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流程
(一)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环节
1.工资、薪金所得办理预扣预缴时扣除
除大病医疗以外,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办理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2)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表格样式和填报说明见附录C,下同)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纳税人不愿意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未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
(2)纳税人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3)纳税人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等其他情形。
(二)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步骤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可分为以下四步。
1.纳税人获取《扣除信息表》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最关键的是要准确完整地填报《扣除信息表》,这是计算扣除金额的基础和前提。纳税人只要按照填报要求,填写或录入完整、准确的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办理,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了。
《扣除信息表》的获取,有以下三种途径。
(1)纸质表格。获取纸质表格的途径也有三种。
1)可以就近到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领取已经印制好的信息表格。
2)可以到扣缴义务人负责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部门去领取。
3)可以登录税务总局或各省、市税务机关官网,下载表格电子版并自行打印出来。
(2)电子模板。信息表格电子模板的获取,主要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发放。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软件,导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板供纳税人填写;纳税人也可以登录税务总局或各省、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自行下载。
(3)远程办税端。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即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和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及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纳税人只需要下载或登录这些远程办税端软件,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就可以看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界面了。
2.纳税人填写《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应根据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规定的条件,判断是否有符合相关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报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纳税人当年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依据当年情况填报并享受政策的;如相关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及时据实更新。
填报要求和填报案例分析见本章后续内容,完整填报示例如表2-11所示。
3.纳税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1)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4.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办理
(1)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根据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并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如果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注意:纳税人如果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为其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纳税人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注意:如果纳税人不愿意将相关扣除信息报送扣缴义务人,或者日常发工资时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按照上述方法填报《扣除信息表》,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三)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报送要求
1.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填报要求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不论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还是自行申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都需要将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后续填报要求
(1)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填报《扣除信息表》,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
如果纳税人未能及时关注、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能会对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带来一定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进行修改,还将会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
(2)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如何修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建议采用以下两个方法。
1)如果纳税人当年12月补充享受了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税务局官方网站相关界面,选择“使用此前数据自动生成202*年(次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信息”功能,并点击“一键确认”完成确认;如果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即便纳税人没有进行上述操作,系统也将在明年继续按纳税人填报的情况自动为纳税人办理扣除。
2)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模板方式报送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要修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相关信息的,税务机关推荐纳税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登录税务局官方网站,对纳税人次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前期纳税人填报的信息已经预填并可通过上述渠道查看。纳税人也可以将前期电子模板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打印出来,修改并签字后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据此为纳税人办理次年的专项附加扣除。
(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案例分析
以下填报案例均改编自《一本书看透个人所得税》,案例中涉及的人员、房产、入学、养老、证书等信息均为虚构,请结合自身具体情况,依法如实填报。
1.基础信息的填报
【案例2-1】基础信息的填写
张帅的身份证号码为360102********0121,手机号码为139****1234,电子邮箱为12****78@qq.com,联系地址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解放路111号幸福小区1单元1101室。张帅妻子李美的身份证号码为360601********1120。
解析:
张帅的《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写如表2-1所示。
表2-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节选)
填报说明
①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②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其中,手机号码为必填项。
③纳税人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本栏,没有配偶的则不填。具体填写纳税人配偶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注意:
(1)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务必填写准确,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漏掉重要的税收提醒服务。
(2)选填项尽可能填写完整,以便税务机关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
【案例2-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张帅和李美是夫妻,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儿子张俊超目前读小学一年级,女儿张怡丽刚4岁,就读于某私立幼儿园。请问:张帅和李美应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申报?
解析:
两个子女都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每个孩子可扣1000元/月(每年12 000元)。每个孩子张帅和李美可以在一方扣1000元/月,也可以由夫妻平均分摊,每人扣500元/月,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张帅和李美夫妻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月可能扣除的金额如表2-2所示。
表2-2 张帅和李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月可能扣除的金额
假设夫妻双方约定,两人对每个子女平均分摊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即每个孩子每人扣500元/月。张帅的《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写,如表2-3所示。
表2-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节选)
填报说明
①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纳税人子女当前的受教育阶段。区分“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②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处于当前受教育阶段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③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纳税人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④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不再接受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学历教育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⑤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填写纳税人子女就读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学校名称。
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⑥本人扣除比例:选择可扣除额度的分摊比例,由本人全额扣除的,选择“100%”,分摊扣除的,选“50%”,在对应框内打“√”。
注意:
(1)夫妻同时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注意仔细核对子女教育各自的扣除情况,每个子女总的扣除金额每月不能超过1000元,避免超额扣除。
(2)同一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须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3)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须细化填写。
(4)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无须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填表时的就读学校。
(5)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6)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已不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的,无须填写相关信息。
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
【案例2-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020年9月,张帅被江西财经大学录取为在职公共管理硕士,10月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请问:张帅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申报?
解析:
(1)张帅攻读在职公共管理硕士,于2020年9月开始,每个月可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月,共计1600元。
(2)张帅10月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3600元。
因此,2020年张帅可扣除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5200元。张帅的《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写,如表2-4所示。
表2-4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节选)
填报说明
①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②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③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区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五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④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区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两种类型,在对应框内打“√”。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
注意: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仅指在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支出。
(2)对学历继续教育,采用凭学籍、考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3)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用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4)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
【案例2-4】婚前一方发生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
张帅和李美于2019年10月结婚,在两人结婚之前,李美用商业银行贷款在上海购买了一套住房,每月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5000元,张帅未曾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结婚后,两人一直都住在张帅所购的别墅内。请问:张帅和李美应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申报?
解析:
李美在上海购买的住房在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每年12 000元),可以选择由李美本人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其配偶张帅扣除。
假设夫妻双方约定,住房贷款利息全专项附加扣除部由张帅享受,张帅的《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写如表2-5所示。
表2-5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节选)
填报说明
①住房坐落地址: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②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号码。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③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独立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
④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50%份额扣除的情况。不填默认为“否”。
⑤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
⑥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
⑦贷款期限(月):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
⑧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⑨贷款银行:填写商业贷款的银行总行名称。
注意:
(1)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房的,可以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每月各自按50%的比例税前扣除500元;婚后购房的,只能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并且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才需要填写“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这栏,且双方均需要填写并选择“是”。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要填写本栏并选择“否”。
在实践中,很多纳税人没有正确填报,因而未能及时准确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2)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房屋证书号码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号码。如,京(2018)朝阳不动产权第0000000号,或者苏房地(宁)字(2017)第000000号。还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的,填写合同上的编号。
(3)针对首套房认定,目前国内很多地方的房地产政策略有不同,不同时期的政策也有变化,对于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可能不同时期的贷款利率有不同的政策,就按照纳税人发生贷款的年度政策来掌握。如果纳税人确实不好掌握,可以查阅一下自己当时的贷款合同,或者向当时办理贷款的银行查询。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
【案例2-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张帅和李美是夫妻,李美在上海购买商品房一套,贷款期限20年,目前还在还款期。张帅被单位派遣到南宁办事处工作,自行在单位附近租房,租金2000元/月。
解析: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如果张帅在南宁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扣除1500元,则李美或张帅在上海的贷款利息不再扣除。
(2)如果李美或张帅在上海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1000元,则张帅在南宁的租金不再扣除。
该对夫妻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每月可能扣除的金额如表2-6所示。
表2-6 张帅和李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每月可能扣除的金额
假设,张帅在南宁的租金可以扣除1500元,李美或张帅在上海的贷款利息不再扣除,张帅的《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写,如表2-7所示。
表2-7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节选)
填报说明
①住房坐落地址:填写纳税人租赁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②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租赁房屋为个人的,填写本栏。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③出租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房屋为单位所有的,填写单位法定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④主要工作城市: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填写其办理汇算清缴地所在城市。
⑤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非必填):填写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⑥租赁期起、租赁期止: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注意:
(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此外,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另外,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2)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3)员工宿舍,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员工无房产而是长包酒店房间居住,每月金额自负,可以视为租赁住房,但需保留部分相关票据,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4)承租人租赁住房,但承租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能由承租人的配偶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承租人如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但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住房租金支出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5)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
【案例2-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张帅有兄弟姐妹三人,姐姐张洁、妹妹张英、弟弟张剑。父母均在老家,日常由姐姐、妹妹负责照料,张帅固定给父母每月1500元生活费,其他子女给父母500元生活费,父亲张土根71岁,母亲李桂莲68岁。
解析: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张帅可以选择与兄弟姐妹三人平均分摊,或者兄弟姐妹四人约定分摊额度,张帅的父亲也可以指定兄弟姐妹四人的分摊额度。
假设,张帅兄弟姐妹四人约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由张帅扣1100元,张剑、张洁、张英各扣除300元。张帅每月只能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写,如表2-8所示。
表2-8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节选)
填报说明
①纳税人身份: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②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被赡养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③被赡养人出生日期:填写被赡养人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
④与纳税人关系:按被赡养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父亲、母亲、其他”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⑤共同赡养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⑥分摊方式: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区分“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三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⑦本年度月扣除金额:填写扣除年度内,按政策规定计算的纳税人每月可以享受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注意:
(1)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用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那么兄弟姐妹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2)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的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继子女)。
(3)独生子女包括:唯一的孙子女;其他兄弟姐妹去世或送人的,注意及时更改登记信息,但不属于法律上的独生子女;不包括多胞胎,多胞胎视同非独生子女。
(4)纳税人需注意仔细核对赡养老人的身份信息,避免错误填报而无法正常享受专项附加项目扣除。
(5)在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时,纳税人要注意核对两点:一是所有兄弟姐妹赡养老人税前扣除金额合计数不能超过2000元;二是配偶的父母,不能作为自己的赡养人填报扣除。
7.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
【案例2-7】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张帅和李美是夫妻,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2020年,张帅生了一场大病,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为115 000元;女儿张怡丽也生了一场大病,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为85 000元。
解析:
(1)张帅自付部分115 000元,超过个人负担起扣的15 000元,即11.5-1.5=10(万元),超过了每年8万元的限额,实际可扣除8万元,张帅可以由本人扣除或者由李美扣除。
(2)张帅的女儿自付部分85 000元,超过个人负担起扣的15 000元,即8.5-1.5=7(万元),未超过每年8万元的限额,实际可扣除7万元,可以选择由张帅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李美扣除。
该对夫妻2020年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可能扣除的金额如表2-9所示。
表2-9 张帅和李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可能扣除的金额
假设夫妻双方约定全部由张帅扣除,张帅的《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写如表2-10所示。
表2-10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节选)
填报说明
①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②医疗支出总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疗支出总金额。
③个人负担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④与纳税人关系:按患者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注意:
(1)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本年度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2)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就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3)纳税人日常看病(注意:大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或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完整示例)如表2-11所示。
表2-1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完整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