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节 纳税争议的处理
【理论要点】
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就适用税法、核定税额、确定税率、计算税额以及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罚等问题同税务机关发生异议。纳税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点税成金】
◆税务行政复议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中小企业应掌握纳税争议时如何进行复议申请。
1.申请复议的时间
(1)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3)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2.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3.复议的受理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4.复议的执行
(1)复议申请人接到复议裁决书时必须签收。
(2)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自觉执行复议决定。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其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做法可参见《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诉讼
(1)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