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垄断资本理论的当代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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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公司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公共利益调控

要实现这一目标,以前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僵化教条就必须被抛弃,各利益集团必须寻找共同的基础。为了论证经济和政治改革的必要性,进步运动的领导人发起了重新评价和修正19世纪自由主义信条的运动,设计并提出了公司自由主义的前提和手段。这一社会运动的核心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是对公司权力的自由主义论辩。这些论辩既保留了政社分离这一宪法性原则,又论证了对公司进行公共调整的正当性。这一倾向不仅塑造了法律思想和政治思想,也渗透到社会科学的各个方面。

要使公众的政治信念、理想和期望与公司秩序的社会—经济现实相一致,就必须对放任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主义信条所体现的自由主义信念的前提进行实质性的修正。20世纪早期对美国式自由主义的修正既是对新的公司秩序的批判,又是对它的包容。其基本信念是:经济集中尽管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社会破坏性,但也蕴藏着巨大的提高生产率的可能性;并且可以根据所有阶级的利益对公司权力进行调控。

进步时期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所阐明的公司自由主义是建立对社会负责任的公司秩序的理论依据。公司自由主义在早期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中融合进社会主义思想和民主思想的成分,如反垄断(集权)和机会均等,为美国社会的公司化重建提供了一种自由主义的辩护。

在20世纪前几十年,公司自由主义取代放任自由主义和中央集权的社会主义而发展起来。在承认大公司的生产潜力的同时,政治家高度警惕公司权力对民主政治构成的威胁。他们一方面阐述了公司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又制订了旨在确保自由民主制度的活力、强化公司在国家命令下自治的广泛改革计划。

法学家、政治思想家、哲学家和意识形态学家为权力关系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性和普遍性的辩护。权力平衡观作为对集权的补救,贯穿于美国的各种制度中,并引导了美国自由主义的独特发展。在市场中,不受限制的权力代表着一种专制,这种专制是市场本身的规则无法补救或防止的。在自然法无能为力的地方,人定法就必须介入。相信可以通过法律重构控制关系,实现权力制衡。

19世纪末20世纪初,通过法律(包括宪法、公司法和反托拉斯法)对控制关系的重构既保留又调适了美国自由主义的宪政传统,以及国家与社会分离的指导原则。那种内在地视所有商业手段为私人性质的倾向、那种与对机会均等存在的确信相伴随的顽固的个人主义、那种认为现代法人的集权化是其生产率和功用的必然代价的观点都促进了这一进程。

产生的普遍原则是:通过使法人权力受到公共调控和法律制约来使其合法化,亦即公司权力必须根据公共利益进行调控。这既使公司权力合法化,又使大公司向一种负有社会责任的机构转变。

19世纪末,随着契约条款的效力降低和实体性正当程序的兴起,法人自由主义在法律中获得了意识形态上的重要地位。最高学院根据逐渐兴起的法人自由主义在反托拉斯法中创设了新的学理。反托拉斯法中的法律推论不仅承认法人权力对个人自由和机会均等构成了威胁,还承认它在受到公共利益调整时能产生社会和技术方面的好处。通过承认市场不能进行自我调整,需要政府调控这一点来维护对资本主义自然法的信仰。通过引入与公平竞争有关的道德和法律,私人企业的意识形态逐渐与社会责任观念相融合。通过法人社会责任论(通过法律使法人权力承担公共责任的学说)将现代公司行使的权力合法化。

首先,必须使用反托拉斯法来确保经济活动保持充分竞争并向新来者开放。保护生产者为自己产品定价的能力,保护所有的生产者平等地获得铁路交通等垄断服务。

美国政府通过反托拉斯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禁止和限制。如禁止价格歧视和贸易垄断、禁止操纵价格等。反托拉斯法阻止公司永久垄断某些物品的供应,以提高其相对于其他人的政治权力。通过使用反托拉斯法,确保经济活动充分竞争并向新来者开放。

强有力地执行反托拉斯法是自由企业私有经济的重要基础。垄断者会破坏小商业并压榨劳动者,放缓或滥用创新,削弱国家安全,并腐蚀政治系统。规范集中权力的失败可能导致实际财产与自由的大规模破坏。如果不能保护生产者免遭远方的金融家和大型经销商的操控和掠夺,就可能剥夺产业体系的利润并迫使生产者减少生产资料投资、技术开发和工作积极性,从而逐渐破坏工业系统的基础。

政府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是打破或限制所有的垄断,保护个体公民不受任何富人经济势力的影响,反对集中的政治经济力量。

不过,也要抵御分拆大公司的诱惑,以免公司规模太小而无法良好运转。因此,最终成型的反托拉斯法打击了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开放性和可竞争性,但并不禁止大资本吞并中小资本,并保留了寡头市场结构。

其次,在20世纪头40年里,立法机关和法院取消或削弱了股东的绝大多数重要权利,把股东权利授予了经营者,以实现集中控制,并允许管理层行使非常大的“自治”权力,进一步扩大了管理层的特权。现在,绝大多数州和联邦法院都允许公司高级职员在行使其对内部事务的管理权时享有相当大的裁量权,因而使公司自治的范围更广阔了。基于财产关系之上的权力被一种基于更具包容性的控制关系的权力所取代,允许公司管理层对公共事务行使其私人权力。

政治自治原则取代了传统的管理效率原则,赋予了公司决策者广泛的相机决策权。现代公司组织除去营利功能外,还在政治和社会考虑的基础上运作。在20世纪,成文法和判例法批准了公司经营者作出的各种各样的“政治性”决定。

政府对寡头政治市场和公司政治活动的调控不仅维护了公司的自治,也对公司权力在有关公共利益问题方面的行使施加了限制。它制定了既与大公司公平竞争伦理相一致,又与不断变化的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公众标准相符合的规则和程序。

最后,进步论者崇尚通过科学手段进行行政管理。他们创造了一种为社会各阶层提供适度保护的监管模式,同时又不动摇企业权威的基础。

这种监管模式是建立履行监管职能的官僚机构,并从各行各业抽调专家来组成该机构的领导核心,以提升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利润水平为监管目标。进步主义者想以无政治倾向的技术专家政府替代作为腐败政治机器存在的地方政府。对公司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权并不是由州政府行使,也不是由企业雇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行使,而是根据科学、理性管理原则,被赋予了法律专家和财务、审计、工程师等专家。

监管体系在社会中造成了一种公众可以凭借这一保护机制来体现自己价值取向的假象。这一假象分散了公众的注意力,使人们不再去关注日益扩大的企业集权和法律体系的相应变化。正是改变了的法律条款让企业得以逃避公众对其内部事务的干预。公司法保护正当商业利益免受公众干预,允许企业从自己的商业利益出发去管理其内部事务。利润被视作企业作为一种经营实体生存下去的最好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