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史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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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周时代的奴隶制生产关系

上海史学界最近对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争论的关键,首先在于西周的社会性质问题。目前史学界对这一问题有三种不同主张,即西周封建领主制论、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西周典型奴隶制论。作者最近写了《论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讨论中的三种不同主张》一文[1],对这三种主张作了简要的比较和分析,认为三说对中国古史研究都曾作出有益的贡献,但都存在着问题。我们认为,西周封建领主制论者忽视了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变更的作用,不能确切说明新旧生产关系代谢的过程,也不能具体证明当时剥削制度和国家政权属于封建性质,相反地,它具有奴隶制性质是很显著的。又认为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者过分强调了“村社”存在的特点,他们主张当时只有家内奴隶,主要生产者全是“村社”农民的说法,是可以商榷的。如果只有家内奴隶,没有确立奴隶制生产关系,是不能认为奴隶社会的,相反地,西周确有相当数量的奴隶从事主要生产。同时又认为西周典型奴隶制论者过分把社会结构看得单纯化了,他们把“庶民”和“庶人”解释为下等奴隶,否认“井田”是变了质的“村社”土地制度,否认有变了质的“村社”农民的存在,是不合当时实际情况的,相反地,从古文献上记述“井田”制的内容来看,非“村社”就不能解释;从古文献上的“庶民”和“庶人”来看,也不能解释为下等奴隶。

因为上述三说都有难通和不合实际之处,我们就提出了一种看法,认为西周还是和殷代一样,主导的生产关系是奴隶制,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奴役着大批的生产奴隶,但由于社会发展极端不平衡,有较多地区原始“村社”残余形式被保存下来,被奴隶主及其国家利用、改变为奴役和剥削的单位,使“村社”农民实质上奴隶化,和生产奴隶受到相同的奴役和压迫。本文将根据可靠史料进一步提出论据,阐明这个主张,请大家讨论和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