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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企业伦理与社会责任的含义

近年来,诸如美国安然公司事件和世通公司事件,国内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和双汇瘦肉精事件等知名公司发生的一些广为人知的丑闻使得公众对于企业欺诈与腐败极为愤慨,人们对企业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愈加关注,努力提升企业的伦理标准并勇于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已成为企业面临的重要任务。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入讨论,首先需要明白企业伦理与社会责任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4.1.1 企业伦理的含义

企业伦理的概念源自于伦理学相关概念在企业领域的应用;同时,人们对于企业伦理问题的了解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全面、不断深入的过程。

1.企业伦理的定义

“伦理学”这一术语通常被定义成“对道德本质和道德基础的探究,这里‘道德’意味着道德判断、行为规范、行为规则”。同时,伦理学还被称为对人类行为的研究,是关于人类行为的哲学,重点在于确定对与错。《美国传统词典》(Th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这样定义伦理学,“对道德一般特性和特殊道德选择的研究”、“道德哲学”、“某一职业必须遵循的规则或规范。”

基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思考一下企业伦理学的概念。然而,将伦理学应用到企业必须考虑一些特殊方面。首先,企业是一个必须通过获利赢得生存和发展的组织。但通过不正当行为赚取利润,组织的寿命就会缩短。许多公司,包括雷曼兄弟和安然,都因其不当行为引发了法律和财务危机的连锁反应,最终失败或者倒闭。其次,企业必须在自身获利的欲望以及社会的需要和欲求之间取得平衡。维持这样的平衡通常需要妥协或折中。针对企业的这一特点,社会发展出法律或隐含规则以规范企业,使其在努力获利的同时不伤及个人或社会整体。

企业伦理的定义通常都与特定情境下是非对错的准则、规范和道德原则有关。一般认为,企业伦理(Business Ethics)由各种指导企业行为的原则、价值和规范组成。原则(Principles)规定是普适的、绝对的,通常成为规则的基础。一些具体的原则包括言论自由、基本公正、享有公民自由的平等权利等。价值观(Values)用来制定社会必须执行的规范,例如诚信、负责任、信任。在企业伦理行为判断过程中,投资者、雇员、顾客、利益团体、法律体系、社区通常决定某一特定行为是否正确,是否符合道德。这些团体未必完全“正确”,但它们的判断却能影响某一企业或行为是被社会接纳还是遭到排斥。

2.企业伦理的发展

1974年11月,在美国堪萨斯大学召开了第一届企业伦理学学术研讨会。对企业伦理道德、企业社会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伦理学的社会意义、内容构成、经验传播等,标志着企业伦理学的正式确立。

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学术界就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由此引发了“利润先于伦理”与“伦理先于利润”之争。此时,日本的企业伦理模式也开始受到关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丸山敏雄创立的日本伦理研究所大力倡导伦理实践,企业伦理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这期间在经验研究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围绕对管理者的伦理道德观和企业伦理现状的了解而展开的。在实践应用方面,70年代中期在美国部分企业和管理者中兴起了“道德生成运动”(Moral Genesis Movement)。该运动倡导伦理因素和利润因素融为一体的企业活动模式,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寻求旨在促进企业和企业中个人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的具体办法,建立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雇员、企业与顾客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如图4.1所示。

图4.1 建立企业、雇员与顾客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

进入80年代后,国外企业伦理学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第一,企业伦理学从日本和美国扩展到了加拿大、西欧、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地。第二,企业伦理学开始进入大学的课堂,各种企业伦理学的刊物和研究机构纷纷问世。美国、加拿大和西欧有近30所大学建立了企业伦理学的专门学术机构或以企业伦理为重要研究课题的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第三,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学者们就公司的道德地位、伦理道德与企业活动能否相容、企业伦理学的理论基础等问题展开了讨论。此外,学者们还构建了企业决策的伦理分析模式,为企业伦理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应用找到了一条可行的途径。第四,在企业伦理的实践方面,企业伦理规范在美国大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企业也开始引入书面的企业伦理规范,少数企业开始设立伦理委员会和负责处理企业伦理问题的经理。

4.1.2 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如何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兼并、重组等),在公司治理框架之内对作为企业责任与伦理客体的供应商、消费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亦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促使西方学术界和企业界开始重视利益相关者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全球企业在20世纪70年代左右开始普遍遇到了一系列现实问题,主要包括企业伦理问题、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环境管理问题等。这些问题都与企业经营时是否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密切相关,迫切需要企业界和学术界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

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最终可以归结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概念是沿着斯坦福研究中心(SRI,Stanford Research Institute,1963)的思路,基于企业的立场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将利益相关者界定为在企业活动中占有重要位置的个人或群体(股东、员工、顾客、供应商、重要政府机关、相关金融机构等)。广义的概念则是基于弗里曼(Freeman,1984)提出的利益相关者概念框架,从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双边视角进行了界定,既包括有益于企业价值实现的利益相关者,也包含不利于企业价值实现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员工、顾客、公益团体、抗议团体、政府机关、业界团体、竞争对手、公会等)。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在西方国家逐步发展起来的,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其影响迅速扩大,并开始影响英美等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促进了企业管理方式的转变。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两大理论基础,一个是契约理论,另一个是产权理论。契约理论认为,从“企业是一组契约”这一基本论断出发,可以把企业理解为“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这一组契约的主体当然也包括管理者、雇员、所有者、供应商、客户及社区等多方参与者。每一个企业参与者实际上都向公司提供了个人资源,为了保证契约的公正和公平,契约各方面都应该有平等谈判的权利,以确保所有当事人的利益至少能够被照顾到,这是因为契约理论本质上要求对不同利益相关者都要给予应有的“照顾”。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另一个理论基础是产权理论。由于狭隘的产权定义得出管理者只为股东利益服务的结论,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主张者坚持必须从多元理论的角度来重新定义产权概念。所谓多元理论,是指包括自由意志论、功利主义和社会契约论等在内的多元“个体判断”理论。产权理论认为,任何一个“个体判断”理论来描述产权也是不完整的。在谈论到像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的复杂问题时,应趋向于建立一个多元的“个体判断”的产权理论。从此逻辑出发,产权理论顺理成章地提出,“只要一种多元的产权理论能够被接受,那么产权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之间的联系也就显而易见了”。表4.1给出了企业中一些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利益的性质。

表4.1 利益相关者:权利与利益的性质

目前国际上对企业社会责任含义的共同看法如下,一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属于企业的自愿行为;二是认为其承诺的责任大多高于国家法律要求;三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包含环境、劳工权益和人权方面的保护措施,以及参与社区和社会公益活动等要素。概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进行综合考虑,在对股东负责、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主动承担起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主要涉及员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商业道德、社区关系、社会公益等问题。这些责任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并高于相关法律的要求,有利于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企业社会责任的拥护者认为,企业应该超越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或者至少做一些具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事情来达到利润最大化,对于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基于经济的和伦理的不同标准。这些争论并不想排他或者涵盖一切,它们仅仅帮助我们讨论经济和伦理的区别。首先,一些参与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公司仅仅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并不期望它们的贡献会有商业上的回报。这些组织认为,自己在社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并且也有做好事的能力,这种能力来源于它们获取的利润,而利润就导致了企业拥有责任。例如,Ben&Jerry's冰淇淋公司最近的社会环境评估解释说,它力图创造“更广阔、更醒目的愿景——如何平衡声誉和专业技术从而推动它的社会目标”。这种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公民模型(Corporate Citizenship Model of CSR)经常出现在对社区具有强烈责任感的强势领导身上。其次,一些企业社会责任的拥护者认为,企业通过社区公民的身份来获取利润,因此,企业与社区之间有互惠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契约模型(Social Contact Model of CSR)认为企业有责任去尊重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道德权利。最后,企业的社会责任方面著名的开明的自利模型(Enlightened Self-interest Model of CSR)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能够给企业带来品牌声誉和市场竞争力,这对于公司现在和未来的品牌大有裨益。在这把巨大的经济雨伞下,人们将会发现基于风险减少、市场声誉、品牌形象、利益相关者关系和长期战略意义的依据。表4.2列明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种理论模型。

表4.2 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种理论模型

阅读材料:弗里德曼:商业的社会责任

商人们相信:当他们宣称商业并非“仅仅”与利润有关,而且还关系到促进合意的“社会”结果时,当他们宣称商业有着“社会良心”,且认真地担负着它的提供就业、消除歧视,防止污染及其他任何可以是当代改革者的时髦口号的责任时,他们是在捍卫自由企业。但事实上,他们是在——如果他们或者其他任何人认真地看待这些责任的话,那么他们应该是在——宣扬纯粹的、真正的社会主义。这般讲话的商人们,成了那些在这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在破坏着自由社会的根基的理智力量的、不自觉的玩偶。

关于“商业的社会责任”的讨论,负有责任主体的商人,指的是个体业主或公司总经理。说公司的总经理有着“社会责任”一定意味着:他将以某种方式行事,但并不是出于他的雇主的利益,是在为了普遍的社会利益而花费别人的金钱。他这样做的实质是在征税,同时又在决定将如何花费这些税收收入。然而此时,尽管名义上他仍然是私人企业的雇员,但实际上他已经变成了公众的雇员,变成了公务员。这一论证完全适用于下面这种新近出现的现象:号召股东们要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构成市场机制基础的政治原则是意见一致。在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理想的自由市场中,除了个人分享的价值与责任外,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社会的”价值及“社会的”责任。构成政治机制基础的政治原则是遵从,个人必须服从于某种更为广泛的社会利益在将要进行的事情上,而不论他们愿意与否,这是正当的。

在这样的社会中,“仅存在一种、而且是唯一的一种商业社会责任——只要它遵守职业规则,那么它的社会责任就是利用其资源,并且从事那些旨在增加其利润的活动,这也就是说,在没有诡计与欺诈的情况下,从事公开的且自由的竞争。”

(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