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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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之门的钥匙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案例】 董敏法向甲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房屋,价款400万元。董敏法向乙银行贷款280万元,分20年还清本息。董敏法将所购房屋在丙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指定受益人为乙银行。

【问题】 试分析房屋按揭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生活事实层面的社会关系经由民法规范调整后,被赋予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就此转化为法律关系。案例中(1)甲与董敏法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董敏法与乙之间: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由乙直接支付给甲);②房屋抵押合同关系(董敏法将房屋抵押给乙,为乙设立抵押权);(3)董敏法与丙之间是(向第三人履行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若房屋因特定事件灭失,保险金由丙支付给乙)。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有:

(1)主体的平等性。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不管是自然人、企业还是国家机关,只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他们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的。

(2)内容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通过民法规范的调整,成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法律关系的自治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如合同、遗嘱等,当事人只要遵循法定的条件,即可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