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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以下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在这里提醒注意的是,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属于综合所得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一)年度内,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汇算清缴申报
居民个人需要将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免税收入和全年扣除项目(即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依法可扣除的公益慈善捐赠)进行汇总,收入额减去免税收入,再减去依法可扣除的项目后,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并依法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居民个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符合汇算清缴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纳税申报的操作要点如表3-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