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制度沿革
1. 封建土地私有制时期
封建时期,年乃索麻部落牧地的土地所有权掌握在千百户、牧主头人、宗教上层人士手中。清雍正三年(1725年),清廷平定青海蒙古罗卜藏丹津叛乱,在青海善后事宜中规定将藏族划归官府管辖,清查户口,划定地界,授予部落头人以千、百户职衔,统领部落,藏族各部皆不再隶属于青海蒙古各部。自那时起,刚察族一直世袭千百户制度,形成了封建生产关系中带有奴隶生产关系的社会组织状况,包括草原和牲畜在内的主要生产资料为千、百户、部落头人及宗教寺院占有。千百户、牧主头人和寺院占有大部分草水条件优越的草场,并可随意调剂使用,贫苦牧民放牧牲畜没有固定草场,由千百户分配安排。贫苦牧民在政治上受其统治,经济上属其管辖,大到分派徭役、分配草场、摊缴赋税,小到草场迁移,出售畜产品,均受千百户辖制。在封建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千百户、宗教上层人士和官府形成三位一体、政教合一的特权统治体系,对贫苦牧民进行剥削。其方式包括:畜租、高利贷、无偿劳役、负担赋税徭役。
2. 民主改革与互助合作时期
1952年9月,中共刚察区工委进驻刚察时,畜牧业生产为个体经营方式,草场为私人所有,但所有权依然主要集中在千百户和牧主个人手中。中共刚察区工委根据牧业区的社会和经济特点,贯彻执行“稳重稳进”“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和“扶助贫苦牧民建家立业,发展生产”的政策,争取牧主和上层人士,团结中层人士,调解草场纠纷,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牧业经营管理上,仍然依靠千百户,实行间接管理。1954年,中共刚察县工委、县人民政府监狱个体私有畜牧业经济发展不稳定,为引导牧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遵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稳定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在牧区贯彻“积极稳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始引导牧民组织互助放牧组、保畜组,推行互助合作的生产形式和管理办法。1956年,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自愿互利,按股分红的原则组建牧业生产合作社。1957年,全县继续推行牧业生产合作社,将互助组合并扩大为合作社,组建新社。从1952年到1958年,通过民主改革和互助合作的生产形式,土地所有权逐渐从私有向公有过渡。
3. 土地集体所有制时期
1958年上半年,全县范围内大张旗鼓地推行牧业生产合作社,顺利完成畜牧业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1958年8月,牧业生产合作化转为人民公社。同年9月,全县实现牧业公社化,扩社并队。建立起了包括泉吉在内的22个牧业公社,年乃索麻村成立生产大队,实行公社一级所有,统一核算的制度,牲畜等生产资料、资金、设备一律归公社所有。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由公社统一管理使用。劳动、财务、分配等管理权也集中在公社。在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生产大队不搞独立经济核算。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等政策,中共刚察县委、县人民政府努力纠正“共产风”“浮夸风”和“瞎指挥”的错误,从牧区实际出发,合理调整人民公社规模,实行公社、生产队两级所有,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全面推行“两定一奖”(定工、定产、超产奖励)的经营管理体制,实行按劳分配,在收益分配中,实行劳动报酬和畜股报酬按比例分红;允许牧民社员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同时,贯彻党在牧区的阶级路线和民族政策,重新审定牧区阶级成分,只区分牧主和牧民,不区分富牧,使牧区社会秩序趋向安定,畜牧业生产走上正常的发展轨道。
1966年以后,“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全国性大整治气候影响,立新生产大队(年乃索麻村在1966—1983年的名称)以阶级斗争代替生产斗争,以政治挂帅代替经济规律,劳动分配平均主义,实行“标兵工分”“政治工分”等,割“资本主义尾巴”,1969年10月,实行由生产大队统一管理、核算,反复收缴或限制社员自留牲畜,又一次改变了基本核算单位和所有制体制。批判、取消“二定一奖”的生产责任制,取消按劳分配原则,重新刮起“平调风”。1971年,又恢复并坚持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不变;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建立和健全生产责任制,允许社员饲养自留畜。1966—1976年,全生产队集体所有制经受多次变革和严峻考验,畜牧业经济艰难发展。
4. 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共刚察县委、县人民政府拨乱反正,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落实完善党在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实现工作重点向经济建设转移,逐步进行土地和畜牧业经济体制改革。对不保收的土地弃耕还牧,播种牧草,畜牧业开始进入稳定、优质、高产的发展阶段。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权和自主权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制度。开始对土地以及牧业生产所有制形式逐步进行改革。
1980年,全县实行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善社队管理,克服平均主义,调动牧民群众的积极性。1980年3月21日,中共刚察县委做出具体规定,重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所有权和自主权,使用权下放到生产队。牧业上实行“三定一奖”(定工、定产、定牲畜、超产奖励)和“包本增殖、收益分成”“以头定产、以产品折价、按价计工”等承包责任制。1983年7月1日,刚察县牧业大包干试点工作开始,通过“以点带面”的方法,刚察县所有公社相继开展大包干生产责任制,落实完善牲畜、草场大包干。同年9月,包括泉吉公社和年乃索麻生产大队在内的全县5个公社,25个牧业生产大队,实行牧业大包干生产责任制。按人口平均承包草场,健全土地承包制度,草场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牧业户所有,承包期为50年,任何人不得买卖、出租公有草场,也不能任意转作宅基地或其他非农牧用地。从此草场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分离。
1985年,泉吉人民公社改建为乡级政权,年乃索麻生产大队改为村委会,生产队改为社,管理土地分配、牧业生产等各项工作。同年7月,年乃索麻村开始推行,“牲畜作价归户,户有户养,草场划归牧户、固定承包使用”的家庭经营责任制,其方法是:由牧民社员共同讨论牲畜作价标准,在包干的基础上,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将各户牲畜、草场作必要调整后作价归户,发放草原使用证。牲畜、草场作价归户后,户有户养,家庭经营,牧民享有自主权,实行统分结合,既调动了牧户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又充分发挥了合作社的统一管理职能,即统一计划管理,统一提留使用资金,统一管理、保护、利用草原,统一畜疫防治,统一搬圈,统一交售畜产品。1989年,年乃索麻村贯彻“以牧为主,草业先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走“立草为业,调整结构”的路子,开始由传统畜牧业向效益畜牧业转化,由游牧向定居半定居轮放发展。
1990年县委、县政府为深化牧区改革,促使畜牧业向高层次发展,继续完善牧业生产责任制,在年乃索麻村进行“一包四定”试点,即草场承包到户,以草定畜、定产、定税、定畜产品任务和提留,与牧户签订“一包四定”生产责任书。试点取得了圆满成功,生产力又一次得到解放。本次改革在年乃索麻村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迅速在全乡乃至全县推广开。经过改革开放后几次生产责任制变革,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得到加强和完善,促使牧民积极性增加,年乃索麻村的畜牧业得到迅速发展。
2008年,年乃索麻村开始推进草场集约化经营,允许开展各种形式的土地(草原)使用权流转,由此,年乃索麻村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发生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