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专题史第08卷:地方政治与乡村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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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传统到现代

“从传统到现代”的二元论述,是古典社会学家在讨论人类社会发展由农业和农村生产,转变为都市和工业生产时的社会组织类型学。它对20世纪上半期中国地方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理解的框架。但由于每个社会的传统和政治社会制度都不同,所谓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之间的社会连带的变化也不是简单的二分法所能说明的,而是一个随着时空发展而接枝磨合的复杂过程。因此以上的类型学可以作为了解20世纪上半期地方社会的参考架构,至于实质的社会发展历程,仍须从历史去看到底何种社会关系,构成地方社会的秩序基础。

社会是由人们所构成,但人和人加起来并不等于社会,社会必须是由于社会关系的中介才构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了权力、符号与规范,以建立社会秩序。因此,在社会关系中,地方权力精英(或传统士绅阶级)经常扮演维系社会秩序的角色,他们与国家之间,在平常时期可能是权力的代理者,但在国家势力衰落时期,也可能是抵抗国家权力的领袖。在政治社会学传统中,经常把国家与社会(或公民社会)对立起来,呼吁一个自主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才会构成健康的民主。

20世纪上半期,中国地方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地方社会的基本组织方式,可视为传统中国社会运作逻辑的延伸。学者对当时社会的看法可区分为三种。第一种看法以萧公权和瞿同祖为代表,他们认为清末之后的地方社会里,地方精英其实是国家在地方社会的代理人,其主要功能在维持地方社会的政治秩序;地方精英是补充未来官僚阶层的人才库,协助官方维持社会运作,而官方也授予地方士绅官衔或给予牌戳,成为“乡治代理人”,补充国家对地方社会统治的“权力真空”。(24)

第二种看法以黄宗智的第三领域概念为代表。黄宗智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不存在西方意义下的公民社会,而是存在着一种中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the third realm),这领域不是西方那种地方精英是国家的代理人的观念,也不是指地方社会自主地具有自己的运作逻辑,而是指国家权力的运作经常透过正式/非正式、官方/非官方、制度/非制度的物质和象征资本的策略性交错运用,来构成一个模糊的“第三领域”以解决地方治理的问题。他以地方诉讼档案来说明第三领域的存在,并指出,第三领域里有几个关键行动者,其基本分工模式如下:中国传统上国家治理的最基层单位是县,而县衙判案(代表国家)与亲族/小区调节习惯(代表社会自主的规范)可以分别处理大量的民事纠纷;但代表国家的县衙,要与辖下的乡、村之间进行的行政事务,如收税、司法执行、公共安全维持等,则是由不领薪俸的“准官员”乡保、牌长来施行,他们不具备官员身份,但却执行准公共权力,与士绅之间维持合作关系;而士绅则在形式和实质上负责维系地方社会秩序,以及诸如治水、赈灾、治安等地方公益的参与和领导。黄宗智把这种介于国家和社会的界面称之为“第三领域”,并认为其运作构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沟通领域,包括民事、宗教、安全等。按照黄宗智的看法,支持地方社会有其自己的社会逻辑,是由地方精英所领导;国家的行政则是到最基层的县级单位;而第三领域则是中介国家与社会的公共领域,由国家指派的非官方人员但具有准官方权力的人来中介与地方精英/地方社会的关系。(25)

前两种看法,基本上都还是以国家在政治权力上如何统治社会的角度来看待地方社会,但对社会运作逻辑缺乏说明。在这一面向上,也就是第三种对中国地方社会的看法,最有深刻见解和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费孝通的“差序格局”论点。费孝通认为,传统乡土社会仍然是以地缘、血缘、家族的机械连带来维系社会运作。这样的传统社会的特质,他称之为“差序格局”,是以个人为中心,将社会关系逐渐向外伸展,就如同向水面丢一块石头,所激起的一波波涟漪一样。离“我”愈近的,关系愈近,反之则愈远。这样的社会关系所凭恃的,不是清楚的个体差异,而是模糊且伸缩自如的人我分际,会随着对象、主题、目的而调整亲疏远近。换言之,每个人都是圈子的中心,但每个人在某个时空环境下所动用的圈子却是不完全相同的。为了让关系的距离变近,因此在中国社会中,拉关系变成社会运行的准则,因为关系愈近,代表愈有关联,也就得到愈多的信任。

差序格局的看法,相当深刻地描绘了中国地方社会的“关系”特质。“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这种社会中没有普遍的道德标准,看清对象,才决定什么标准。这一关系从最近的家人或亲属到街坊邻居,一直到地缘为主的乡亲,以自己的地位作中心,拉出范围和差序。在血缘关系中,人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亲属关系来决定,长幼有序差别待遇。在乡土社会中,地缘也很重要,地缘是血缘的投影,因为自己所生或所住的地方总有很多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可以透过血缘而投射拉近距离,因此“籍贯”可以说是“血缘的空间投影”。

从费孝通的角度来看,在封建的宗法制度下,无论是贵族专政,还是皇帝独裁,或是军阀独裁,都是以家族为单位来统治的,并透过差序格局维系社会运作。传统乡土社会的公共事务,例如水利、自卫、调解、互助、宗教等,并非政府管理而由人民自理,也就是地方士绅来治理。而自治组织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应付衙门,并有一种“乡约”的人来代表,乡约通常是苦差事,由人民轮流担任,来中介士绅和衙门(黄宗智所说的第三领域)。地方士绅拥有社会地位和声望,为维持社会稳定,不会去担任乡约的工作,因此与其说士绅和地方官合作,不如说地方官得和士绅合作。

从这一角度,费孝通认为国民政府所欲恢复建立的保甲制度,其实与乡土社会的逻辑格格不入。因为乡土社会的秩序维系是通过士绅阶级来统治的,具有高度自治性。但保甲制度却是想要把国家的势力直接渗透到家庭。保甲制中十户为甲,十甲为保,以保之百户形成地域团体。户有户长,甲置甲长,保置保正,均为无给职,但有官方赋予的维护秩序权力。而更重要的是,会去当保正的人,不会是社会上有地位的人,反而是没有声望的边缘人。而这些人被赋予了政治权力,反过来命令有声望并维持社会秩序的士绅,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地方士绅反而被没有地位,甚至是社会流氓阶级所支配,进而造成政治社会秩序的混乱。他指出,“保甲制度不但在区位上破坏了原有的小区单位,使许多民生所关的事无法进行,而且在政治结构上破坏了传统的专制安全办,把基层的社会逼入了政治死角”(26)

费孝通所观察到的中国乡土社会,及其差序格局的运作逻辑,相当细腻地看到传统社会的自治面,以及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至今为止,社会学在研究现代中国社会时,其实还是看到这样的基本社会运行逻辑,拉关系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关系”研究也成为研究中国社会的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