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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业主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
业主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或投资人专门为工程建设项目设立的独立法人。业主可能是项目最初的发起人,也可能是发起人与其他投资人合资成立的项目法人公司;而在项目的保修阶段,业主还可能被业主委员会(由获得了项目产权的买家或小买家群体组成,在国外也被称为业主法人团)取代。
业主,一般又称为“建筑单位”,也常被俗称为“甲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定义为“发包人”,是指拥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办妥项目建设的各种准建手续,以建成该项目达到其经营使用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个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业主大多属于政府公共部门,因而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期建立项目投资责任制约机制,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项目法人责任制又称业主负责制,即由业主对其项目建设过程负责。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资金筹措与管理、招标与合同管理、施工与质量管理、竣工验收与试运行以及建设项目的统计和文档管理。
目前国内工程项目的业主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机关或事业单位,如投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则此等企业、机关或事业单位即为此等项目的业主。
(2)对于有不同投资或参股的工程项目,则业主是共同投资方组成的董事会或工程管理委员会。
(3)对于开发公司自行融资、由投资方组建工程管理公司和委托开发公司建造的工程项目,则开发公司和此等工程管理公司即为此等项目的业主。
(4)除上述业主以外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