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损规则:该出手时就出手
看到公用水龙头正在滴水无人打理,您会不会上前拧紧?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公德行为,作为一名市民,应为社会节约水资源。而在商事合同关系里,也有一种类似的行为,就是减损。
减损,顾名思义,就是减少损失。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公约,或者在许多合同里,都可以看到减损规则的身影。该规则要求合同一方在认为对方违约时,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因为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某进出口代理公司代理国内公司向美国公司进口奶粉,由代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并具体履行,国内公司向代理公司提货并支付货款。结果双方对某一批奶粉的质量标准产生了分歧,国内公司拒绝提货。我们知道,奶粉是有保质期的,放久了会坏。于是代理公司折价处理了这批奶粉。又比如说,中国香港某公司向阿联酋某公司购买石油,结果阿联酋公司签了合同后又要求提高单价,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在阿联酋公司最终违约不交货的情况下,中国香港公司从第三方处另外购买了所需的石油,而且考虑运费节省情况后,单价比阿联酋公司要求的要低。代理公司卖奶粉和中国香港公司另买石油的行为,就是减损。
防止损失扩大,本来是一种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但法律规定成了当事人的义务,更多的是考虑到促使当事人主动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实现合同正义目标。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普通国内贸易,都可能会遇到需要采取减损措施的情形。而由于涉外争议的解决不确定因素多,程序复杂漫长,当事人更要加以重视。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适当,将来就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扩大的损失部分。这要求我们在认为对方违约而又一时协商不成的时候,能够理性、果断判别是否需要考虑减损,该出手时就出手,及时、恰当地止损。这时候,减损方是作为一名“善良管理人”而为之,所以,减损方除了可以向对方要求违约损失赔偿,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因为减损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另外,法律要求的减损,并不以实际效果为要件。只要已经及时采取了适当措施,即使没有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当事人也是有权请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的。甚至如果存在不能归咎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当事人也有权利请求损失赔偿。
最后还要提醒的是,为充分保障日后维权顺利,要注意保存、收集有关减损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减损措施的依据、相关措施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以及损失的构成、因减损所支出的费用构成等方面的证据。
拧紧公用水龙头是一个人的善良公益之举,同样,在认为对方违约时,能及时、适当地防止损失扩大,也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利人利己的善举。这让我想起了英国学者麦克莱说过的那句话:“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作者:陈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