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政治学学科基本概念
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而成熟的社会科学门类,其最经常使用的概念具有鲜明的专业特征和学科特征。这并不是说,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只是政治学学术发展中内生出来的,毕竟政治学研究中使用的大量概念,来自于对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甚至自然科学(如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相关学术范畴的借用。这里所强调的是,一旦一个概念成为政治学的常用概念,它就具有了政治学特有的内涵取向和侧重。因此,政治学本身的知识谱系会产生一些政治学学科特色的概念,如权力、国家、政体、自由、民主,等等;我们也会看到,一些概念虽然来自其他学术范畴,或是借用了其他学科的部分概念,但在政治学的学术使用上已经实现了内涵上的转化,如政治体系、政治心理、合法性,等等。判断一篇学术作品是否属于政治学的学科范畴,其中主要的依据就是该学术作品的关键词和高频度使用的概念是否属于政治学的常用概念或通行概念。即使一些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的研究作品,如果基本不使用政治学的核心概念,那么我们也难以从政治学学科的角度对其作出太多评价。
国内出版物中,诸多工具书性质的“百科全书”、“手册”和政治学著作,对政治学基本概念都有梳理和解释。(1)不同的著作对政治学基本概念的选择有一定区别,但大部分概念还是相同的。不论是初涉政治学的学生,还是研究经验丰富的政治学者,通过这些著作来厘清专业概念都是必要的。需要说明的是,本书的概括主要限于政治学理论、中外政治制度和比较政治的学科范畴,关于国际政治学学科的基本范畴,国内已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民族国家与民族主义,无政府状态,均势与霸权,国际制度,跨国行为体与世界政治,全球治理,(2)本书对此不作赘述。
2.1.1 政治与政治学
政治是政治学的研究对象。但中外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学者对政治的界定却五花八门,这一方面是因为人类政治现象所具有的丰富性和流变性,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们观察政治时所持立场、角度、视野和诉求的差异性。从词源上看,汉语中的“政”和“治”以前是分开使用的,“政”主要指国家大事,“治”主要是形容词,用来形容治理得很好、和谐有序的一种状态。将“政治”作为一个专有名词,用来对应英语文献中的“politics”,应是中西知识沟通的一个结果。从此以后,政治主要是指国家大事、政治生活、政治现象之类。但如果深究起来,可以发现,人们对政治的理解是有差异的。一是强调冲突与强调合作的差异,二是强调国家性与强调公共性的差异,三是强调自主性与有机性的差异。
具体而言,强调冲突的政治概念要么看到人类的攻击性或追求权力优势的本性与人类存续发展之间的紧张,要么看到人类需求的多样性和无止境与社会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紧张。正是这种紧张,使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阶级(阶层)与阶级(阶层)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冲突,政治因此成为控制冲突或化解冲突的过程。霍布斯式的政治图景属于此类,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式的政治观属于此类,卡尔·施密特“区分敌我友”式的政治观(3)也属于此类。相比之下,强调合作的政治,则多看到人性中的利他面向或人类社会内部互相依赖的本质,由此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政治因此成为共同体内部达成合作、解决问题的过程。社群主义或共和主义的政治观基本属于此类。
强调国家性的政治,往往着眼于国家政权特别是国家的专断性或强制力,并将此视作政治的本质。这种观点的政治,仅仅涵盖人类出现了“国家”这一组织体系之后的历史,即从早期国家阶段到现在以至未来有国家的时期。在前国家时期是没有政治的,在没有国家的社会也是没有政治的,因此,可以被称为狭义的政治观。强调公共性的政治,主要是从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公共领域、公共生活等角度,基于公共性这一相对宽泛的维度来界定政治。政治就意味着在公共空间运用公共权力,解决利益冲突和实现社会合作的过程。就此而言,没有“国家”这一比较特殊的组织体系,人类也是有政治生活的,以“国家”或国家权力为主要载体的政治仅仅是人类政治演变到某一阶段后的结果;而且,国家政治仅仅是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社会空间也是有政治的——只要它涉及公共利益的分配。这样就将政治的边界拉宽了,政治也就不限于国家权力运用的那个狭隘范畴。这种政治观可以称为“广义政治论”(4)。
强调自主性的政治观,往往看到政治体系特别是国家所具有的超越社会力量而自主行动的潜能,政治生活自成一体,有其独特的生成与运作逻辑,因此需要从政治体系自身来研究政治。马克斯·韦伯的国家概念——“国家者,就是一个在某固定疆域内肯定了自身对武力之正当使用的垄断权利的人类共同体。就现代来说,特别的乃是:只有在国家所允许的范围内,其他一切团体或个人,才有使用武力的权利。因此,国家乃是使用武力的‘权利’的唯一来源”(5),西达·斯考切波的“国家自主性”(6),卡尔·施密特的政治概念(7),都体现出这种倾向性。而强调有机性的政治观,主要看到政治体系是镶嵌于相应的文化、社会和经济体系中的,并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因此,研究政治不应只从国家权力本身来研究,而应看到政治所处的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现实。政治的功能、性质与过程,都是由非政治因素塑造出来的。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政治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种对政治的理解就具有很强的有机性特征。而戴维·伊斯顿的“政治系统论”(8)、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的“政治体系论”(9),以及诸多政治社会学家笔下的政治,往往就是这种有机性的政治。
政治学作为研究政治的学问,反映了思想家和学者对政治的认知,也因以上政治内涵上的不同侧重而具有不同的面向。但一般来讲,政治学界多强调政治学是以政治体系、政治制度、政治过程、政治行为、政治思想以及其他政治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一般来说,政治学研究可以大致分为政治哲学研究与政治科学研究,之所以会出现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的学术分野,从根本上讲源自两者学术属性上的差异,从知识基础上讲源自19世纪后期科学主义的发展,从发生学来看源自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崛起。
政治哲学的研究主题,是什么样的政治生活是可过的,什么样的政治秩序是正当的,诸如此类具有强烈规范意义和价值色彩的问题。政治哲学重在探讨“应然”(ought to be)问题,旨在提出应然构想,并对现存政治进行批判和引导。政治哲学往往讨论正义、秩序、自由、平等、共和与合法性等问题,涉及这些概念的内涵及其必要性。如政治的合法性依据何在?政府为何应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政府应采取何种形式来治理?公民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在什么情况下革命是正当的,等等。
而政治科学是用科学的逻辑,研究政治生活事实上是什么样的,怎样运行的,以及为何如此这般。政治科学研究要求研究者搁置自己的价值偏好,将政治作为一个纯粹的研究对象来解剖和呈现。从这里可以看出,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的紧张是根深蒂固的,即价值和事实之间难以完全弥合的张力。价值替代不了事实;事实也不能完全证明价值,因为价值正当性的部分理据其实是先验的或假定的,并不来自事实的支撑或验证。
正是因为这一张力,政治哲学的研究逻辑和政治科学的研究逻辑就有很大的不同,两者之间的分野是必然的。特别是随着科学主义在欧美学术界的风靡,用科学的方式研究政治学,成为知识生产社会科学化这一宏大进程的组成部分。行为主义在英美政治学中取得主导地位后,这种分野就非常清晰了。从此以后,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在学术风格、研究旨趣上可以说是泾渭分明。政治哲学多强调对经典作品的再解读和基于价值或逻辑的理论建构,强调的是引导政治;而政治科学则多研究现实政治的发生与发展,强调的是解释政治。
当然,就政治学的构成而言,仅仅将其划分为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也是比较粗糙的。还需要加入政治理论这一类型。不少政治学研究,不是实证性的政治科学研究,只是对政治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政治思想家作品的研究,远没有达到政治哲学的那种强规范性,只能称其为政治理论。相对来说,某些政治理论研究与政治科学研究的距离就近一些,二者之间也可以互相促进,甚至彼此结合得很好。
2.1.2 公共性与公共领域
从道德属性上看,政治的目标是追求共同体的善业。因此,政治学天然具有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偏好。这其中,有一类概念都与“公共”有关。如公共权力,公共事务,公共领域/公共空间,公共舆论,等等。“公共”的核心是“公共性”(publicness)。从内涵上讲,“公共的”有别于“私人的”(private)或“个体的”(individual)。它意味着比个人更大范围的,个人之间共通的,超越个人或小群体而为全体所具有的。也因此,“公共的”往往与“公开的”、“广泛的”和“开放的”等描述性词汇相连。与此相关的“公共之事”,大体相当于孙中山所讲的“众人之事”。而就公共事务而言,其关键就是何为“公意”(10)以及“公意”如何形成和表达。
就字面讲,具有公共性的社会和政治领域,即为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公共领域是政治权力活动的主要领域,也是政治生活得以展开的主要空间,但公共领域中的活动主体又不限于政治权力。在西方政治思想的谱系中,存在比较狭义的“公共领域”概念。在汉娜·阿伦特之后,尤尔根·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他详细探讨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演变历程,将公共领域理解为介于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11)在这个中间地带,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并参与政治生活。他甚至认为,“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众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12)。因此,哈贝马斯所讲的“公共领域”有别于纯粹的公共权力运行的空间,而是基于国家与社会的分立,并从公共性出发揭示出来的一个公共空间。这一空间与政治空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其本身也构成探讨政治问题的一个空间。行政学和政治学中的公共领域,是指那些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社会政治生活内容,是围绕着公共部门的核心而展开的公共生活形态。它的特点是非交换性。
传统的政治学研究,特别是国内早期的政治学研究,往往将研究对象限定在国家或政府身上。但随着政治管理和政府管理范围的日益扩大,当代政治学已经将研究视野拓展到公共事务上。作为政治学研究对象的政治事务,往往是具有公共性的事务。在社会空间和政治空间,均有公共性的事务存在。政治的要旨,是在公共空间解决具有公共性的社会问题,要么促成合作,要么化解冲突。因此,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对公共性的理解和界定,构成政治的基本边界。而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公共领域的变化,也意味着政治内涵和政治运作方式的变化。应该说,在当代语境下思考政治与治理,不仅需要将公共领域纳入进来,更需要拓展公共领域的讨论边界,充分关注到信息化和全球化时代国内外公共领域的多重维度和多重属性,并坚持以公共性的维度来展开研究。
2.1.3 权力与权威
在政治学的讨论中,权力是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权力不仅是政治活动得以展开的基本工具,也是诸多政治行为的主要目标,更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对象。政治学天然地以权力为研究对象,因此要关注权力,研究权力,远距离地审视权力,直至基于理念对权力作出批判和引导;另一方面,政治学的研究若要获得实践,又必须依托现实的权力,因此,政治学又要与权力展开互动并试图对权力施加建设性的影响。
权力就其最本质的含义而言,主要是指一种支配力或影响力。在这个意义上,教权、王权、暴力、革命的权力、经济权力和支配舆论的权力等,都是权力。(13)因此,政治权力仅仅是广义权力的一种类型。但政治学研究中的权力,主要是指政治权力或国家权力,当然也可以包括社会空间的某些公共权力。权力的类型与边界,往往取决于研究者对政治的理解。如果将权力仅限于那种无须经得同意而能贯彻主体意志的能力,那么将大大缩小政治学研究的范围。即使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政治权力或国家权力,也可以从大类上区分为迈克尔·曼所讲的基础性权力和专断性权力,(14)或是专政型权力和管理型权力。专断性权力或专政型权力自然是由国家独享并自主使用的,无须征得权力对象的同意。但基础性权力或管理型权力,则需要同权力对象展开沟通和协商,只有这样权力才能真正进入社会领域并发挥作用。现代的权力概念往往强调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的二分,并看到其中的主动性与受动性。但后现代的权力概念,则看到权力客体同样也会成为权力的毛细血管中的一环,因而具有主动性,并由此透视出现代国家权力运行的微观机制。
权威是合法化后的权力,它意味着客体对权力的一种自愿的服从和支持。政治主体可以拥有权力,但不一定都拥有权威。权力的执掌者通常并不满足于只是拥有权力,他们还都追求权威。拥有强大权威的政治主体,即使不再掌握政治权力,对政治生活和政治秩序也会产生强大的影响力。在某种意义上讲,权威是一种更为稳定和持久的影响力。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说法,权威主要存在三种理想类型:传统型权威、克里斯马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主要依据的是传统或习俗,克里斯马型权威依据的是领导人超凡脱俗的经历或魅力,法理型权威主要依据的是法律和制度。(15)
2.1.4 共同体与国家
按照斐迪南·滕尼斯的观点,人类生活的社会形态经历了从共同体向社会的演变。(16)与此相呼应的,则是人类的政治形态也经历了一个从社会共同体向政治共同体演变的过程。这一过程意味着两重逻辑:一个逻辑是普通个体从原来所属的诸多小共同体中解放出来,进入到更大范围的社会空间和政治空间,国家由此成为一个更大范围内的政治共同体。现代民族国家,按照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的说法,也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17)。另一个逻辑是,即使是在现代民族国家的范围内,甚至是全球化的治理空间,人们依然会基于相应的利益、志趣和纽带,结成新的小共同体。就此而言,人类任何时期的政治,都是大共同体和小共同体并存互动的局面。区别只在于大共同体与小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是不同的。在政治学研究中谈论共同体,既包括社会空间的社会组织、社群和族群,也包括作为“想象的共同体”的民族和现代民族国家,因此,共同体是一个有弹性的政治学概念。共同体这样的一个概念包含了共和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政治精神,基于该视野的分析往往凸显了政治生活中不同力量互相依赖的一面,突出了政治和社会的合作取向与一致性。
相比于共同体的形成具有自生性,国家更多的是人造的组织体系和秩序体系。国家(或广义的政府)是政治活动得以展开的基本空间,也是政治活动的基本主体,因此构成政治学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也形成了为数众多的国家理论。一方面国家具有抽象性,它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历史记忆、政治想象、文化符号和诸多象征来完成自身的建构。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具象的。它对内掌握统治权和治理权,对外掌握外交权和战争权。国家往往意味着一定的疆域边界、合法政府和治理人口。国家在其最为日常性的运作上,主要表现为广义的政府,即包含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等机构在内的公共权力体系及其运转,因而也可以称其为“政治体系”。由于政治观的不同,不同思想家眼里的国家也具有不同的面向。其中,大致可以分为道德性的国家观和工具性的国家观两类。道德性的国家观往往将诸多道德诉求和政治理想附着在国家想象上,而工具性的国家观则强调国家只是一个博弈平台,国家权力只是一个工具,它服务于相关政治力量的利益和需要。
从纵向上看,国家的形态和形式也经历了不断的演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从其统治阶级来看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从西方历史演进的脉络看,国家主要经历了早期国家、后来国家和当代国家的不同阶段,包括封建主义国家、等级制国家、绝对主义国家、立宪制国家、自由主义国家、自由主义民主国家和共产党政党国家等不同类型。(18)而中国的国家形态则主要经历了由封建而郡县,由帝国而共和的两大历史转型。(19)在现代政体的分类标准下,国家也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但不管是哪种政体类型,现代国家都尚未超越民族国家(nation-state)这一基本架构。只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拓展,民族国家的边界和政治过程越来越受到国际因素的冲击。
2.1.5 政党与利益集团
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阶级、阶层和组织网络,它们最终都会以某种形式影响到政治,这其中的纽带就是政党和利益集团。在代议制民主中,政党和利益集团成为最为常规也最具影响力的活动主体。相比而言,政党公开且按既有的选举规则和政治规则活动,利益集团则部分公开、部分不公开地活动,并利用现有的政治规则对政治和政策施加影响。
从发生学上讲,政党和利益集团均来自于社会利益或政治利益的组织化。在西方,政党主要产生于议会中的不同派别,如英国当初的托利党和辉格党,美国的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这些派别在后来的选举竞争中,公开合法地转化成作为选举工具的政党。在大部分后发国家,政党往往是民族独立和武装夺取政权的组织主体。在我国,传统帝国时期,也有政治集团或官僚集团内部的不同派系和朋党,如“阉党”、“后党”、“太子党”,但它们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只有到了近代,我国才逐步形成了国民党、共产党这样的现代性政党。
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强调以获得政权或分享政权为目标,并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政治纲领和组织体系。在西方民主国家,不同的政党在相应的选举制度下竞争,要么成为执政党,要么成为参政党,要么成为在野党。西方民主国家中长期的政党政治和选举竞争,也形成了两党制、多党制、一党居优制等多种政党制度。后发国家的政党往往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创建者,在革命胜利后直接执掌全国性政权,在经历一定的政治发展阶段后,部分政党会开启民主转型的历程,而使国家转变为政党竞争的民主国家;也有一部分国家,因为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由革命型政党长期执掌政权,转型为执政党和领导党,承担国家发展的历史使命。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它既不是西方的多党制,也不是西方的一党居优制。
政治学理论中讨论的利益集团,是指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为了共同目的而组织起来并采取集体行动的社会集团。《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利益集团的界定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它们自身并不图谋推翻政府。”(20)在西方民主国家,利益集团也称利益团体、压力团体或院外集团。西方的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学科,均对利益集团展开过丰富的研究。杜鲁门和本特利是利益集团研究的早期代表人物。但国内比较熟知的利益集团研究者,主要是《政治过程》(21)一书的作者杜鲁门。在该书中,杜鲁门系统地论述了美国利益集团及其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
从中性的角度看待利益集团,可以发现社会利益组织化并由利益相关者采取集体行动,这是政治生活中的必然现象。而专断性的政治难以容忍利益集团的坐大而威胁统治秩序。现代政治中之所以会出现利益集团,同样是因为相关群体试图在政治领域扩展自己的利益。而政党和政府在立法或政策制定中也需要与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群体展开互动,既了解他们的政策需求,也考虑到他们的利益需求。因此,利益集团成为连接社会力量和政治权力的纽带,也因此成为政党之外的常规政治主体。但不容否认的是,在西方民主国家,利益集团的分布和影响力并不是均衡的,有的利益集团组织化程度高、影响力大,有的利益集团影响力则比较微弱,这也会导致社会利益表达的新的不均衡。
既可以通过组织形式来研究利益集团,也可以通过社会集体行动和政策过程/政治过程来研究,由此形成集团理论。如果将利益集团的范畴适当放宽,并去除研究中的意识形态偏见,我们也可以运用此理论探讨中国社会利益组织化状况,以及社会利益团体对政策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内有学者对我国的利益集团进行了初步的分类。(22)由于部分利益集团的活动对研究者而言具有封闭性,利益集团的研究在部分关键环节上存在瓶颈。但这并不能否认国内利益集团研究的广阔前景。包括组织化利益表达,专家的公共政策参与,行业组织对公共政策的影响,等等,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2.1.6 政治理论与意识形态
所谓政治理论,就是关于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判断和陈述,它是政治事实在观念世界和思维世界中的反映或转化。政治理论一般由政治家、政治思想家、政治理论家或政治研究者发现或创建。政治理论是政治学学术研究的最终目标。政治理论的研究和探讨,既可以通过对相关文本的解读、阐释来实现,也可以通过逻辑思辨来构建,同时也可以通过对政治历史和现实的研究来发现。政治理论从其内容属性上讲,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普遍性,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把握政治和理解政治。按照深刻性、系统化和严密性的不同,宽泛的政治理论大致包含政治思想、政治哲学和意识形态三种类型。当然,这三者之间的边界并不十分清晰,只是各有侧重。政治思想强调的是对政治某一本质和方面的深刻思考,政治哲学往往强调的是对政治生活应然状态和应然逻辑的规范性论证,而意识形态则往往强调成为一种观念形态的思想倾向和政治立场。
意识形态(ideology)就其本来的内涵来讲,是指一种观念的集合。根据现有的研究,特斯拉·德·托拉西创制了“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并将该概念引入西方哲学史,(23)试图为一切观念的产生提供一个真正科学的哲学基础。但随着政治和学术的发展,意识形态的内涵也在发生着不断的流变。意识形态在政治学研究中的重要性:一方面在于政治意识形态在政治体系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于古今中外意识形态的种类繁多,且充满争议和冲突,最后还因为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政治价值观的表达体系,会深刻地影响到政治学研究者的立场、角度和理念。安德鲁·海伍德曾在其著作中主要列举了无政府主义、基督教民主主义、共产主义、共同体主义、保守主义、生态主义、法西斯主义、女权主义、自由主义、意志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纳粹主义、新左派、新右派、种族主义、宗教激进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第三条道路、托利主义。(24)安德鲁·文森特则主要概括了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法西斯主义、女权主义、生态主义、民族主义这几种现代政治意识形态。(25)
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特别是当今世界的几大主流意识形态,既是政治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对象,也是政治现实研究中需要重视的观念力量。因为不同的意识形态往往对应着不同的阶级、阶层、族群和国家。作为一种观念体系,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就容易脱离政治现实的制约而主导人们的行动,甚至会虚化原有的逻辑基础而异化为一些简单的教条。因为这一点,部分政治学者将意识形态与一般的政治思想和政治理论区分开来,而仅将意识形态限定为具有虚假性或欺骗性的官方意识形态。这就有些接近于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的批判了。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对意识形态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两个传统。马克思主义传统的意识形态研究者,主要有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卢卡奇、葛兰西和阿尔都塞。非马克思主义传统的研究者主要是韦伯、迪尔凯姆、弗洛伊德、赖希和曼海姆。(26)
2.1.7 政治制度与政治过程
所谓制度,就是规范相关主体行为的各种规范。所谓政治制度,就是规范政治主体和政治活动的各种规则。政治制度从其涵盖的内容看,最深层的是制度背后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原则,最显要的部分为涉及国家权力纵横安排的宪法制度、政体规定、政党制度和选举规则等,最为广泛的则是各个政治机构相应的规定、准则和运行机制。传统的政治制度研究,多将“政治制度”限定在国家的宪法、政体等明文制度的范围;新制度主义范式下的相关研究,则将制度的范畴大大地拓展了,从意识形态、价值观、习俗、惯例到非正式规则等,都被纳入制度研究中。显然,不论是哪种意义上的政治制度,制度对政治角色的功能都予以了定位,对政治角色之间的关系予以了规定,对政治角色的行为构成了基本的引导和约束。从政治制度出发研究政治现象和政治体系,表面上看可以通过对制度文本及其背后精神的研读来实现,在研究上具有便利性。但实际上,如果要深入而全面地揭示政治生活和政治运行中的各种制度,仅仅停留在对相关制度文本的收集和分析上显然是不够的,研究者对政治运作的观察和调研变得不可或缺。
相对于静态和明了的制度约束,现实的政治运行则要生动而复杂得多。政治过程研究正是基于对政治制度研究的不满而做出的推进。此处的政治过程,从大的方面看主要包括政治统治、政治管理、政治决策、政治参与和政治监督等过程。意味着在相关的政治活动尤其是立法和决策互动中,究竟哪些政治主体参与到其中,它们之间究竟如何互动,最终促成政治产出的。因此,政治过程研究不仅会关注到政治家、政党、官僚,还会关注到形形色色的利益团体以及它们的政治接触方式。实际上,政治学研究上比较著名的以“政治过程”为题的经典著作(27),其核心内容就是研究美国发达而有力的利益集团如何影响美国的公共政策。如果放宽政治过程的研究视野,那么会使政治学的研究从理念走向实践、从制度走向运行。虽然政治制度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不可替代,但现实的政治过程毕竟不同于制度规定,这其中的差异和张力更体现政治学的学术想象力。
2.1.8 政治心理与政治行为
政治是人的活动,政治人是政治最终的主体。政治人的心理与行为由此成为政治学的基本范畴。由于政治人存在政治领袖、政治精英和普通大众的区别,政治心理与政治行为也就呈现为相应主体的心理与行为。现有研究对政治领袖和普通民众的政治心理与行为探讨较多。政治心理涉及政治认知、政治记忆、政治态度、政治情感、政治认同、政治信任、政治人格、政治精神、政治社会化、领袖政治心理、群众政治心理、阶级/阶层政治心理、族群政治心理和国际政治心理等。政治行为往往涉及政治投票、集团决策、社会运动、恐怖主义和暴力等方面。
所谓政治心理,即是政治过程中的心理因素,包括政治塑造心理和心理影响政治两个主要面向。政治心理的重要性在于,如果我们不了解行为背后的政治心理,就不可能理解人的政治行为,也就不可能理解政治现象。但对于政治心理,究竟如何测量,不同的研究流派和学者存在着不同的思路。阿尔蒙德关于政治文化的经典定义被学者们广为采用,他所讲的政治文化基本上等同于政治心理的核心部分。阿尔蒙德认为,所谓政治文化就是一个政治体系(国家或民族)的基本政治倾向。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他将政治文化界定为:“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种政治文化是在该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中形成的。人们在过去的经历中所形成的态度类型对未来的政治行为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政治文化影响各个担任政治角色者的行为、他们的政治要求内容和对法律的反应。”(28)
阿尔蒙德进而将政治文化分为三个层次:其一,体系文化,也就是对国家的认同意识;其二,过程文化,对政治过程的一系列倾向;其三,政策文化,即对公共政策的倾向模式。(29)而在个人对政治的态度上,他认为涉及三个方面。其一,认识:一定社会中人们对政治体系活动、政治领袖的形象、现行政策的了解和认知。政治认知主要看政治主体对政治现象了解和认识的程度。认知不仅包括信息的数量,也包括信息的特性和准确性以及组织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其二,感情: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的感情,包括热爱和厌恶。其三,评价: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和政治活动的评价。(30)
政治心理作为政治体系得以维系或变革的重要基础,在政治学研究中往往被视作“民情”的一部分。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对民情有一个界定:“其含意与其拉丁文原字mores一样。它不仅指通常所说的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包括人们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不同观点,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因此,我把这个词理解为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面貌。”(31)社会各阶级、阶层和群体的政治心理状况,直接影响着政治体系的精神气质和运作绩效。西方学者在讨论诸多主体的政治心理时,除了关注领袖、政客、阶层和族群,最为关注的还是选民在选举时的心理,因为选举是西方民主政治中最为重要也最易观察的环节。当然,也有一些对国民性的实证性研究(32),以及对公众价值观的长期跟踪调查(33)。近些年来关注较多的,则是与恐怖主义相关的政治心理,以及全球化进程中的身份认同问题。
政治行为就是政治主体表现出来的言行。政治行为是可以观察和测度的,因而成为行为主义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特别是广大选民的政党偏好和选举行为,成为长盛不衰的话题。当然,政治家和政客的行为模式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探讨。在这里,政治行为与政治心理之间存在比较复杂的关系。一般来说,政治心理相对深层和隐藏,研究者往往只能通过政治行为来反推研究对象的心理面向。而政治心理学的研究,其正当性往往也在于一个确信,即当我们将研究对象的政治心理面向和心理模式剖析清楚,我们将可以有效地预测其未来的政治行为。也正是因为这种复杂难分的关系,行为主义政治学家往往是将心理和行为放在一起来研究的。需要探究的问题除了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本身,还有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行为之间的不一致。尤其是在某些类型的政治社会,或者某些类型的群体中,这种不一致体现得更为明显。这并不能仅仅通过心理病态或人格分裂得到简单解释,其背后还有复杂的政治社会情况和相关政治主体的理性计算。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都是政治学研究无法绕过的领域,也是一个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话题,因而成为政治学领域的关键词。
2.1.9 自由、民主与共和
自由不仅指一种权利和资格,也指一种意愿和能力。作为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自由已成为现代政治价值的基石,甚至是最重要的那一块基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在很长的一个时期,相比于平等的政治话语,自由的政治话语显得更为强势。讨论自由的奠基性作品是密尔的《论自由》(34),严复将其翻译为《群己权界论》。在这部作品中,密尔强调自由就是在不影响他人权利或利益的前提下自由活动的边界,也就是外在的权威、道德力量所能施加于个人身上的边界。按照以赛亚·柏林关于两种自由的区分(35),密尔的这种自由观显然是古典式的,更多的是消极自由观,即强调自己免于外来干预的行动自由(free from);而那种积极自由观,强调的则是主体达到目标的能力或现实(free to),卢梭和马克思的自由观则更接近于后者。之所以有这种区分,一个原因是人类生活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像邦雅曼·贡斯当所作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区分(36)一样;另一个原因则在于,当我们讨论自由时,要看清楚是谁在讨论自由,他们要哪种自由。一个非常浅显的现实是,对于贵族社会和等级社会的精英来说,他们享受着自由,但对非精英来说,他们的自由是受限的。就此而言,自由遭遇平等的扩张并与平等价值之间形成张力是必然的。一方面,平等的扩张将使更大范围内的人群的自由能力得以扩展,但普通民众平等权的扩张,显然又会对这个社会的精英的某些自由构成挑战。这就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悖论。
民主,也就是我们熟悉的“德先生”,从其字面来讲,意味着“人民的统治”,也就是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通俗地讲,就是“人民当家做主”。民主既是一种现代政治价值,也是一种现代政治制度,更是一种现代政治生活。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民主政体都不被视作理想的主流政体。只有到了近代,民主才在价值上得到正名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向全球扩展,以至于没有哪个国家敢于公开反对民主。从核心内涵上讲,民主包含着平等、参与、人民主权、多数决等多重要素。所谓平等,是指参与资格不受财产、性别、民族等因素的影响;所谓参与,主要包括直接参与和代议参与两种;所谓多数决,主要是按照多数原则来决定。民主的核心要素和基本精神,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国家,落实为不同类型的民主状况。即使在西方,民主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一人一票”意义上的平等的完全实现,也是比较晚的事。美国最初的民主化也只是实现了白人男性的选举权。正如亨廷顿在《第三波》中谈到的:“乔纳森·桑沙因(Jonathan Sunshine)提出了两个合理的主要标准以判断十九世纪政治体制何时在那个世纪中取得最低限度的民主资格:1. 50%的成年男性有权投票;2. 一个负有责任的行政官……若是采行这些标准,并不那么严格地加以运用,人们可以说,美国大约在1828年开始了第一波的民主化。在历史较悠久的东部诸州中废除了财产资格的限制,加上接纳进来的新州,致使1828年总统选举中有选举资格的男性迅速超过了白人男性的50%。”(37)广大后发国家在不同的条件下接受民主价值和民主制度时,容易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如现有的政治制度难以承载民主内涵的平等精神和参与精神,导致民主转型过程中的诸多风险。同时,国家能力与民主参与之间也构成一对张力。在基本的国家能力欠缺的情况下推进民主,往往会进一步恶化国家治理的质量。
“共和”,源自拉丁文res publica,其意为“人民的公共事务”。共和的根本精神是“天下为公”,它强调国家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牛津英汉双解词典》对“共和”的释意是“国家元首由公民或公民代表选举产生的政体形式”,这就意味着共和制是与帝制相对应的,也是中国民众近代以来对“共和”和“共和国”的最主要理解。但若深究,可以发现,这种现代语境下的对“共和”的理解是非常狭隘的。通俗地讲,共和主要包含“公”、“共”、“和”三个精神,即天下为公,共同参与,以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38)从核心逻辑上讲,共和包含着“调和”与“制衡”两个面向,只是不同的共和主义思想家们有不同的侧重。(39)与自由主义多强调免于政府干预的取向不同,共和更强调各政治主体主动参与公共领域的社会事务和政治事务。因此,共和在国家层面体现为各阶级的共同参与,在社会层面则体现为各领域的自治。基于共和理念形成的共和主义,是西方颇有影响的主流政治思潮之一。共和主义强调政治的公共性和公民的积极参与。阿伦特、哈贝马斯等政治思想家都可以被称为共和主义者。
作为现代政治的基本价值和过程,自由、民主与共和之间的关系尤其值得研究。民主的扩展促进了某些群体的自由,但若越出一定的边界却可能损害另一些群体的自由;同样,现代大众民主的扩张,也可能损害共和精神内涵的混合政体和权力制衡原则;此外,随着现代消费主义的盛行,私人领域的自由选择无限多样,普通个体对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下降,这也潜在地损害着共和的基本精神。抽象地讲,自由、民主与共和这三大政治价值都值得追求,而且对现代政治的良性运转而言也是缺一不可的,但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如何处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无疑是非常有挑战性的难题。
2.1.10 平等与正义
所谓平等,就是得到同等的对待。但正如安德鲁·海伍德的总结,由于基于什么在被分配着,平等这一术语有着不同的含义。平等至少有“根本平等”(foundational equality)、“形式平等”(formal equality)、“机会平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和“结果平等”(equality of outcome)四种内涵。所谓“根本平等”,主要是指哲学理念或政治伦理上的,如人“生而平等”。所谓形式平等,主要是指权利和资格上的,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一人一票”意义上的平等选举权。所谓“机会平等”,是指所有社会成员都有相同的起点和相同的机会。而“结果平等”,则强调社会收益或产品的平均分配。(40)
对平等价值的高扬,是现代政治的一个标志。但长期以来,平等的政治话语都被自由的政治话语抑制着。因为自由更多地与精英相关,平等则更多地与普通大众相关。而对平等的公民身份的不懈追求,则成为世界诸国现代政治中的重要图景。(41)由于人们对平等的不同理解和追求,政治思想和意识形态也因此而划分为不同的阵营。其中,区分“左”和“右”的关键指标就是对平等的看法。偏左翼的意识形态往往强调更为广泛和彻底的平等,直至追求“结果平等”。偏右翼的意识形态往往强调自由优先,而将对“平等”的认可至多扩展到形式平等和机会平等的程度。
而正义,特别是政治正义,主要是界定什么样的政治生活是可过的,什么样的政治秩序是正当的,什么样的权力获取才是符合道义的。中国古代政治中强调的“天命”、“天道”和统治者的德性,其实都与当时政治的正义性有关。正义的关键是人们对何为正义的理解,其中涉及终极性的道德原则和伦理信条,因此,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主流正义观。对不同群体和阶层的民众而言,他们对正义的具体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贵族社会或等级社会,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正义。但在一个现代民主社会,不平等(特别是政治权利和政治资格上的不平等)则往往被视为不正义。与正义最为相关的政治学概念,应该是合法性或正当性。但在现代政治语境下,正义这一概念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内含了平等的理念。正义与平等之间的关系同样变得密切起来。
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其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42)可以看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主题是处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其核心涉及权利、机会和资源的分配,也就是所谓的分配正义。这也是现代社会中人们思考正义问题时的基本关注点。
2.1.11 合法性/正当性
在政治学探讨中,“合法性”通常用来指称领导人、执政党、政府、政策和法律为民众所认可或支持的程度。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心理基础,意味着社会成员对于某种政治体系的普遍认可。(43)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使政治权力转化为政治权威,并获得广泛的支持。相反,如果一个政权缺乏起码的合法性,它将很可能崩溃瓦解,或者很容易受到挑战。因此,政治合法性对于维护政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并不等同于“合法律性”,虽然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可以为某些政治行为增加合法性。某些政治行为可能并未违背法律,但却得不到民众的支持,这说明合法性的依据在于民众心中所接受的正当标准,在此意义上,合法性更准确地表述应为“正当性”。
政治合法性理论可以分为两大流派:其一是经验性政治合法性理论,其二是规范性政治合法性理论。经验性政治合法性理论,强调从政治和社会事实中寻找合法性的来源与证据,并将政治合法性分析建立在可观察的社会事实之上。规范性政治合法性理论,则强调从应然的政治价值出发,通过逻辑演绎,确定政治的合法性逻辑,并以此为原则形成对政治和社会现实的观照与判断。两种政治合法性理论都具有相应的解释力,故在实际应用中可将二者结合起来分析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西方国家与中国,虽然在国情方面存在差异,但在政治统治和国家治理中都会面临一些共同的问题,如维护社会政治秩序,构建政治权威与服从关系等。
政治合法性基础,即国家(政权)取得合法性的依据。韦伯对合法性基础有过经典的分类,即传统型、法理型和克里斯玛型(超凡魅力型)。所谓传统型,是指合法性来自于传统的神圣性,统治者遵照传统实施统治;所谓法理型,是指合法性来自法律和制度规范;所谓超凡魅力型,是指合法性来自于那些具有先知般光芒的非凡个人及其启示。任何政权的合法性都不是纯粹的某一类型,而是这三种类型某种方式的混合。韦伯对合法性基础类型的分类产生了极大的学术影响,但他可能忽略了合法性依赖于有效性这一事实。在当代政治实践中,不管哪种类型的政权,其合法性都更加依赖于政治权力的有效性。其中包括政府能否对公共事务实施有效的管理,能否保持必要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秩序,以及能否提供民众必需的公共品,等等。
如果考虑到有效性这一维度,我们可以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作新的分类:理念基础即意识形态,规则基础即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有效性基础即政府绩效。从理论上讲,任何政治体系的合法性依据都是复合性的,但每一政治体系在特定时期往往最为倚重某种合法性基础。理念基础的合法性不仅需要内化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和价值基础,还需要与相应的制度安排匹配,否则,单纯的意识形态宣传往往难以抵挡政治社会现实对理念的冲击;规则和程序基础的合法性最具稳定性,值得所有的政治体系追求,但也需要绩效合法性的持续支持;有效性基础的合法性,对政府来说,虽然直观而可为,却充满挑战性和风险,因为没有哪一种政治体系可以保证绩效改进的永久持续。(44)
2.1.12 治理与善治
在政治学和公共管理讨论中,“治理”(governance)是相对于统治而言的。它是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范围逐步兴起的概念,其核心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问题导向的公共事务中,进而形成多中心的治理结构。良好的治理即为“善治”(good governance)。善治显然是当今各国政府追求的政治目标。
在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表述最具代表性。该委员会于1995年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而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45)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认为,治理是通行于规制空隙之间的那些制度安排,或许更重要的是当两个或更多规制出现重叠、冲突时,或者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才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46)格里·斯托克也指出:“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或制裁。‘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47)
与统治、管制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不一定非得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48)在全球治理转型和各国应对国内治理危机的背景下,强调多中心治理的理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也不失为一个值得考虑的选项。但各国能否真正推动治理结构的实质性变革并实现善治,尚是一个未解的难题。这里的关键可能在于,如何创造适合各国民情和政治的制度规则,并激发各治理主体的能动性。显然,在治理与善治的问题上,世界各国的理念虽然具有一致性,但实现道路却是多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