僚权贵式的权力寻租现象与日益成形的市场规范之间形成巨大的冲突,也凸显了政府干预与市场发展之间的内在张力。

第二,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影响生产效率以及公共服务的质量。政府在许多行业中拥有垄断权,控制许多领域的生产与服务,这些行业的准入机制都非常严格,并且对非国有企业实行歧视性政策。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压力,在许多垄断国企中,企业管理者还习惯于用直接式的行政指令来管理企业,以致企业内部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这一方面极大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效率,也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价值相冲突。另一方面,在许多公共服务领域,如邮政、电信、民航等行业,政府的垄断导致这些行业的定价很少运用国际通行的收益率定价、价格上限定价、边际成本定价等方式。政府定价的方式直接影响了为民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水平。

(三)市场经济发展存在与政府干预融合的必然性

之所以说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存在着与政府干预融合的必然性,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其一,长期以来,中国的民间社会处于不成熟的事实状态,客观上要求政府参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上看,中国一直都处在大政府小社会的模式中,民间社会的缺失一直是中国政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特征。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计划经济体制又塑造了一个全能式的政府,民间社会基本处于低位运行状态。民间社会的不成熟使社会无法为市场发展提供有效的治理环境与内在约束,也使市场无力独立于国家与政府之外自然地成长。因此,在中国,政府干预实质上承担了西方国家市民社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分析中国的政府角色时,不能武断地将政府视为市场的对立方。

其二,在中国,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成长离不开政府干预。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就了一个全能政府,虽然全能政府存在弊病,但是,这种模式已经促进社会形成有序的经济生活,同时也为市场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应以牺牲有序的经济生活为代价,否则便会陷入俄罗斯市场化的混乱局面,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很自然不能抛开政府这一秩序稳定的关键要素。在中国市场发展的起步阶段,政府干预在事实上是市场发展先天不足的一种外在保障。

其三,中国长期没有市场经济的历史经验也是市场发展需要政府干预的关键性因素。与西方市场经济发展不同的是,中国从来没有经历严格意义上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于自由放任所带来的市场失灵没有历史意义的体认,政府也缺乏应对市场失灵的经验。在这种背景下,贸然以自由放任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则无论是对政府,抑或是对社会都是草率的,其结果不仅是市场经济固有的不确定性,也带来了市场经济在中国发展所特有的不可预见性。因此,基于中国政府对经济社会秩序的责任,政府干预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

其四,中国资源的相对有限性也要求政府干预市场发展。政府与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是将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交由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力量博弈决定,这样的结果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其典型表现在资源配置的非效率性和分配的非公正性,即使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典型国家,这种情况也是不可避免的。许多后发的市场经济国家,如前苏联、东欧、拉美各国,在市场经济起步阶段,这些问题更是尤为凸显。而中国人均资源的有限性使这一问题更显重要,因此,无论从资源的分配还是再分配角度,在市场发展中融入政府干预都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