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专题史第08卷:地方政治与乡村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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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京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制度变革,既有对北京政府的继承与改革,也有自己的创新与兴替。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省制的实际变动较多,也反映出南京国民政府的威权居于较高的相对地位。

1928年9月17日,国民政府明令设立热河、绥远、察哈尔、宁夏、青海5个新省。(55)1930年,国民党于11月12日至13日召开三届四中全会,缩小省区被列为会议的两个议题之一。会议审议通过伍朝枢提出的《缩小省区案》和陈铭枢提议、胡汉民等14人连署的《改定省行政区原则案》,两案都主张缩小现有省区。前者建议“将行省区域缩小,每省分为二、三,审察山川形势、交通便塞、财政赢绌、人口疏密、经济丰啬以为划分之准,务使调剂得宜、号令敏捷、截长补短、无或偏枯,庶足以应时势之要求而策政治之改善”;后者则认为“省区缩小、省权减轻,则自治易于完成矣”。(56)

1934年8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设立西康建省委员会,该会直隶中央,除筹备建省外,同时执行地方一切政务。1939年1月1日,西康省政府在康定正式成立。(57)

在1934年12月到1941年间,东北的“满洲国”政权陆续将原本热河省及东北的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重划为19省。(58)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8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收复东北各省处理办法纲要》,决定将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改划为辽宁、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热河省恢复“九一八事变”以前的疆界。内政部拟定的东北行政区方案,大体上是将“满洲国”所划分的2省合并为一省。(59)

1939年8月,国防最高委员会致函请行政院主持省制问题之设计。行政院随即筹组省制问题设计委员会,聘请国内著名专家蒋廷黼、傅斯年、胡焕庸等为设计委员,经过八个多月的研究,于1940年4月提出《设计报告书》。该报告书提出缩小省区的六项原则:(一)缩小省区先由已经开发的各省着手;(二)缩小省区当以人口富力为乘除,不必求其完全相等,人口稠密之地省区面积可小,人口稀少之地省区面积可略大;(三)各省形式当参照自然形势为依据,不必求其十分完整;(四)参照原省疆界,不必多事更张;(五)维持省县二级制,废除省以下县以上之行政督察区;(六)缩小省区当使组成一经济单位,凡交通不相联系,或利害不能相同者,不强令其结合。根据以上原则,报告书设计两个省区划分方案。甲案除蒙古、西藏外,将全国划分为59省、三特别区;乙案除蒙古、西藏外,将全国划分为64省。(60)然而,此一缩小省区的方案最后并未实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缩省运动于是结束。(61)

省制变动之外,1930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废除道尹,地方行政制度由北洋政府时期的省、道、县三级地方制度变成为省、县二级制,这是从唐代后期起,将近1200年后,地方组织层级再一次回到二级制。(62)其次,在原有各县外,1931年6月2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设治局组织条例》,规定在各省未设县治的地方,可以暂时设置设治局,到相当时期,再改升为县治。1935年,全国共有29个设治局。至1949年,共有19个省先后设置有145个设治局。(63)

地方制度上另有实验县出现。1932年12月,国民政府内政部议决各省设立“县政建设实验区”,遂有实验县之名出现。(64)此时另有管理局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一项特殊行政管理制度,如莫干山管理局、庐山管理局等,其中只有1942年3月1日正式成立的“北碚管理局”是经国民政府批准的,具有县政实验性质的行政区划,“相当于一等县政府,隶属省政府,受专员公署监督”(65)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制度变革中,另一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创立。学者或称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制度的前身为“介于省县之间,以监察为主要职能的中间准行政组织”(66)。因这一制度的出现,原有的省、县二级制变为省—专区—县的虚三级制。(67)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的派出机构,原为临时性设置,各省名称不一。1932年6月26日,行政院颁布由院长汪精卫、内政部长黄绍竑联名签署的《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令》;随后鄂豫皖“剿匪”总司令部也颁布《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初步正式确立。(68)此后,各省陆续设立行政督察区,到抗战前各省行政督察区设立总数共127个。(69)

抗战前各省此种介于省与县之间的行政组织名称各异,其设置时间及沿革如下:

(一)广东行政委员制:1925年11月至1926年11月间,将全省划分为广州、西江、东江、南路及琼崖等5个行政区域,长官为行政委员。

(二)广西行政督察委员制:1927年12月,设有桂林、柳江、田南及镇南4个行政督察委员。

(三)新疆区行政长制:1928年,新疆省撤道后实行区行政长制。直到1943年底,国民政府明令简派新疆各区行政督察专员,始改为专区。

(四)云南殖边督办公署制:1929年11月,腾冲成立第一殖边督办公署,负责滇西边疆事务,在宁洱成立第二殖边督办公署,负责滇南沿边事务。

(五)江西党政委员分会制、江西区长官制:1931年,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内设有党政委员会,同时,将江西全省划为若干区域,每区设党政委员分会,作为南昌行营党政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管辖区内各县党务、行政及治安责任。

(六)江苏行政区监督制:1931年底,将全省各县分隶15个行政区,每区设置行政监督1人。

(七)安徽首席县长制:1932年4月,将安徽60个县分为10区,每区设置首席县长1人,由区内首县县长兼任。

(八)浙江县政督察专员制:1932年5月31日,将全省各县划分为12区,每区设置县政督察专员1人。

(九)1935年1月,山东省政府在渮泽、济宁等14县正式设立“行政督察员专署”(即第一专区),4月23日改名为“山东省实验区长官公署”,1936年2月14日又复名为“行政督察员专署”。(70)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制度在当年曾引起部分质疑与批评,例如对地方自治的影响等。(71)今日也有学者对该制度有所批评,认为此制度至少有如下三点弊端:(1)徒增层次,减低效率;(2)就行政督察专员之兼职效果言,更是或则徒挂虚名、甚少实效,或则个人揽权、漫无限制、养成独裁行政官员;(3)专员兼职既多,对于所兼县政设施未必能专力筹措并做到模范程度,因而督促其他各县完成,也是徒托空言而已。(72)但此制度在抗战时发挥整合地方行政的功能,并曾推行于中国共产党控制的抗日根据地和边区,它的贡献应是值得肯定的。(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