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制结构与税收分类
一、税制结构的概念
税制结构即税收制度的构成形式,是一个国家根据其经济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根据主次分别设置若干税种,并由这些税种相互连接、相互协调、功能互补所组成的税制总体格局,它说明了一个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税制的总体格局及内部构造。税制结构的内容包括税种的设置,各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等。税制结构问题可以说是税制设计的根本战略问题,合理的税制结构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首要前提,决定税收作用的范围和深度。只有税制结构合理了,才能从总体上做到税制合理,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
税制结构不是人们凭主观意志随意确定的,它主要取决于各国的具体情况。影响税制结构形成的主要因素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国家政策取向以及税收管理水平等。经济因素是影响并决定税制结构的最基本因素,而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影响流转税和所得税等税种在税制结构中所占比重大小的重要因素。
二、税制结构的类型
就税制的总体结构而言,税制结构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两大类型。
1.单一税制
单一税制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只以一种征税对象为基础设置税种形成的税制,即一定时期内只征一种税的税制。
单一税制虽然使纳税人易于明确其纳税税额,并且稽征手续简单,征收费用少,但是,国家的税收收入集中通过一个税种来筹集,收入的弹性不大,很难充分满足国家财政的需要,税收收入也很难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由于它仅就某一经济现象(或某一征税对象)征税,势必使税源枯竭,阻碍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由于征税面较窄,其征税对象比较单一,税收调节的范围也十分有限。同时,税收负担集中在少数人身上,很难贯彻普遍征税的原则,不能公平税负。另外,再从税收的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及财政原则等方面上来看,单一税制也很难付诸实践。所以,历史上虽然曾有过单一农业税(或单一土地税)、单一消费税、单一资本税和单一所得税等主张,但是,这些主张均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至今历史上还没有国家真正实行过单一税制。
2.复合税制
复合税制结构模式也称“复税制”,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以多种征税对象为基础设置的税制。这些税种通常有主有次,彼此配合,相互协调补充,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税收体系。复合税制税种多,征税对象的范围比较宽,税收调节的范围比较广,国家的财政收入通过多个税种筹集,税收调节的作用也通过多个税种来实现,各税种相互配合和补充,能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与单一税制相比,实行复合税制能够更好地体现普遍征税的原则,税收负担的分布也较为合理。
拓展阅读
关于“世界各国税制结构的比较”问题,可通过下列链接查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20c9f80102vkvc.html
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复合税制,但各国的主体税种不完全相同。主体税种就是在税制结构中内主导地位的税种。其基本特点是税收收入的比重大,税收调节的范围广,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主体税种既可以是某一具体税种,也可以是某一类税种。实行复合税制结构模式的国家,由于主体税种的选择不同,可以分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复合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复合税制”及“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复合税制”等多种模式。发达国家通常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较少的国家一般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主体税种的复合税制模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共同构成了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
三、税收的分类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体系中往往包括许多税种,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标准有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税收管理和使用的权限、税收收入的形态、税负是否转嫁与税收用途等。
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特定行为与目的税类五类。
(1)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营业(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系,通常也称为商品税。流转税的经济前提是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其计税依据是商品销售额或劳务收入额,一般采用比例税率。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都属于这一类。这类税收有一个共同特点,课税额度只同商品或非商品的流转额相联系,纳税人只要取得流转收入就要缴纳税款,不受成本费用和盈利水平影响。因此,流转税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调节价格水平和促进经济核算等方面能够发挥特殊的作用。
(2)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以所得额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系。所得额有纯收益额和总收益额之分,所得税以纯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纯收益额是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少征,无所得者不征。它对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具有特殊作用。目前,我国所得税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是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征收的各种税收。资源课税可以调节企业因自然资源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从而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目前,我国对资源的课税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财产税类,该税类是以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系。财产课税的经济来源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财产课税对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作用。目前,我国财产课税有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
(5)特定行为与目的税类。该税类主要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主要是为实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征收的税收。
目前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体系中,共计包括17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
除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和海关负责征收关税、船舶吨税及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外,其余各税种都由税务局征收。
2.按计税依据分类
按计税依据,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指对征税对象以价格或价值为计量标准的税种。从量税是指对征税对象以重量、体积、面积或件数等自然单位为计量标准的税种。从价税的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够体现合理负担政策。从量税的税额随征税对象自然单位数量的变化而变化,具有计税简便的优点,但税收负担不能随价格高低而增减,不利于促使纳税人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我国现行的税种大部分是从价税。
3.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指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收。价外税是指价格内不包含税金,而税金是价格的一个附加额。在我国现行税制中,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4.按税收管理和使用的权限分类
按税收管理和使用的权限,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税收收入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也称国税;税收收入划归地方财政的税种,属于地方税,也称地税;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所划归的具体税种如表1.1所示。
表1.1 中央与地方所划归的具体税种
5.按税收收入的形态分类
按税收收入的形态,可分为货币税和实物税。货币税是指以货币形式缴纳税款的税收;实物税是指以实物形式缴纳税款的税收。从税收发展的漫长历史过程来看,国家税收的最初形态是实物税,随着商品生产和货币经济的发展,货币税逐步替代实物税。我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中期,税收都以实物税为主,后来货币税所占比重逐渐增大。我国现行税收都是货币税。货币税不仅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和进行国家财政的收支管理,而且使税收广泛地介入商品货币关系,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
6.按税负是否转嫁分类
按税负是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税收称为直接税,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凡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嫁给他人,发生转嫁关系,由他人负担的税收称为间接税,如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该种分类方法是各国经济学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分类方法。这种税收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帮助分析税收负担及其运动规律。
7.按照税收用途分类
按照税收用途,可以分为一般税和特定税。一般税是指满足一般财政需要的税收。特定税是指满足特定财政需要的税收,如西方社会开征的社会福利税,我国常用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