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隐藏的边界:国际商事案例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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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货款抵减质量损失吗

发现对方交的货有质量问题,是一件比较烦恼的事情。如果双方能协商解决还好,如果不行,则可能面临一连串的操心事儿。这时候,还没给清货款的买方可能会问:我可以截留点货款尾数当补偿吗?以下案例将会给出答案。


香港某公司花70万美元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了一套设备,九个月后,该设备被安装在了香港公司在南海投资的企业厂房内,香港公司也根据双方约定,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货款。但是,意大利公司只顺利拿到了60万美元的货款,剩下的10万美元,由于欠缺香港公司开出的验收合格证明书,银行没有兑付。我们知道,信用证是有兑付期限的,期限过了在银行就拿不到钱了,意大利公司只好直接向香港公司追讨,一直追讨到了法院。

香港公司说,我不是给不起货款,是不愿给,这设备不合格,根本用不了啊!空口无凭,香港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设备安装之后,曾多次向对方提出设备有问题,对方也多次派人过来进行调整。

那么,香港公司究竟需不需要支付这10万美元呢?法院说,应当支付!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除非双方的合同有约定,否则买方不得以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除非双方先前有这样的约定或者在发生质量争议后达成一致合意。而两个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没有货款抵减质量损失的条款,所以货款还是要给的,至于是不是真的有质量问题,香港公司可以另行向意大利公司主张。


“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经历了股市的大起大落,这句话成了家喻户晓的经典警世名言。事实上,生活无处不存在风险,我们应该具备谨慎之心。比如说,你借款给别人,不是只想着借出去后就有利息收了,还应该对借款人的情况有一定的掌握,避免自己的钱“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又比如说,有人来找你,说看好你的公司,要给你的公司注资,你不能单纯地以为自己的公司真的很抢手,而更应慎重地评估来者何人,是否具备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所以,回到上面的话题,如果你买的是一件质量风险较高或有质量问题的物品,那么,你需要考虑事先与卖方协商货款抵减质量损失的条款,以货款的支付为质量风险提供一定的担保。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付使用的时间和空间跨度可能很大,一旦出现质量争议,不容易协商解决,而通过相关救济途径进行维权往往困难重重。建议大家在协商合同的时候,设定货款抵减质量损失的条款,尽量避免承受质量索赔的种种煎熬。当然,即使没有事先约定,在双方对质量问题有了初步共识时,买方可以主动提出暂扣尾款以便灵活处理质量赔偿事宜,争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作者:陈治艳)

出名要趁早,质量维权也要趁早

为了敦促权利人尽快寻求法律保护,法律往往设置许多时效和期限的制度,一不小心超过了,苦果子只有自己吃。张爱玲说出名要趁早,维护权益,我们也要趁早。


话说香港某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设备,因为没有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而擅自以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从而败了官司。法院判决认定货款应予支付,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香港公司也没有对该判决过多纠结,按着指引就把意大利公司告了。同样的证据,同样的说辞——意大利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就是有问题,要求赔偿。

那么,香港公司能不能拿到意大利公司的赔偿呢?这一次,法院说,来晚啦!

原来,意大利公司持有信用证却收不到尾款后,就直接找香港公司追讨了。经过多次催促仍然无果,才决定去法院起诉。那时候,这套设备已经在南海厂房里待了两年。

两年,正是这个两年,让香港公司再次输了官司。我国合同法规定,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而香港公司在意大利公司催收货款的两年里,既没有说给货款,也没有明说过设备的质量有问题,更没有说过要求索赔。双方只有多次对设备的调试和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和调整。而设备在调试和使用中出现问题,并不必然说明设备有质量问题,也有可能是使用不当导致的问题。香港公司没有在收到设备后两年内明确提出过质量问题,一直到意大利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时才提出,显然已经回天乏力。


香港公司的又一次败诉提醒我们:

首先,对自己买来的东西,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在网络平台交易的,发现有质量问题要及时沟通,要有保全质量问题证据的意识,及时有效地维权。

其次,要注意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和法定质量异议期限的适用。约定有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必须在检验期间内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质量合格;有保质期的,适用保质期;既没有检验期间也没有保质期的,则要在收货后两年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另外,如果没办法证明自己有没有提过质量异议,可以尝试证明对方对质量问题是知情的。因为我国合同法还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先前所讲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最后,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我们还需要留意一下一个公约的适用,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个国际公约的成员国遍布世界各大洲,包括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俄罗斯等经济大国。属于不同成员国的买卖双方如果没有选择其他规则,比如说某一国的法律、国际惯例、其他国际公约等,必须自动适用该公约。公约的适用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不过就产品质量异议期制度而言,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作者:陈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