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与德性:柏拉图《法义》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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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特的人与神

每一部戏剧都有其场景,但同样也有其人物。因此,作为戏剧,柏拉图的对话可以从许多不同角度理解。一个人可以尝试去理解,作为作者,在写作的时候,柏拉图所想的东西和想传达给读者的内容。这样,他也可以并且必须努力去理解,在说话时,对话的参与者正在想的东西。毕竟,他们的观点是发动机,推动着戏剧的言辞和情节。现在,我们必须瞧一瞧对话中的人物,以及他们对第一个词“神”的看法。

对他们来说,这个令人印象深刻的语词意味着什么? 这是作为读者的我们一开始会提出的问题。因此,我们再一次模仿了对话,因为它也是以问题开头:“神还是某个人,异乡人啊,你们礼法的制定可归因于他?”雅典异乡人向其他两位提出了这个问题。作为回答,他们——克里特人克勒尼阿斯和斯巴达人墨吉罗斯——非常坦率地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克勒尼阿斯如此回答:我们的法律归因于一位神,这位神就是宙斯。可以说这就是最正确的回答;但是在斯巴达,他们说了一个稍微有些不同的故事;他们也说,他们的法律来自一位神,但他们相信这位神是阿波罗 (624a)。对话最初的问题,得到了最初的一个答案,或者说两个答案。

在这个小小的剧情中,克勒尼阿斯和墨吉罗斯的话——他们确定自己相信,他们的法律归因于一位神——得到了环境和情节的证实。如前所见,从克里特的克诺索斯城出发,这三位正在步行前往宙斯的洞府和神庙。但是,他们为什么要去那里?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利用自己作为读者的自由,从戏剧中脱离出来,跳到对话的前面去。

在《法义》卷三结尾,克里特人克勒尼阿斯告诉他的同伴,他是一个治邦者,让母邦克诺索斯选中,去为克里特即将建立的新殖民地立法。在立法方面,他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可以完全照搬克诺索斯当前的法律,或者给予新殖民地一套全新的法典 (702b-c)。现在,宙斯是克里特人信奉的最主要的神,他的信徒宣称,在伊达山顶的洞穴中,婴儿期的宙斯受到看护。克里特人甚至宣称,通过中介者米诺斯王,宙斯为他们制定了法律 (624b)。

因此,克勒尼阿斯是一位克里特治邦者,肩负着立法的重大使命。他正赶往那位克里特出生的宙斯的洞府。他的民众说,这位神给了他们的第一位王最初的法律。因此,对于这次旅程,最明显的解释是,克勒尼阿斯要去向宙斯这位神圣的立法者祈求祝福,或许是祈求灵感。通过其言行,克勒尼阿斯表现出,在他的生命中神非常重要。他相信(或许其他人也一样),神不仅注视着他,而且会引导他。他的言行显示出如下信念:在最重要的事务——比如立法——上,人们可以而且应该寻求神的指引。对他来说,神是政治导向的终极源泉。

然而,对于对话起初的问题,克勒尼阿斯的回答强调,神的指引不是仅仅针对某个或某些人,而是针对整个政治共同体。他回答说,神是法本身的起因。这一信念产生了重要结论,对于现代民主社会的观察者而言,这些结论可能无法立刻得到理解。

首先,在时间和权威上,这一信念建立了政治事务的某种等级。起初是神明,从神那里产生了法,然后法为共同体设定了秩序。神和法优先于共同体。在克诺索斯产生之前,先有宙斯和他的法。同样,在克诺索斯公民克勒尼阿斯存在之前,宙斯和他的法已经存在。法和神优先于共同体的每位成员,只要是这个共同体的一员。

其次,克勒尼阿斯的信念教导说,城邦并非自身命运的主宰。克诺索斯和斯巴达不能自己产生。这些城邦来自诸神,来自远远高出它们自身的力量。通过神明赐予城邦的法律和指引,这些力量可以限制城邦。

最后,他的信念暗示,类似的限制取决于任何这种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作为一个公民,克勒尼阿斯无从选择:克诺索斯存在这类限制,它有这样的法典,或者宙斯作为其建立者。立法作为最大的政治行为在他的掌控之外。但还不止如此。由于立法是由一位神传下来的,对他来说,公开质疑法律的优良性就是错误的,甚至不虔敬。[8] 在这种城邦中,公民身份的特征,更多表现为顺从,乃至敬畏,而非自治。

这种政治的立场与今天的普遍看法迥然不同。当今世界,民主或自由社会的统治占主导地位,比如美利坚合众国。现代民主制公开否认,法律有高于人类的源头。它公开宣称,法的基石是人类理智、人类本性,乃至人类意志。因此,现代民主制中存在的巨大力量,不利于公民对法的敬畏,不利于视法律为高于人类或神圣的。这些公民并不将自己视为法的产物,毋宁说,法是他们的产物。他们作为个体,是优先于法的。

克勒尼阿斯视自己 (他的生命),为某种法所建构与支配,这种法高于自己,并优先于自己。与之相反,现代民主政体下的公民,倾向于将自己视作个体,优先于任何政治共同体,以及任何公法。克勒尼阿斯暗示,一位神将人类聚集起来,给了他们一部法律,因此创造了一个新的城邦。现代民主制下的公民猜想,他们 (作为个体)自己走到了一起,然后决定应当遵守何种公共法则。对现代民主制的公民们而言,公民至上;对于克勒尼阿斯来说,神明至上。对于自由社会的公民来说,基本的政治事实是,个体自由或个体“权利”,这意味着个体对法律的优越性。个体及其权利,是加诸法律之上的限制。对克勒尼阿斯来说,基本的政治事实是神圣的天意。法律的唯一限制是神。

通过考察一些著名情感,可以更清楚看到克勒尼阿斯的政治观与现今流行观点之间的差别。这些情感出现在现代民主制首次显露之际,即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首先是柏克 (Edmund Burke),一个保守的英国政治思想家,但大体来说,他是美国人民的朋友。他同意启蒙思想家的说法,认为公民社会依赖于契约或合伙关系,但他坚持认为,国家“不仅是活着的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且也是在活着的人、已经死了的人和将会出世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合伙关系”。这种思想,与克勒尼阿斯和墨吉罗斯的观点相当一致。[9] 一个人属于哪个共同体,要遵守哪种法律,这些并非个体选择的事情。相反,一个人生来就处于共同体之中,生来就是公民,生来就是某种古老法律的仆人。

这是柏克的观点。但值得对比另一句名言,即杰斐逊 (Thomas Jefferson)在其“英属美利坚权利概观” (“Summary View of the Rights of British-America”)中写下的。在其中,杰斐逊宣告:

自然赋予一切人,有离开自己国家 (他之生活在这个国家不是出于自己的选择,而是由于偶然的机会)和寻求新的住处并且在那里建立新社会 (其法律和规章,在他们看来,最能促进公众幸福)的权利[10]

这更接近今天的主流政治观。一个人属于哪个共同体,要遵守哪种法律,这些是个体选择的事情。如果一个人不喜欢自己出生的共同体,可以改变或离开它,没有虔诚或者敬畏的要求挡道。

由于这些教导,难怪在今天看来,克勒尼阿斯和墨吉罗斯的信念相当怪异——他们相信,一位神将一些人聚集起来,给了他们一部法典,由此形成了一个新的城邦。然而,这种信念果真完全异质吗? 相比柏拉图的《法义》,大部分人更了解《圣经》。但是,希伯来圣经,尤其是律法书 (Torah ) ,主要讲的故事就是上帝拣选以色列民 (Israelites),给他们颁布法律,并在他们之中建立新的国家。至少在这一点上,西方思想的两大根源——希腊和以色列——并非如此不同。

但或许,人们会回应说,旧约故事与克勒尼阿斯和墨吉罗斯的信念一样愚蠢。 “不同的神明,同样的荒谬。”因此,我们应该考虑这个问题:现代民主观点认为,个体及其权利超越于法,超越于政治共同体,这种观点是否明显更加明智?

现代民主观点,让个体成为政治基本 (politically primary)或政治至高者 (politically supreme)。现代民主个体不需要对任何人或任何东西负责,除了他自己,或许还有他的良心。如果他有责任,那是他自己选择的责任。没有任何力量高于他自己,从而能够强加给他任何义务。

这是主流政治观点教导的内容。但是,认为个体是政治的至高存在,这是否也是生活教导的东西? 相反,说人生来就与其他人相联系 (他们的家庭),生来就与共同体相联系 (他们的母邦或祖国),甚至说他们生来就与某种信仰相联系,这是否更远离普遍经验? 就此来看,现代民主制主张个体是政治至高者,听起来不是更像一种愿望,而非对现实的真实描述吗? 如果是这样,就值得怀疑何者更怪异,是克勒尼阿斯和墨吉罗斯认为的神圣法律的政治优先性,还是现代自由观点的个体优先性。

关于法律的起因,克勒尼阿斯给异乡人的回答简洁,却含义丰富。它们向现代读者敞开了一个信念世界,当今时代的看法遮蔽了这种信念。克勒尼阿斯信念的核心是神:神是法律的起因。为了更好地理解“神”这个词对克勒尼阿斯和墨吉罗斯意味着什么,还应当考虑另外一个推论。如前所见,克勒尼阿斯和墨吉罗斯正在前往宙斯洞府,很可能是去祈求祝福及引导,因为克勒尼阿斯要建立新的城邦。克勒尼阿斯有理由希望获得这种祝福和引导,因为他自信,宙斯曾经慷慨地给予他所在的城邦最初的法律。

戏剧的这些元素,揭示出克勒尼阿斯所认为的人类需求与神的慷慨。当然,人类有很多需要。但最深层的需要,不仅有强大的压迫力,如同性的欲求,或者如果不满足就会致死,比如饥饿或饥渴,而且单凭人类自己,根本无法满足这种需要。按克勒尼阿斯的观点,神所满足的,正是此种需要。他给了人类什么? 给了法。克勒尼阿斯的言行显示,他相信,就这一点而言,人类无法自我满足。人类真正需要的——并且自己无法提供——是带着共同目标一起生活。这个共同目标就是法 (比如,克里特或斯巴达的法)所揭示和要求的。仁慈的神给了人类这种法。用另一种方式来说:看起来,克勒尼阿斯相信,人类缺少的知识是何为适当的共同生活,以及生活的目的。神的旨意填充了这个缺失。神给予了我们真正需要的东西。

再次,人们不应当忽略,这种观点与今天流行的观点之间,差异是多么深刻! 像美国这样的民主社会教导说,政府在人之中 (并且是由人)创立,为的是保护他们的个人权利。这是《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第四条“不言而喻的真理”。再一次,个体连同他所有的个人权利,优先于法律。

暗含在这个观点中的信念是,为了获得如何生活的指引,个体不必定要转向法律。自由政体下的公民,转向法律寻求保护或安全。私底下,他们转向自己,寻求如何生活的指导。法律并不引导,而仅仅是保护自我选择、自我指引的“对幸福的追求”。从最根本而言,自由政体教导说,对于如何生活,作为个体,每个公民拥有或能够自己获得充分理解。不同于克勒尼阿斯,现代民主个体拒绝如下看法:每一个人,就其自身而言,是根本贫乏或不完善的。当然,为了获得吃穿,人类仍然需要共同工作。现代民主制下的公民也需要他人,以便获得伴侣或爱。但除此之外,并且高于所有道德和理智,这种公民受到的教导是,视自身为完全的整体 (completed wholes)。总而言之:现代民主制下的公民,由于他们作为个体自视过高,并且对他们正确引导自身的能力估计过高,他们对公共生活的期待很低。这是古今之间的基本差别。

因此,从开场场景中,以及通过关注词语“神”,我们获得了有关克勒尼阿斯和墨吉罗斯品格的这些内容。他们声称,神是他们政治共同体的建立者,优先于法律,远远超越于任何个体人类或人类意志。同样,看起来,克勒尼阿斯和墨吉罗斯相信,人类最大的需要之一,是寻求如何过美好生活的指引,而要获得这种指引,诸神是最好的源头。在所有这些方面,他们都迥异于现代民主制的公开教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