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是银行经营的两种模式。银行业从产生至今,经历了从银行业和证券业分离、融合、再分离、再融合的阶段,世界各个国家根据本国所处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选择了不同的经营模式,两种经营模式有利有弊。本节将从各个角度详细分析这两种经营模式。
一、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分类
(一)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定义
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可分为两种,即分业经营模式和混业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是一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别设立机构独立运营的经营方式。各类金融机构严格在限定的某一范围内提供金融服务,不得跨界经营并分别由不同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管。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传统的存贷、结算等业务,不能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分业经营的商业银行又称为职能分工型银行。
混业经营是指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资本和货币市场上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方式。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不仅可以经营存贷款、结算等传统的业务,还可以同时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如证券的承销包销、企业投资、保险代理和其他银保合作业务)。混业经营模式的特征是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如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业务、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不做或很少做法律方面的限制。
(二)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优劣势对比
这两种经营模式各有利弊。分业经营模式以英、美、日等国为代表。综合分析英、美、日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的情况,可发现其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积极作用。分业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避免货币市场的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客观上起到遏制垄断、维护竞争的作用;专业化分工,集中在某一特定领域的产品和服务,专门从事银行业务、证券管理、资产组合管理或为大型公司提供融资服务,资源集中,易创品牌;与客户关系简单,透明度高,易于监管。
其也有弊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提供产品单一,难以分散风险,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弱,对于外部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动相当敏感,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由于各专业性的金融机构业务分离,资源和信息不能共享,资金流动性低,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由于削弱了竞争,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较低,无法为客户带来市场竞争的好处。
混业经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混业经营本身有分业经营模式所缺乏的某些优势。
第一,增加了商业银行对金融市场的应变和适应能力。从市场营销优势看,它可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从而迅速满足客户需求,使客户享受到整体服务和综合定价的优惠,同时可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量体裁衣地满足其定制的金融产品,有利于与客户建立密切的联系。从市场收益优势看,混业经营能使商业银行根据不同金融业务的市场增长潜力和盈利水平,集中向优势业务倾斜,提高收入来源,保证整体盈利能力。
第二,由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广,因此有利于扩大其经营规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率。
第三,降低银行风险。混业经营的银行能比较全面了解、掌握客户的财务、经营状况,从而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能提高贷款和投资的质量,减少经营管理的难度和资金动用的风险。同时,通过资产和负债在各个业务领域中的灵活调度,长、短、固、流等多种匹配、组合,实质性地降低了银行风险,促进了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混业经营模式相对分业经营模式也有弊端。业务的综合大大提高了管理难度,从事的业务种类过多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为了设法巩固本机构在每一领域的地位,管理与风险控制将更加复杂,需要大量的资源,并且同一集团内从事各种业务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同时由于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经营,一旦陷入风险过高的关联业务,容易引起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的传播和扩散;随着业务种类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容易导致金融业的垄断,对经济产生消极影响。
相对而言,混业经营偏向于效率性,而分业经营偏向于稳定。没有一种模式能将金融业经营的效率和稳定性完全统一。从发展趋势看,混业经营模式已日益成为国际金融业的主流。
二、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发展历史[8]
自产生至今,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商业银行的银行业务与投资业务因为不同的时代背景分分合合地度过了几个世纪。
(一)早期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
早期银行业与证券业处于自然分离状态。在远离跨区贸易的背景下,办理货币汇兑和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发行证券、票据的商人银行相继诞生,虽然各国没有颁布专门的分业经营法律,但是商业银行和商人银行的业务是自然分离的。
(二)20世纪的融合阶段
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证券市场的日益繁荣,使得商业银行在利益的驱动下向投资银行业务渗透并不断扩展,形成混业经营的局面。
(三)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后的法律限定分离阶段
1930年前后,股市投机猖獗,最终导致了大崩盘,股市危机迅速传递到了大量参与证券业务的银行系统,使得银行大量丧失流动性,面临倒闭的可能性,银行为解决其流动性不足又急于抛出股票,结果导致股市大幅度下跌,形成恶性循环。人们普遍认为,正是由于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才导致了这次大规模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因此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严格规定商业银行除用自有资本有限进行证券买卖以外,不能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投资。之后,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通过颁布法律明确规定了分业经营的模式。
其中,根据《Q条例》对于存款利率上限的规定,以及20世纪60年代末上升的通货膨胀率导致的利率升高,使得投资者对不同资产收益率的差异更加敏感,由于支票存款和定期存款的低利率,人们将其资金从银行中提取出来,直接投资于收益率较高的资产,导致金融脱媒(Disintermediation)现象的产生。银行为了生存和维持其盈利水平,在高风险贷款领域增加杠杆率高的贷款类型,并在更具盈利能力的表外业务方面进行金融创新。
(四)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再次融合阶段
随着金融国际化带来的竞争压力,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导致的金融非中介化,各种金融创新对金融管制的规避,银行风险管理意识的加强和机制的完善,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开始放松对银行业分业经营的限制。日本、英国、美国先后立法,逐步允许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全面融合。这一时期的融合在经营规模、技术支持、风险意识方面和早期的自然融合已有了本质区别,其业务综合化、全球化是以高度的信息技术为基础,以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和各种风险管理手段为支撑。
三、当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实践[9]
当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组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模式(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system)
美国采取的是“母混业,子分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较为典型而且运作比较成功的案例是花旗银行。花旗银行于1968年成立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旗下有13个子公司,能够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组成“花旗集团”,总资产为7000亿美元,业务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全能金融集团,在美国开创了金融集团的先河。
日本采取的是金融机构出资新设金融混业机构模式。经济大危机后,日本金融监管当局允许银行、证券、信托通过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领域的业务。日本大型银行的非传统业务主要由下属国内外分支行经营,各分支机构同时经营银行业务、证券和信托业务、外汇业务以及衍生产品业务。在分支机构内部,各业务相通,资金可以相互调剂。
(二)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 banking system)
在德国、瑞士、法国、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广义上的全能银行相当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非金融企业股东的总和,是集多种金融业务于一体的金融平台或“金融超市”。在这种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各种银行都可以全面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保险销售等业务。各家银行具体选择何种业务经营则由企业格局、自身优势、各种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自行考虑,国家对其不做过多干预。
四、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体制历史回顾
我国现阶段的经营模式为分业经营模式。1993年以前实行混业经营。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世纪80年代末,证券发行和流通市场成立,银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伴随着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出现,各专业银行都介入了股票、房地产、保险等业务,导致了金融秩序混乱甚至于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国家于1993年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选择的现实性分析
目前我国金融业选择分业经营模式具有积极的意义,是现实的需要。
第一,银证分业经营有利于我国在现阶段快速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是从银行与财政分家开始起步的,以后经过了中央银行与国家专业银行的分离,国家专业银行与区域性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三大政策性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分离等几大关键性步骤,从而形成了目前的金融市场体制格局。实践证明,这种体制是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需要的。
第二,分业经营模式有利于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和投资银行的迅速成长。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是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难点,而发展投资银行业,建立资本市场,推进风险与收益较为对称的直接融资体制的形成,一定程度上,将缓解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难度。同时,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有利于减少金融体系的激烈竞争,给刚刚发展起来的投资银行提供宽松的生长环境。
第三,从目前来看,分业经营有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起步不久,各项法规不健全是个突出缺点。无论在实际操作上、管理上还是在市场监管上,都远未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分业经营分散了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一方面,分业经营后,商业银行不再是全国唯一的资金融通主体,高风险的长期资本融资由投资银行来完成。另一方面,由投资银行实现的企业资本金社会化分散了金融体系的风险。
第五,我国银行业的开放程度还不高,金融市场体系、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监管水平低,资本流动性差,许多条件还达不到金融业混业经营条件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经营是必然的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有利于国家监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一旦实行混业经营又无法依靠自律、法律机制约束,就难以有效控制风险。
但是,银行业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即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传统业务向证券、投资、保险业务渗透成为全能银行,是当今世界金融领域发展的一大趋势。实行混业经营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虽然现阶段我国存在分业经营的现实合理性,但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市场化,加之国际化提出的挑战,以及混业经营模式本身具有优势和科学合理性,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制度进行制度创新,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潮流,向混业经营的全能制银行发展,以实现制度创新所带来的潜在利润。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背景下,各国纷纷走向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们不能脱离这一既成事实来论证分业经营在我国的优越性和混业经营在我国的危险性。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不仅是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竞争,适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使商业银行自我完善和发展以及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