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遼朝歷史撰述的衍變過程與自身特點
遼朝的歷史撰述情況,可以從記史與修史兩個角度去理解,其間的衍變過程與區别於其他王朝的特質是我們關注的重點。
遼初的記史制度,以往是一個不甚明晰的問題。趙翼《廿二史劄記》在簡單梳理遼朝的修史情況後,認爲“聖宗以前事”皆興宗朝所追記(1)。馮家昇即已指出趙翼之説存在明顯謬誤,特别是忽略了遼聖宗統和年間已修實録的史實(2)。不過拋開這一具體錯訛,趙氏所謂“建國初年事乃事後追記”的説法,還是産生了很大的影響。有學者在解釋《遼史》爲何會將907年阿保機即契丹可汗記作即皇帝位時稱:“已知遼朝的第一部國史是成書於統和九年的室昉《實録》,即便此書包含遼朝開國史的内容,其成書之時上距開平元年也已有八九十年之久,屬事後追述。由於遼朝的修史制度很不完備,恐怕很難指望建國初期的歷史會有什麽文字記載保存下來,僅憑口耳相傳,自然難免疏漏。”(3)類似的判斷在點校本《遼史》的修訂前言中亦有所體現(4)。
從趙翼到《遼史》修訂本,似乎都認定遼朝初年很難有像樣的記史制度。不過如果仔細搜尋,我們還是能够找到一些與此印象相左的蛛絲馬跡。據《遼史·耶律魯不古傳》載:“太祖制契丹國字,魯不古以贊成功授林牙,監修國史。”(5)所謂“監修國史”云云或有後人文飾之嫌,但這條材料至少表明阿保機時代確已設立了專人記史的制度。近年來考古發現的遼祖陵龜趺山“太祖紀功碑”(6),是現存時代最早的遼代官方歷史敘述,此碑僅遺殘片若干,但經過綴合仍可知其梗概。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此碑當立於太宗初即位之天顯二年(927),内容大體按年代順序記録遼太祖耶律阿保機的功績,内容多與今本《遼史》相契合,堪稱精華版的《遼史·太祖紀》(7)。這一情況似可説明遼初的記史制度已較爲成熟,今本所見相關史事並非後世追記(8)。
不過從總體背景看,遼朝初年的記史制度恐怕主要還停留在官方檔案的層面,即對國家大事、皇帝行止的逐次記録,當與中原王朝的規範制度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同樣屬於這一性質的記史制度,在遼朝還有日曆與起居注。日曆僅見於聖宗朝,統和二十一年“三月壬辰,詔修日曆官毋書細事”(第172頁),二十九年“五月甲戌朔,詔已奏之事送所司附日曆”(第185頁),從中可見這項制度在當時似尚屬草創,處於逐步摸索規範之中,後世是否延續則未可知。相較而言,漢式的起居注制度似曾貫穿聖宗至天祚歷朝,當更爲完備、周詳(9)。
遼代真正意義上的本朝史還應數四部“實録”的編纂,作爲當時最權威、最核心的官方歷史譜系,它們是決定今天所見《遼史》面貌的最初源頭。從乾嘉學人到馮家昇《遼史源流考》,再到近年來的遼史及史學史研究者,都曾對這一文獻系統的發展過程作過梳理(10),依次爲聖宗統和九年(991)室昉、邢抱朴修成《實録》二十卷,興宗重熙十三年(1044)耶律庶成、蕭韓家奴、耶律谷欲修《遥輦可汗至重熙以來事迹》(又名“遼國上世事迹及諸帝實録”及《國朝上世以來事迹》)二十卷,道宗大安三年(1085)太祖以下七帝實録,道宗壽昌至天祚帝乾統年間成耶律儼《皇朝實録》七十卷。關於這四部“實録”的體例,修訂本前言根據今本《遼史》所引耶律儼《皇朝實録》有“紀”、“志”及“后妃傳”這樣的稱謂(11),指出此書雖名爲“實録”,實爲紀傳體國史;並就此推斷其他幾部“實録”從内容斷限判斷亦當爲紀傳體,進而結合遼朝有所謂“沿名之風”的現象,認爲此係遼朝在接受漢文化過程中機械效仿,沿用“實録”之名而未得其實的結果。
按耶律儼書之體裁有今本《遼史》引文爲證,當無疑義;有遼一代四部“實録”皆非限於一朝一代,與中原制度迥異,確有名實不符之嫌,不過就此論定四者皆同爲紀傳體,則還須斟酌。據《耶律孟簡傳》載:“大康中,始得歸鄉里。詣闕上表曰:‘本朝之興,幾二百年,宜有國史以垂後世。’乃編耶律曷魯、屋質、休哥三人行事以進。上命置局編修。”(12)知晚至道宗大康年間,遼朝尚無紀傳體國史,自孟簡始將太祖、世宗及聖宗時最重要的三位功臣事迹編纂進呈。由此看來,聖宗、興宗兩朝所修“實録”,雖不限於一朝之事,但仍當爲編年之體,而道宗大安三年所修者正在孟簡進言、“上置局編修”之後,或即就此改編年爲紀傳,最終爲耶律儼《皇朝實録》所承襲(13)。可見遼朝四部“實録”雖皆與中原規制不同,然其内部亦當存在由編年體到紀傳體的衍變過程。
由於史料的限制,既往遼代史學史研究所討論過的基本問題已如上述。在此基礎上,我們希望能提出些許新的問題:遼朝的歷史撰述是否有區别於其他王朝的特質?這些特質對於我們今天所見到的《遼史》文本産生了怎樣的影響?反之,我們是否有可能通過分析今本《遼史》的某些細節去窺見遼朝當時歷史撰述的最初樣態?以下即從三個側面稍作嘗試。
(一)國字與漢字
上文提到遼興宗重熙十三年,耶律谷欲、耶律庶成、蕭韓家奴曾纂修《國朝上世以來事迹》,又稱“遼國上世事迹及諸帝實録”“遥輦可汗至重熙以來事迹”。近年來公佈的考古資料顯示,這部實録不僅有漢字文本,很可能還有契丹字文本。俄羅斯科學院東方寫本研究所(IOM)Nova中國藏書中的H176契丹大字手抄本,凡127頁,約1.5萬字,由八個不同時期完成的抄本組成,主要部分爲二號、三號兩個文本,超過一百頁。其中二號文本包括序言及第一章,三次出現同一個標題,可釋讀爲“大中央遼契丹國諸可汗之記”,而其序文落款恰爲“重熙十四年二月”,由此推斷二號文本極有可能就是重熙十三年六月下詔修撰、於次年二月成書的《實録》(即《國朝上世以來事迹》)契丹文殘卷(14)。
雖然這部契丹大字史書迄今只公佈了三頁,但它卻很可能是目前所知最早的草原政權用本族文字撰寫的官方史書,它的存在本身就刺激我們重新審視《遼史》中司空見慣的一些記載,重新思考遼朝當時的記史、修史制度。本節開首曾提到遼朝最早見諸記載的史官是耶律魯不古,“太祖制契丹國字,魯不古以贊成功授林牙,監修國史”,此所謂“契丹國字”當指契丹大字,可見遼代首位史官正是創製契丹大字之人,也就是説,契丹王朝的記史制度從一開始就和本族文字緊密地聯繫在一起。以“太祖紀功碑”、帝后哀册爲代表的具有遼朝官方記載性質的石刻,皆以契漢雙語寫成,且多由不同詞臣單獨撰寫,記載内容亦非完全一致。現在看來,這些幸存的碑碣絶不會是契丹字的主要應用範圍,而應視作整個契丹文歷史記述體制之下的自然延伸,它們共同反映出契丹王朝自有本族文字起,即可能建立了並長期保有一套獨立而悠久的契丹文字記史傳統。而俄藏契丹大字實録的發現則表明至晚在重熙年間,本族文字的書寫傳統已經完成了由記史(“記載之史”)到修史(“修纂之史”)的制度轉變。
綜合以上綫索判斷,遼朝當時應曾實行過一套契丹字與漢字雙軌並行、彼此獨立運轉的史官制度。這種制度雖然在現存漢文遼史資料中没有直接記録,但卻在易代之後的金源文獻中有所體現。遼皇族後裔耶律履曾任金世宗朝史官,自稱“臣以小字爲史掾,(張)景仁以漢文爲史官,予奪之際,意多不相叶”(15),此所謂“小字”即契丹小字,可知金代中前期仍然延續了遼朝契漢雙軌的史官制度,只不過在俄藏契丹大字史書發現之前,這樣孤立的史料碎片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
明乎上述制度背景,元修《遼史》中某些特異的文本現象方能得到相對合理的解釋。我們注意到,《遼史》所記他國使節之名往往是聽音記字,如統和十五年七月高麗遣“韓彦敬奉幣弔越國公主之喪”(16),此“韓彦敬”在《高麗史》中作“韓彦卿”(17);乾統五年十二月“宋遣林洙來議與夏約和”(18),此“林洙”實即林攄,《宋史》有傳(19);乾統六年十月“宋與夏通好,遣劉正符、曹穆來告”(20),此“劉正符”實即《宋史》有傳之劉正夫(21)。使節朝聘,必納名帖,倘由漢字檔案系統直接迻録,斷不致有此疏誤;惟有這些漢人名氏最初用契丹字記録下來,後來轉譯爲漢字,方可能出現上述問題。類似的情況在《遼史》中並不鮮見,這裏還可以舉兩個比較著名的人物。其一,《耶律休哥傳》載“統和四年,宋復來侵,其將范密、楊繼業出雲州”(22),此“范密”即潘美,潘、范二字,分屬滂母、並母,中古音可以通轉,而“密”字本爲入聲,至遼時韻尾已經脱落,正可與“美”字對譯。其二,《天祚皇帝紀》附《耶律淳傳》記保大二年“宰相李純等潛納宋兵”(23),其中“李純”即李處温,今本《遼史》所見此人之名多作“處温”,然細審其史源,皆出自宋代文獻;而此僅見之“李純”,源頭當爲遼方自身記載(元人纂修之直接史源爲金人陳大任《遼史·皇族傳》),亦屬因音連讀之記録。透過這些文本細節,我們依稀可以窺見一副以往不爲人知的圖景:遼朝契漢雙軌的記史制度互有融通,且有主次先後之别,今天所能看到的部分遼朝官方漢文記載最初存在經由契丹文記録轉譯而來的可能性。這樣的視角對於我們重新認識《遼史》的文本面貌及其最初史源的性質具有重要意義。
(二)記言與記事
與以上所論息息相關的是《遼史》中的記言問題。所謂記言,包括書面、口頭兩部分,前者是指詔令奏疏之類的文書,後者則指君主臣庶之間的談話。中原史家自先秦時代即有“左史記言,右史記事”的傳統,言談文辭構成了歷代正史的重要内容,即便如《魏書》《金史》《元史》這類源出北族王朝官修史書者亦别無二致。相形之下,《遼史》着實是一個例外。遍檢全書,絶少記言,即便偶有記録亦極爲簡短。兹以本紀爲例,將其中記言情況列表如下。
表1-1:《遼史》本紀記言情況統計表
觀上表可知,《遼史》本紀所記文書、談話總量實在少得可憐,與其他正史連篇累牘的記録完全不可同日而語。需要稍加解釋的是表中太宗、天祚兩朝的情況:《太宗紀》録太宗君臣談話稍多,然多涉伐晉之事,覈其史源,一半以上(即表中“+”後之數目)皆出自中原文獻如《舊五代史》《資治通鑑》等,乃金元史官所增入(詳見本書第二章第一節),而非遼朝當時之記録;同理,《天祚紀》記言爲數不少,然細審之下,竟無一不出自金朝實録或宋代文獻,亦係後人所增(詳見本書第三章)。倘若不考慮此類後增之辭,《遼史》本紀在記言數量方面呈現出高度一致的面貌。
不惟本紀如此,遍檢全書志、傳,詔令奏疏之類的文書亦十分稀見,僅《刑法志》所載詔令相對集中,疑與其最初史源或爲條法編敕這類特殊文書的彙編有關;列傳部分記言略夥,然亦多屬隻言片語,僅蕭韓家奴、耶律羽之、郭襲等極少數人的傳記中存有大段奏疏。這樣總體上只記事而不記言的乾癟面貌,事實上是《遼史》簡陋不堪的重要表徵,其中所折射出的遼朝漢文記史制度可能存在某些系統性的問題值得深思。
(三)官史與私著
《遼史》列傳所涉人物,有私家碑誌資料傳世者目前所知凡十數人,如韓知古、耶律羽之、韓匡嗣、蕭常哥、耶律合住、耶律仁先、耶律撻不也、韓德威、韓滌魯、張儉等,其中既包括遼朝的皇族、后族,亦包括漢人官僚,且時段貫穿整個遼代。全面對比這些人物的《遼史》本傳與私家碑傳,可以發現兩種文獻存在着系統性差異,不僅文本結構、具體文辭頗有不同,所記生平事迹、授官情況亦多齟齬。兹以耶律羽之、韓匡嗣二人爲例列表如下。
表1-2:《遼史》列傳與私家碑誌對照舉例
續表
①《遼史》卷七五《耶律羽之傳》,第1366頁。
②拓片見劉鳳翥、唐彩蘭、青格勒編:《遼上京地區出土的遼代碑刻彙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86頁。
續表
①《遼史》卷七四《韓匡嗣傳》,第1360—1361頁。
續表
①拓片見劉鳳翥、唐彩蘭、青格勒編:《遼上京地區出土的遼代碑刻彙輯》,第2頁。
上表中除粗體部分本傳與墓誌稍有相合之處外,其餘文字皆大相徑庭,二者在文本傳承方面可謂毫無淵源可言,類似情況普遍存在於上面提到的十個人物傳記中。這些列傳文本的最初源頭,應該可以追溯至遼朝當時所修本朝史中的人物傳記。目前看來,遼朝官方歷史編纂與私家傳記系統似乎處於相對獨立與隔絶的狀態,私家誌狀並未直接進入官修列傳,與隋唐以降中原修史制度背景下産生的列傳文本迥然有别(24)。
以上三方面文本現象,共同指向遼朝歷史撰述制度所可能具有的特質,也啟發我們重新審視《遼史》所見遼代歷史資料的性質。然而遺憾的是,由於材料的極度匱乏,我們很難在文本樣態與歷史現場之間建立確切的聯繫,只能藉助比較的視角和背景的分析做一點很不成熟的推想。
現在看來,遼朝的歷史撰述或許是北族王朝兼容“蕃”、漢兩種修史制度的首次嘗試。在此前入主中原的草原政權如十六國、北朝並無本族文字,完全承用漢式史官制度,而與此相對之突厥、回鶻等,則未見採行漢字記史之制。契丹自建國之初即創製本族文字,同時又兼採漢制,逐漸形成了契漢雙軌的記史—修史制度,這與著名的南北面官、蕃漢分治完全契合,共同植根於遼朝兼跨草原、中原的歷史基盤。這一記史—修史體制無疑具有不可忽視的開創性,此後之北族如女真、蒙古與滿洲的記史制度都可以看作在此基礎上不同程度的繼承和發展。
然而,遼朝的這種契漢雙軌體制又具有明顯的過渡性、嘗試性和不完備性。首先,相較於蒙古與滿洲“蕃”漢雙軌皆較健全的記史制度,遼朝漢字記史系統的完整性似乎要大打折扣。在雙軌體制的實際運作中,漢人史官與遼朝政治中樞可能存在的生疏與隔膜,使得他們可以接觸到的信息來源本身即受到限制(此處或許可以參照蒙元時期漢文史料與蒙文、波斯文史料關於同一重要政治事件的豐簡和準確程度差異),同時很多時候還存在需要由契丹文資料翻譯的過程,具體環節雖不可考,但從留存的結果來看,其間應該存在系統性的缺陷。其次,修史活動與配套制度的脱節。文書行政、行狀考功、檔案保存、史館報送等制度,事實上是漢式修史制度得以順暢運行的前提和保障,而從上文所述文本情況來看,這些制度在遼朝的行用狀況恐怕是有很大疑問的:契丹有文字以前,行政多憑口傳,創立文字以後,是否即能建立完備的文書制度尚無確證,且當時的行政文書是否皆有漢文譯本亦未可知;行狀考功是融通官私傳記資料系統的管道,契丹人是否使用行狀,遼朝有無考功報送制度,都要打上大大的問號;契丹始終實行捺鉢制度,統治中心在於皇帝隨時遷徙之行朝,文書檔案在不斷移動中如何保存也是一個謎團。在這樣的背景下,遼朝官方修史,恐怕很難與實際政務運作機構發生聯動,而更像是一項相對孤立、封閉的制度。今本《遼史》本紀與“大事記”相類而絶少記言,傳記則多似就官方檔案摘録簡單編排而與私家碑傳迥異,或許正源於此。如果懷揣以上思考再回頭來看前人關於《遼史》“最爲簡陋”的批評,我們應該會多一份别樣的理解與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