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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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

【案例】 董敏法与魏荃泽于2016年8月相识。2017年5月底,董敏法提出和魏荃泽结婚,但魏荃泽予以拒绝。2017年9月中旬,董敏法借给魏荃泽一张信用卡由魏荃泽使用,并分多次借给魏荃泽共计10万元。后来,董敏法以不偿还10万元借款及透支信用卡为由,多次对魏荃泽进行语言恐吓,要求魏荃泽必须与之结婚。魏荃泽无奈于2018年12月24日与董敏法登记结婚。

【问题】 董敏法与魏荃泽的婚姻关系违背了什么民法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法律人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平等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10)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任何自然人,无论其种族、性别、年龄、精神状态、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等有何差别,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任何组织,只要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都可以取得法人资格。法人的种类不同,具体业务范围不同,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即使他们之间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血亲关系等,都不能改变他们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法定的和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任何人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或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的利益。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非法侵害,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救济和保护。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并自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自愿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基本地位。(11)自愿原则要求如下: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民事行为、参与程度、参与方式、参与内容、合作方为谁。主要包括:第一,人身不受非法干涉。第二,财产不受他人支配。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三,合同自由。这是自愿原则的核心。第四,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案例中,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董敏法以不偿还借款、透支银行卡、语言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违背自身意志,同意与其结婚。董敏法的行为已构成胁迫结婚,依法应当撤销该婚姻。

(2)对自己的自愿行为承担责任。一是任何有责任能力的人都要履行自己自愿承诺的义务;二是任何人都要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