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法的价值主线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
【案例】 张公平与梁一思协议离婚,张公平将自己的一套价值500万元的婚前个人房产离婚后过户到梁一思的名下,但前提是梁一思不得再婚。如果再婚,该赠与合同失效,房产返回。梁一思同意这一条件,并在协议上签字。
【问题】 该离婚协议中对梁一思不得再婚的约定,违反了民法的什么基本原则?
1.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民法制度始终,并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内容上的根本性。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反映了市民社会对平等、自由、秩序、正义的渴望。
(2)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民法基本原则以抽象、概括的字眼为民法提供自始至终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具体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只有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发挥功能。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9)
(3)补充性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只具有补充性的作用,一般不能成为法官判决的唯一根据。只有在出现法律漏洞时,通过司法解释或与具体民法规范相结合,才能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
2.功能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这意味着制定各项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就不仅体现在我国《民法总则》第4条,而且体现在《合同法》第3条,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司法、民事活动的准则。法官适用民法规范不能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属于授权条款性质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可以直接适用,其他不能直接适用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也对民事司法有指导作用。在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的情况下,由于民法基本原则仍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因此在间接的意义上也起着评价人们行为的作用。案例中离婚协议中对梁一思不得再婚的约定违反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是对结婚自由的粗暴干涉。
(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解释的依据。当某一法律规范的理解有歧义时,需要法律解释阐明它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律解释重要的依据之一。虽然民法基本原则本身不经常被援引作为判决的直接依据,但可以被当作解释规则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