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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化验室一般防燃、防爆守则是什么?
答:化验室一般防燃、防爆守则如下:
(1)挥发性药物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处或冰箱内。
(2)开启挥发性试剂瓶时,特别在夏季,应先将瓶浸在冷水中一定时间后方可开启。同时不可使瓶口朝向自己或别人的脸部。
(3)易燃品如汽油、乙醚、二硫化碳、苯、酒精和其他低沸点物品应远离热源及火源。
(4)加热易燃物严禁用明火及电炉,应在水浴锅上操作。
(5)蒸馏可燃物,先使冷凝管内水流畅通,再置受器于沙浴中间接加热。操作过程中应时时注视仪器是否正常,如需中途添加药品,应先放冷并移去热源后,再启口补充。
(6)身上或手上沾上易燃物时应立即洗净,方可靠近热源或火源,特别是沾有氧化剂的衣服应立即更换。
(7)高温物体如灼热的坩埚、燃烧管等,要放在不会起火的安全地方,不能任意乱放。
(8)严禁氧化剂和可燃物一起研磨。
(9)不能在纸上称量过氧化物等易燃品。
(10)未明成分的物品一律不得随便使用。
(11)操作室内不得无限制储放易燃易爆物,应根据各种易燃物性质规定一个最低存放量,以免酿成火灾。
(12)操作一切易燃易爆品,不能将仪器口(如试管口)朝向人脸,特别在加热时,必要情况下应戴面罩或用防护挡板。
(13)装封易挥发物及易燃物品,不能用蜡封。蜡封口打不开时,不能采取火烤或敲击等方法。
(14)某些易燃、易爆品如金属钠不能离开煤油,苦味酸不能离开水溶液。它们的盛器应保持不渗漏并定期检查,置于平时容易看得到的场所,上锁保管。
(15)分析操作中,有时需对加热处理的溶液在隔断二氧化碳的情况下冷却,但冷却时不能把容器盖塞紧以防爆炸,应在塞上安装碱石灰管较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