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正规金融机构体系内部风险线索
一、我国银行业中隐藏的风险线索
根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广义银行类金融机构4549家。除了狭义的银行,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大型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若只单纯统计银行,则有政策性银行3家、国有银行5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邮政储蓄银行1家、城市商业银行133家、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930家、农村信用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1421家、村镇银行1311家、民营银行6家,另有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特殊机构。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合计超过88万亿元,占整个银行业资产总额的35%,相当于目前我国一年的国民生产总值。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约为44万亿元,接近国有商业银行的一半,成为我国银行资产的半壁江山。新近成立的6家民营银行(天津金城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温州民商银行、重庆富民银行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也非常引人注目。
近年各地银监部门持续公开了一些因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涣散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而暴露出银行业内部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其中披露次数较多的是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放款时不严格审查用地、建设、规划、预售方面的许可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土地出让保证金贷款和竞标贷款,容许借款人改变用途,将款项投入房地产开发或炒作等,连政策性银行也概莫能外。在这种不规范信贷环境下,2016年年底,中国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为1.46%,中国工商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为1.62%,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52%,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2.37%。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7年第三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67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74%。根据有关智库发布的《中国金融风险报告(2017)》显示,2017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不低于1.6%,虽然比2016年时有所下降,但还未能脱离公认的2%风险警戒线。在这些数据背后,存在着银行间的大量风险博弈。
首先,是争存款,补充“弹药”。主要竞争形式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客户存款时赠送礼品,或给付商业银行自定的额外利息部分。有些银行网点是发给储户现金,有些是给其他有价凭证,例如赠送保险、不记名国债、纪念币等。有的银行是当即给付,有的是事后给付。有些银行在定期存款到期与储户未事先约定的情况下,自行将存款转为定期。
(2)接受一些中介机构介绍来的存款业务,或者主动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和银行员工到企业和居民处拉存款。有些银行聘请合同制员工,其主要工作职责就是拉存款,并且根据拉来存款的数额和存款期限决定员工的报酬。有些从银行或企业财务部门离职的人员专门成立投资咨询公司或财务顾问公司,使他们成为职业的资金掮客,为不同银行介绍存款来源,甚至当银行不方便支付利息和手续费时也由这些公司来代为支付。然后银行再以劳务费、广告费等方式回馈给它们,或者接受它们的推荐,以向特定客户发放贷款作为回报。
(3)存贷挂钩,即要求或暗示贷款客户必须将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部分存入银行,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取用。如果客户不答应,就不为其提供贷款,使客户在不能自由动用借款资金的同时还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贷款利息。近期还有一些银行物色一个空头客户,办理一整套贷款审批手续,名义上将贷款发放到其账户上,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资金划付。然后再假借该客户名义存款到银行,使得银行存款在账面上增加,而实际存款并没有到位,待上级对存款的检查考核期满后,就撤销掉该笔贷款的信贷记录,也抹去相应的存款记录,使得银行中出现一些“幽灵借款人”和“幽灵存款者”。
(4)将理财产品、同业业务冒充存款,即银行设计的对外销售利率高于普通存款的理财产品,吸引民众购买。理财产品在会计报表中属于表外项目,但一些银行为了冲高存款数额或者完成上级下达的存款指标任务,就在理财品种上做手脚,将理财产品销售资金进行账目调整,记录到表内负债科目下冒充存款。在银行业会计统计的几个重要时点,例如年末、每年6月底、每个季度和每月最后几天等,一些银行会密集发布理财产品,而且产品利率会高于往常,其中往往隐藏着这一目的。这种操作是违背银行会计准则的,因为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计算与存款类有较大不同,如果将理财产品混入表内业务,将导致银行的经营业绩数据非常不真实。由于理财产品资金是小额化的,有些金融机构并不做这些业务,就通过常用的同业拆借资金来冒充存款。一方面,银行以补充头寸不足为名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来资金,将资金不记入同业存款科目,而是记入一般性存款科目。另一方面,银行将存放在本行的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同业存放的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项下的资金进行挪位,也计作普通存款,以粉饰业绩。
(5)设置业务障碍,拖延支付到期存款。有些商业银行经营网点制定了存款提取金额和时间限制方面的一些“土政策”,尤其是针对一些企业开户客户,例如要求他们月底不能临时取款、工资发放日期要根据银行的意见来确定、大额汇兑需提前申请等,而企业用户迫于对银行的贷款和结算业务的依赖,也只能答应这些条件。对于居民存款人,有些银行也会使出花招,例如存款时给客户赠送礼品后要求客户不能办理提前兑付,进行大额现金支取的限制、每日最高取款额的限制、网上银行停止服务的限制等,这些做法既不便民,也不完全是为了存款安全,而是为了银行自身利益,导致储户对存款无法自由行使支配权。
(6)使用会计手段拖住存款。有些银行网点在出现存款下滑时,就想方设法阻止存款人和开户单位取走存款,在无法硬性要求客户不取款的情况下,一些银行会在会计结算方面做文章。如对客户申请开立本票、支票类业务以办理时间较长为由进行拖延,或者以客户申请不符合规定为由加以退票。对客户申请承兑入账的汇票,以验证真伪、汇票记载事项不清等理由加以压票,以减少资金划出,或者少付一些利息。还有的银行在为客户发放贷款后,又私下要求客户不要取用贷款,而是向银行再申请开具承兑汇票,将贷款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承兑汇票保证金,然后客户将承兑汇票作为货款或其他类型款项支付给他的债权人,待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才予以承付,这样银行前期发放的贷款就全部回笼成为存款,整个交易结算中用远期票据取代了实时汇付的资金,银行还凭空增加了一些承兑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多次发文要求各家商业银行不能采取高息或变相高息的手段拉存款,不得存贷挂钩,以贷引存,但实际上商业银行并没有完全遵照。
其次,是比资产规模,开展贷款竞赛。对于重点产业和企业,各大银行趋之若鹜,竞相为其办理授信、贷款业务。比如在各地出现的房地产跃进式发展中,商业银行起到了推手作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财团竞拍土地时,有些银行给予了高额的授信支持。有些房地产企业在已拍得但尚未付清出让款项时,即将土地作为出资或者作为抵押标的,银行未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未履行严格的核保核贷手续,不愿得罪贷款大客户。对于房地产开发和建设企业资产负债率畸高,已经严重威胁偿付能力但仍大举扩张的,银行未能及时调整其资信等级,或者为求自保采取紧急收紧贷款额度等做法,由此导致消极的后果。当然,大多数银行的房地产信贷决策属于经营不审慎,或者轻微程度的违规,未卷入金融犯罪。但正是金融机构对风险感觉上的迟钝和在风险控制上的态度暧昧,使得房地产金融活动体量膨大、杠杆高企,潜在的次级风险尚无法短期估量。存款规模较小、分支机构较少的小型商业银行也有信贷冲动,它们在贷款市场上拼不过国有银行,就曲线营利。有些小型商业银行通过同业、理财等业务将资金转移到股票和信托市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然后再流入一些发改部门、监管部门点名强调的产能过剩企业、高污染或高耗能企业、“僵尸”企业、已经出现风险迹象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等次级贷款者。一些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身为小微金融机构,利用小额扶贫贷款期限较长、不需要担保和抵押、财政部门提供贴息、贷款逾期可核销的便利,将涉农贷款转成关系贷款,或者放任一部分投机分子伪造收入或社保资料,冒充贫困人口来套取贷款,滥用宝贵的扶贫资源。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之外的经营活动也不是安然无虞。近期商业银行被处罚案件曝光次数较高的问题主要包括:银行间同业业务、理财业务、会计业务等,具体分析主要表现如下:违规处理会计账目;滥发个人消费贷款;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混乱,将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与保本保息型理财产品混淆,违规做出兑付承诺,签订保本合同,出具保函;超规模实施同业存款或拆借,为他行同业业务提供担保等。
(一)大中型商业银行风险线索
四大国有银行和若干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体系的主力军,已先后完成股份制改造,其金融资产质量相对良好。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些银行在业务品种数量、人均金融服务的指标方面不是很突出,而且与成熟商业银行应具备的银企关系、政银关系、业务合规性方面还有一定差异。
在银企关系上,我国商业银行是企业融资的最主要渠道,是投资驱动型增长的最大推手。近年来,大中型商业银行受到一些指责,指责其向一些过剩产能部门如钢铁、水泥等大量发放贷款,而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惜贷吝贷,成为房地产价格迅速上涨的帮凶。还有指责大中型商业银行对个人房地产信贷客户、个人信用卡申请客户把关很松,只顾赚钱,忽视风险。比如在淘宝等网站上,一些非法经营者炮制虚假业务专用章,记载虚假的银行存款、消费记录、收入情况、账户余额变动的“流水单”,供买家到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每份假单据售价200—400元。有些房产中介在帮助购房者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会提示不合资质的申请人去购买此类单据。受理银行在拿到这类单据时只是略加审查或者根本没有审查,就启动审批程序,轻易地将贷款发放出去。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贷款业务中还有一种较独特的助贷业务,即由第三方机构帮助贷款人开展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风险评估,或者提供所谓的增信服务,比如提供良好的信用记录证明、承诺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进行兜底等。有些时候银行也把这些业务外包,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专门信用经营机构的不完备,这类业务很容易沦为收费和盖章的灌水征信。又如,当前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现象有蔓延的势头,原先这些贷款的申请用途是消费类、教育类、旅游类等类型,贷款人改变约定用途,将其用来归还陈欠的住房抵押贷款或者用来支付新增住房款首付,银行对此是可以追溯的,但一些银行只要借款人能按期还本付息,就不再追究。还有,为了绕开中央银行强制性、高比例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各大商业银行“另辟蹊径”,大力推出银行理财业务,以高于挂牌存款利率一倍以上的回报率使得居民将存款“搬家”,以增加商业银行的信贷能力。
在政银关系上,大中型商业银行在获得政府支持方面有独特的优势,也忠实贯彻着服务于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的意图。银行和政府力量的结合,一方面,大大降低了银行的扩张难度,使银行得到一些垄断性资源,提升银行的估值水平。另一方面,则会将政府信用和商业信用混同起来,对风险产生麻痹心态,银行也难免受制于政府的政绩观考量,成为“万能政府”手中的融资“棋子”,导致政府虽然有能力管制金融机构的业务,但无法有效管制金融风险。
在银行业务合规性方面,有些大中型商业银行发行的一些金融产品承诺无风险,实践中这些金融产品也由于市场稀缺性原因基本能保证稳赚不赔,虽然这些产品看起来是无害的,但对金融体系的整体构建却并非是好的。因为这类产品多样化、短期化的倾向十分明显,而且有些产品在设计上有意无意地触碰道德风险底线,极可能造成一些金融违法犯罪。比如银行设计销售的周末理财产品,其发售时间是每周五,理财期限两天,在下周一上班时间前可以将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返回至投资人账户。试想一下,一些具有资金保管权限的业务和财务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开立理财账户,将所经手的单位款项在周末下班后放到银行去“睡两天觉”,周一上午再平安赎回,坐收理财收益,这就给一些业务人员额外发财的机会。他们会从挪用小额资金入手,看所在单位是否会发觉,当发现无人察觉时,他们就会挪用更大数额的资金。上述诱使公款私存的理财产品所幸没有明显风险,但也有一些收益高的理财、P2P产品将单位业务人员拉下水的例子。
在大中型商业银行“走出去”的过程中也面临新的风险挑战。2015年,美联储向中国建设银行发出执法整改命令,要求该行遵守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反洗钱法和银行保密法。2016年,美联储向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发出禁制令,认为根据员工投诉,中国农业银行在风控、反洗钱方面不合规。
(二)政策性银行风险线索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具有国有独资股权特点,意味着其受到全民委托,同时也受到政府的委托参与经济调控和公共投资,但这不代表着政策性银行不涉足金融市场、不沾染金融风险。部分政策性银行在签订借款协议时不过问借款用途,默许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高风险项目,或者让一些没有偿付能力的借款人获得借款,搭政策的便车。2017年,银监部门通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在开展政策性信贷业务时没有履行贷款调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的尽职审查就发放贷款,将信贷资金投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固定资产领域、高污染或高耗能产业。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某地分行在2017年度的信贷额度使用完后,在当地有关部门的请托下,违背国家对基本建设和房地产行业加强调控、有保有压的政策精神,又变相增加额度向当地一些部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某分行违规提供担保,帮助地方政府融资。目前政策性银行借款给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然后再间接地将款项流入房地产等行业的做法十分流行,这就将政策性银行与地方政府债务捆绑在一起,造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一体受债务影响的局面。
(三)地方商业银行风险线索
我国1000多家地方性商业银行集中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脱胎于早先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壮大,有些规模较大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已经壮大并成功上市,还有相当一部分成长缓慢。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金融体系下,地方性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从发展战略上看,地方性商业银行是全国性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陪衬还是一个独立的金融力量,是走特色化道路还是走规模化道路,至今没有清晰的路线。目前不少地方性商业银行都试图开设异地分支机构,扩张规模,试图跻身全国性、综合性银行行列。比如北京银行在10个省份设立了分行,上海银行设立了7家省外分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天津银行有5家跨省分行,规模较小的包商银行也设有4家跨省分行。有少数地方性商业银行在我国香港地区设立了代表处、合资银行,步伐最快的厦门国际银行在我国港澳地区已经有37家分行。还有些地方性商业银行未经银监部门批准,私自设立异地业务管理部、事业部、业务中心、客服中心、代表处、办事处、常驻经营团队等,在设立分支机构问题上打擦边球。一些地方性银行虽没有获准设立省外分行,但拥有村镇银行等异地持牌金融机构。有的地方性商业银行设立了2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11家消费金融公司以及汽车金融公司,地方性商业银行之间还相互参股。有几家规模大的地方性商业银行还获准开展保险、基金、资产管理业。对地方性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监管部门和行业有不同的看法。商业银行从业者普遍认为,如果刻意加以限制,画地为牢,将造成金融资源不平等和金融抑制。一些银行业者还呼吁应允许地方性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渠道展业,以减少异地经营的成本;允许地方性商业银行进入一些非银业务领域,比如重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参股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增加地方商业银行之间的相互持股、在国有商业银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为地方性商业银行留出席位,以增加收入来源。监管部门则考虑到如果地方性商业银行异地经营完全放开,会存在着资金过分集中于发达地区和金融中心,而惠农金融、小微金融难以实现的问题,会面临地方性商业银行的驻外机构脱离注册地监管部门的视野,而属地监管没有配套等风险。而且与目前商业银行法和监管规章中所规定的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分支机构、村镇银行不能在辖区外发放贷款、不允许办理外地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等规则相违背。
在信贷资产质量方面,一些城市商业银行乐于给上市公司提供大额的信贷支持,并接受其股份质押,导致信贷风险过于集中。目前这批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均接近2%,有些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甚至超过了当年的利润总额。即便贷款逾期后处置股份,但因为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大,商业银行的债权偿付率也不会特别高。一些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信贷敞口大,在投放对象上不满足于只支持农业农村和小微企业,而是将业务做到了城市以及规模以上的企业,但由于自身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导致一些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远远超过2%的警戒线,有的甚至高达5%以上。
在表外业务方面,当前地方性商业银行已成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票据市场的活跃分子,有些地方性商业银行成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主要输血者,有偏离主业经营的苗头。其根源在于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存款等负债业务竞争不过国有银行,金融衍生业务竞争不过股份制银行,在地经营也使地方性商业银行错过了一些优质客户,于是,有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就通过高存款利率和优惠贷款利率来吸引客户,或者依赖地方政府来组织客户资源,有些则将可贷资金投入到银行间同业业务。在票据业务中,地方性商业银行已经暴露出违规开票、接受伪造票据被骗走资金等风险。
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地方性商业银行多物色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作为股东,故存在内部人贷款、关系贷款、被大股东控制等风险。而且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容易进行任职交流,长期担任一些关键职位容易诱发管理风险。
二、我国证券业中的风险线索
我国现有证券公司144家,经营地域基本上是全国性的,少数是省域性公司。2017年我国证券公司资产总额为5.8万亿元,但分布比较分散,其中最大的中信证券公司资产为4400亿元,最少的金通证券公司资产为9309万元。在营业收入方面,中信证券公司2017年总收入为432.92亿元,只相当于美国最大投资公司摩根士丹利公司的四分之一。而证券公司的杠杆率(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率)却偏高,基本上都超过2倍,最高的达到4.35倍。证券公司股权中有些是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集团持股,有些是中央汇金公司持股,有的是地方政府控股,但国有金融资本占比并不高。
我国证券业发展呈现出典型的“由乱到治”规律。20世纪90年代末,中央政府各部门、地方、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纷纷创办证券公司,导致“泥沙俱下”。2002—2005年,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开展严格的证券公司清理整顿,关闭了十多家“先天不足”或严重违规的证券公司,实施自营类证券和经纪类证券分开设置。此后,证券公司内部爆发的违法违规案件得到了有效遏制,金融投机分子很难轻松控制证券公司而大肆开展违法经营。我国证券市场也推进了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等重大改革以及融资融券等重大业务创新。但从全域观察,证券市场发展还有一些层面不健康,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政策期望和政策满意度的落差相当明显。主要问题集中在三方面。
一是证券公司的治理面临的挑战还在延续。2015年,中国证券市场爆发方正证券系列股东内部控制权争斗以及证券犯罪案件。证券监管机构在对方正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民族证券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开展的自有资金投资业务中有20.5亿元资金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北京市证监局决定暂停民族证券公司的大部分证券自营业务,并停止审批新业务申请。民族证券公司在我国早期证券市场的整顿中就暴露出一些问题,但后来没有坚决将其关闭重整,而是寄希望于通过方正集团加以控股来救活它,但方正集团本身在内部治理方面也陷入混乱,民族证券公司反而成为其在资本市场扩张、敛财的帮手。
二是金融衍生业务和杠杆工具带来的证券市场震荡,使一些形式上具有合理性的风险控制工具出现逆效应。自2005年6月起,基于国内外经济景气程度、国际市场能源价格波动等诸多原因,我国证券交易出现大幅下挫,连续几个交易日跌幅超过7%,引发了证券交易熔断机制。最高决策层和金融监管部门决定启动特殊的市场稳定工作,组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进场大量买进具有指标意义的成分股。不少证券公司也响应号召,提出本公司自营证券资金在特定时期内保持高仓位,不减持股票,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稳定作用。因投资需要,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及一致行动的券商增持的股票名单及增持数额没有向广大投资者披露,但部分券商的分析师和交易员是知晓的,就在关键的救市时刻,监管机构发现中信证券公司的部分高级交易员利用知悉的市场内幕信息进行反向操作,即当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增持某只股票时,他们提前低价买入,然后待股价上涨后,违背当初不减仓的承诺高价抛出,这种行为不仅赢得暴利,而且更是动摇了稳定证券市场、减轻股民损失的大局。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中信证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并对他们进行立案侦查。
三是证券监管机构的漏洞问题。由于长期实施股票上市核准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认定权、证券违法处罚权等方面的专断性,滋生了较为严重的腐败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证监会原副主席姚某某,证监会原主席助理张某某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证券监管高官被查出存在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现象,其中不乏给问题券商、劣质公司开绿灯,使他们可以在证券市场浑水摸鱼,违法犯罪。
四是我国的证券公司与美国的大型投资银行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需要壮大规模以配合我国金融中心的建设,同时加强证券公司的科技金融水平。因为规模不够理想的中小型证券公司在从事自营性证券交易业务时缺乏雄厚的风险应对资金,在市场波动幅度巨大时比普通投资者反应更慢,受股价牵连的损失概率更高。但如果证券公司大幅度增加营业网点和经纪人员,又常常出现内部控制失灵,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控证券交易的风险。
在基金业方面,我国有公募性证券投资基金公司109家,其中大部分投资股东是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及大型上市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机构在我国发展迅速,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计19708家,它们有些采取合伙形式,有些采取了公司化经营。有些私募型证券机构风险隐患突出。如上海阜兴实业集团公司下设有西尚投资管理公司、郁泰投资管理公司、意隆财富投资管理公司3家私募基金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规模达270亿元,实际控制人为朱某。这家公司曾经打着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旗号活动,后被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改名。2018年,该公司经营停顿,办公地点搬离,控制人朱某不再露面,使得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被迫介入。
信托投资公司是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交叉性机构,在属性上更接近于证券业。回顾近30年来我国信托投资机构发展的轨迹,早期这些公司资产增长速度快,但暴露问题多,存续难度大,相当一部分都需要政府实施救助,不少未获得救助的公司倒在了风险之下。比如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资产达到了140多亿元,比成立时增长了几十倍,主要手段是靠比当时银行更高的利息吸收资金,但是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却并不得力,亏损额达到了8000多万美元,加上吸收信托存款的财务成本,造成公司运转出现困难,只能依赖国家和母公司向其注资。而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由于没有得到政府的救援,最终被迫破产或关闭。就连经营十分稳健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香港地区参股的下属企业中信泰富公司,也因炒作大宗商品期货合约而出现155亿港元的巨额合约亏损,最终依靠母公司注资才被避免清盘。从信托投资公司的命运可以看出,任何金融投资机构如果采取高成本获取资金和低风控对外投资的手法,再加上一些内部人违法犯罪现象,其承压性都会很差。这些公司在宏观政策调整和具体业务风险的夹击下,在短时间内就会四面楚歌。
三、我国保险行业中存在的风险线索
我国有财产险业务保险公司44家、人身险业务保险公司64家、再保险公司6家,还有8家同时具有财产险、人身险业务资格的大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除了安邦保险集团外,大型保险控股公司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近年来,先后有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安邦保险集团公司因违规经营被中国证监会接管。违规的主要表现是滥设一些交叉性金融产品、私自动用保险资金到境外投资、流入信托贷款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等。也有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面临淘汰命运,2017年,中外合资经营的信利保险公司主动退出财产保险市场,只保留再保险业务。
四、地方性投(融)资平台运营中携带的风险线索
在我国,金融机构设立有严格的限制,但这种严格限制在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和互联网金融机构被打破。地方性投(融)资平台的常见的名称是发展投资公司、建设投资公司等。它既是政府的办事窗口,又可以注册成为一个企业;既是市场主体,又有统合、协调国有资本的职权,还插手一些金融机构的业务。在业务领域既接受银行、保险、证券机关部门监管,又在行政上受地方政府及金融办公室的领导。通常以行政管理为主,比如其核心管理人员的任命就不需要由监管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据银监会统计,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2017年时达到了11734家,其中仍在活动的融资平台有9236家,有2498家已经关闭或转移。这些平台涉及贷款、信托、金融担保、票据、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金融租赁等各种业务,为地方政府各项建设、各类地方企事业单位输血,实际上担负着金融机构的角色,由它们经手的地方政府债务已成为当前金融风险治理的一个突出点。从数据上看,2010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经办的地方政府债务达10.7万亿元,到现在至少又增长了3倍,多数是给政府公共建设项目融资,投资强度大,经济效益不明显或者见效慢,部分老债务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债务率在省级政府中,贵州省达到178.9%、辽宁省达到160.2%,内蒙古自治区达到121.7%。市级政府中,昆明市达到了215.7%。这些地区的政府投(融)资平台都入不敷出,发生违约是在所难免的。如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省级政府融资平台。该公司的负债为440.5亿元,资产负债率达到了77.9%,公司流动资金仅剩下11亿元,在2017年底出现了信托产品收益不能兑付的状况。而这家公司的票据信用评级在2017年中还属于AA级。一些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机构管理者和政府指导一心想着扩张,对政策禁令采取绕着走的态度。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为地方建设部门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其他担保,如果出现逾期,平台将被迫履行担保义务,这不但损害政府的形象,也会使政府财源枯竭。如果不收回这些贷款,商业银行尤其是一些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将会明显上升,甚至影响存款的偿付。
地方政府对投(融)资平台的管理从根本上存在着“自己生的儿子,自己不好管”的困境。有些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按照国有独资公司模式建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与管理层混同,管理模式像政府机关。有些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人员多从财政部门、产业经济管理部门抽调,专业金融管理人员的数量并不多,也不是核心决策人。而且这些平台的活动多承受政府意志,包括对它们的关闭也是政府决定,对其金融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通过审计、监察等渠道来查明,其中的风险程度外界还无法准确评估。
五、不良资产处置行业存在的风险线索
在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银行业尚未实施贷款分级管理制度,信贷风险偏高,不良(逾期)贷款比例最高达到34%。1999年,我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首先出现了国有专门性公司,它们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理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资产、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理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资产、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理中国银行不良资产。这些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来自财政部,经营流动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支持,并通过定向发行债券方式收购不良资产。一些地方也加以效仿,由地方财政部门出资成立小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行政划转、低价收购等方式来消化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遗留的不良资产,比如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就承接了汉口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任务就是在十年左右时间里处置完不良资产,没有其他经营指标的要求。为回收债权、压缩风险,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了法律诉讼、人力清收等方式,对不良贷款现金回收率约20%。除了直接清收以外,资产管理公司还采取分拆出售、委托清收、监督债务人重整、债转股、资产重组等方法,并形成了一定的处置流程。
2009年前后,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机关同意4家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转型为商业化的金融组织,主要发展方向是从事非银类业务和证券业务,比如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组建了信达证券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成金融控股集团,获准经营金融租赁、信托、股权投资等业务,并参股一些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还从国外引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工具,开展试点。这些处置方式比清收的回收率更高,最高的不良资产包发售价格接近本金额度的80%,能够有效减少金融机构的坏账拨备。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发生以后,我国采取一些经济刺激政策,银行向房地产、钢铁等部分产业发放了大量贷款,各个地方政府也调动资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投资等,过度密集的投资也带来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上升。这其中既有银行的不良贷款,也有债券类、信托类不良债务,这为资产管理公司赢得了良好的发展机会。与此同时,各地也再度组建一批新的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数量已达50余家。
当前资产管理公司是多线作战,一条战线是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而其他战线包括与银行混同经营理财产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参股控股实体企业等。这些高速发展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与财政部门的投入金额以及在并购、投资过程中所使用的资金归属都不是十分清晰,难以分清是初始股本还是后续自有资金投入,导致了其治理结构不平衡、内部管理者权力高度集中、股东监督乏力、外部董事形同虚设等问题,出现了制度漏洞和主要负责人涉嫌金融犯罪的现象,例如原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赖某某近期被立案调查。在资产管理公司领域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监管法规,出现大型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六、金融控股公司中隐藏的风险线索
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被认为是金融创新、产融结合的一种形式,它的优势在于可以将各类金融业务整合到同一营业网络中,实现业务设备、客户资源的共享,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流动效应,减少闲置率,可以搭配各种金融产品,实现信用增值和规模快速增长。英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由商业银行收购兼并证券公司而来。在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得到法律承认始于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取代了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使混业经营取代了分业经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曾联合发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1999年版),并开始注意到这种多元金融集团。
我国最早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是20世纪80年代因对外开放需要成立的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中央企业。它们通过两种方式开展业务:一是在境外设置或收购金融机构,形成多元业务金融集团;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批复,在国内新设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开展,中央同意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入股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允许保险公司购入商业银行股权。中央决定成立中金公司、中投公司等国家资本持股代表,同意大型央企成立投资型财务管理公司,批准几家资产管理公司转型为金融控股集团,这使得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数量和类型逐渐丰富。
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政策性金融集团,如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二是多种业务并举的集团,比如中信、光大、平安金融集团;三是以大型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控股集团,比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四家大行下属的各个金融机构;四是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为重心的金融集团,比如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信达、东方、长城、华融资产管理集团;五是以工商企业为主体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国有企业组建的集团包括石油、钢铁、电力财务集团公司,以及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公司,民营资本组建的集团包括安邦金融集团、海航集团、复星集团、华信集团等;六是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兴起而形成的互联网金融集团,比如阿里巴巴公司就控制了蚂蚁金服、网商银行等金融机构。遗憾的是,金融市场虽被一定程度地激活,却让原本按照分业经营思路设计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出现严重的不适应。近期出现危机的海航集团就是政府孵化、政府扶持,然后为政府带来麻烦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典型例子。还有业务严重违规的安邦保险集团利用分红险募集的大量保费收入去参股其他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收购海外资产,形成了风险漏斗。
七、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风险线索
资产管理业务类型比较广泛,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定向委托投资、定向委托融资、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产品在国外是由投资银行经营的,在我国则分散于银行、信托、证券、民间金融平台等不同机构,在监管上也没有实现统一。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组织也加入进来,一些P2P平台还设计和推出资管产品,另一部分P2P平台主要从事代销。从监管机关的规定来看,必须先在线下取得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者经过审核获得资产管理产品代销资格才能在互联网上销售,而从部分P2P平台披露的信息看,目前仅有陆金所一家平台拥有资产管理业务牌照,还有少数几家拥有代销基金业务资格。但在长达几年时间里,数以千计未经审核的P2P平台的资产管理业务照做不误。用法律眼光审视,一些平台很可能已经触犯了未经批准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法律禁令。
即使解决了准入资格问题,风险权重问题也非常严重。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机构虽然渠道广泛,但风险承受能力非常弱。一些未评定风险级别的资产管理产品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加强了商品属性,但掩盖了金融属性。一些代理平台也不顾购买者有没有相应抗风险承受能力,在营销过程中采取一些误导或虚假宣传,例如承诺回报率、暗示有机构会兜底兑付,将低风险理财产品和高风险产品加以混淆等。尽管资产管理合同和我国现行法规都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不能获得利息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但一些投资者却将资产管理业务和存款业务视作同一类业务,抱有盲目乐观的看法,认为只要是国有资本出资的机构,资产肯定安全,政府和股东最终定然会设法兑付。
此外,目前资产管理产品负债已经成为很多P2P平台经营困难的主因,金融监管部门采取了先控制风险、再追查非法经营责任的做法,设定了P2P平台退出资产管理业务的时间期限,规定没有清理完资产管理产品的平台不能申请备案验收,但想要剥离掉这些业务相当不易,如果允许P2P平台单独组建公司承接资产管理业务,则对网贷业务会形成抽血效应,实为首尾不相顾。
除此之外,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允许地方先行先试政策的实施,一些地区探索金融创新,纷纷成立了各种交易所,主要包括大宗产品交易所、产权和知识产权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等,这些机构有些属于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有些则属于开发新区、自由贸易区、综合改革示范区自主审批,但实质上是地方政府审批。他们只是履行了一些金融职能,现在还没有对应的法规和部门进行一对一监管,稍有不慎,就会酿成新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