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期货市场基本情况
1.1 期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期货的雏形是远期合约。远期合约是20世纪80年代初兴起的一种保值工具,它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确定时间,以确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合约,合约中要规定交易的标的物、有效期和交割时的执行价格等各项内容。但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国际贸易普遍开展,世界市场逐步形成,市场供求状况变化更为复杂,仅有一次性地反映市场供求预期变化的远期合约交易价格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要求有能够连续地反映潜在供求状况变化全过程的价格,以便广大生产经营者能够及时调整商品生产,以及回避由于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产生的价格风险,使整个社会生产过程顺利地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期货交易就产生了。
1.1.1 国际期货市场
最初的期货交易源于16世纪的日本大阪,在日本的大米市场得到了发展。直到19世纪,仍是日本独有,后来渐渐被全世界效仿。
1833年,芝加哥已成为美国贸易的一个中心,南北战争之后,芝加哥由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而发展成为一个交通枢纽。到了19世纪中叶,芝加哥发展成为重要的农产品集散地和加工中心,大量的农产品在芝加哥进行买卖,人们沿袭古老的交易方式在大街上面对面地讨价还价进行交易。这样,价格波动异常剧烈,在收获季节,农场主都运粮到芝加哥,市场供过于求导致价格暴跌,这使得农场主常常连运费都收不回来。而到了第二年春天谷物匮乏,加工商和消费者难以买到谷物,价格飞涨。这就催生了建立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以防止价格的暴涨暴跌的需求,需要建立更多的储运设施。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谷物生产地的经销商应运而生。当地经销商设立了商行,修建起仓库,收购农场主的谷物,等到谷物湿度达到规定标准后再出售运出。当地经销商通过现货远期合约交易的方式收购农场主的谷物,先储存起来,然后分批上市。当地经销商在贸易实践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他需要向银行贷款以便从农场主手中购买谷物储存,在储存过程中要承担巨大的谷物过冬的价格风险。价格波动有可能使当地经销商无利可图甚至连成本都收不回来。
解决这两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未买先卖”,以远期合约的方式与芝加哥的贸易商和加工商联系,以转移价格风险和获得贷款,这样,现货远期合约交易便成为一种普遍的交易方式。1848年,美国芝加哥的80多位商人为了降低粮食交易风险,发起组建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CBOT的成立,标志着期货交易的正式开始。
在期货交易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两次堪称革命的变革:一是合约的标准化,二是结算制度的建立。186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实现了合约标准化,推出了第一批标准期货合约。合约标准化包括合约中产品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以及付款条件等的标准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反映了最普遍的商业惯例,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够非常方便地转让期货合约,同时,使生产经营者能够通过对冲平仓来解除自己的履约责任,也使市场制造者能够方便地参与交易,大大提高了期货交易的市场流动性。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在合约标准化的同时,还规定了按合约总价值的10%缴纳交易保证金。
随着期货交易的发展,结算出现了较大的困难。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起初采用的结算方法是环形结算法,但这种结算方法既烦琐又困难。1882年,CBOT开始允许以对冲方式免除履约责任。1891年,明尼亚波里谷物交易所首次成立了结算所。192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结算公司(BOTCC)成立,同时规定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所有交易都要进入结算公司结算。至此,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才开始形成。现代期货交易的产生和现代期货市场的诞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内在要求。
1.1.2 我国期货市场
中国期货市场产生的背景是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随着国家取消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放开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市场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大,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和现货价格的不公开以及失真现象,粮食产量的不稳定和粮食企业缺乏保值机制等问题引起了领导和学者的关注。能不能建立一种机制,既可以提供指导未来生产经营活动的价格信号,又可以防范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1988年2月,国务院领导指示有关部门研究国外的期货市场制度,解决国内农产品价格波动问题。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发展各类批发贸易市场,探索期货交易。这拉开了中国期货市场研究和建设的序幕。
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方案研究和初步实施阶段(1988—1990年)
1990年10月,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市场正式启动。
第二个时期:迅猛发展阶段(1990—1993年)
到1993年下半年,全国期货交易所有50多家,期货经纪机构近千家,期货市场出现了盲目发展的迹象。
第三个时期:治理整顿阶段(1993—1998年)
1993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199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开始对期货交易所进行全面审核。1998年,14家交易所重组调整为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3家;35个期货交易品种调减为12个;兼营机构退出了期货经纪代理业,原有的294家期货经纪公司缩减为180家左右。
1999年9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为了贯彻落实该条例而制定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构建了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监管框架。这样,在经过几年较大力度的结构调整和规范整顿后,以“一个条例”及“四个管理办法”为主的期货市场规划框架基本确立,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三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期货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增强,期货投资者越来越成熟和理智,整个市场的规范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
在我国加入WTO 、融入国际经济大家庭之后,作为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的重要金融工具,期货市场对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