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知识
一、认识税收
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工人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工资。”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一)税收的实质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需要。
(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税的征收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是无权征税的。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
(3)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
(4)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制约,既不是由纳税主体按照个人意志自愿缴纳,也不是按照征税主体随意征税,而是依据法律进行征税。
(2)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对个体纳税人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对一的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的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3)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被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1.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税法主体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享有征税权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主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等。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享有的权利包括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等。承担的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等。承担的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3.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试一试
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是( )。
A. 税务管理权
B. 税款征收权
C. 税务检查权
D. 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知情权
(四)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从二者的联系上看:它们是辩证统一、互为因果关系的。具体地说,税收与税法都是以国家为前提,与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国家对税收的需要决定了税法的存在,而税法的存在决定了税收的分配关系;税法是税收内容的具体规范和权力保障;税收是税法的执行结果,同时税收又是衡量税法科学性、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从二者的区别来看:税收属于经济基础,税法则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五)税法的分类
税法体系中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不同,税法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不同,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税法分为以下几种。
① 流转税法。流转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② 所得税法。所得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③ 财产、行为税法。财产、行为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④ 资源税法。资源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5)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税法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等为中央税。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增值税。
(六)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实体法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1)总则。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4)税目。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比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5个税目。
(5)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适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是土地增值税。
(6)纳税环节。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7)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例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8)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9)减税免税。减税免税主要是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它可分为3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10)罚则。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11)附则。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二、税的征收与管理
税的征收与管理的一般程序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各环节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变动时,就其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种制度。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1. 税务登记办理要求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1)设立登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变更登记。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3)停(复)业登记。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或复业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停业或复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提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否则税务机关将其视为已复业进行征税和管理。
(4)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试一试
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有( )。
A. 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
B. 纳税人变更经营范围
C.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
D. 纳税人到外县进行临时生产经营活动
2. 税务登记证管理
(1)定期换证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定期换证制度,一般三年一次。
(2)年检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年检制度,一般一年一次。
(3)国、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税务机关积极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方便纳税人,加强管户配合。
(4)部门配合制度。为推进社会综合治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为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开户情况予以协助。
(5)遗证补办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3. 违法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纳税人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和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税务部门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等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
(1)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其记账软件和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在使用前也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试一试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是指( )。
A. 7日
B. 15日
C. 30日
D. 45日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处理办法。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与税收规定抵触的,依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3)账簿设置要求。纳税人应按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特别是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与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其他辅助账簿。
(4)记账凭证使用要求。记账凭证应合法、有效。合法,是指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并填制凭证、不得使用非法凭证;有效,是要求取得和填制的凭证内容真实,要素齐全。
(5)账簿及凭证保管要求。纳税人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6)税控装置使用要求。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7)违法处理。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非法印制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发票管理
发票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按照使用范围,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1. 发票印制
发票一般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设专人负责办理印制和管理,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印制章。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对某些特殊经营行业,可由各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发票格式、内容,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给“发票印制通知书”。
未经上述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票。
2. 发票领购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提交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后,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销售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的;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具备领购发票的一般条件外,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明,并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并限期缴销。
(4)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方式。
3. 发票开具
销货方应按规定填开发票;购买方应按规定索取发票;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货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取得发票的管理
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要按规定索取合法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发票本身不符合规定(白条或伪造的假发票、作废的发票等)、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发票来源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5. 发票的保管和缴销
税务机关内部或者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保证发票安全。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未使用的发票,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统一将已经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
6. 违法处理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1. 申报对象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 申报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纳税申报表或代扣缴税款报告表中,主要项目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外,还要根据情况报送有关证件、资料。
3. 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4. 申报方式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方式。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一种方式。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其他方式。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5. 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 违法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五)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标准和范围,通过法定程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
1. 税款征收主要方式和适用对象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会计账簿等财务核算资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核算严格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从业人数、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经营成本、平均利润率等因素,查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实行简易记账或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3)定期定额征收。定额定期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报和一定的审核评议程序,核定其一定时期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并按月或季度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不能准确计算营业额和所得额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
(4)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照市场同类产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收入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在市场、车站、码头等场外临时经营的零星、流动性税源。
试一试
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但能控制进货销货的纳税人,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
A. 查账征收
B. 查定征收
C. 定期定额征收
D. 查验征收
2. 纳税期限与延期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3. 税款减免
税款减免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或免税。
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要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之日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如果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要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4. 税款退还和追征
对计算错误、税率适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及时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要立即退还。
同时,对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5.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对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财产的使用权和处分权予以限制的一种行政保全措施,是保证税收征管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手段。它主要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以及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两方面内容。
税收强制执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缴纳拖欠的税款和罚款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如违法采用,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同时,一旦税收得到实现,相应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应立即解除。
试一试
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
A. 暂扣纳税人税务登记证
B.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 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 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
6. 违法处理
纳税人偷税、骗税、欠税、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等行为,妨害税款征收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一种行政检查。税务检查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
为保证税务机关能通过检查全面真实地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调查取证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并对各项权力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和程序。
2. 税务检查形式
按实施主体分类,税务检查可分为税务稽查和征收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税务稽查是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全面的、综合的专业检查,主要是对涉及偷税、逃税、抗税和骗税的大案要案的检查。征收管理部门的检查是征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对征管中的某一环节出现的问题或者防止在征管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而进行的税务检查。
3. 税务检查的规范
(1)对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控制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稽查部门牵头,统一布置、部署各类检查,建立国、地税联合检查和检查结果共享制度,减少重复检查。
② 实行检查回避制度。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对税务人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 应当出示相关税务证件。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④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
⑤ 检查存款账户在审批、使用、人员等方面有严格限制。如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检查。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并不得将查询存款所获得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⑥ 调账检查有严格的审批和时间限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检查,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
⑦ 应保守被检查人的秘密。
试一试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 检查纳税人会计资料
B. 检查纳税人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商品
C. 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的单据、凭证
D. 经法定程序批准,查询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2)对纳税人和有关部门配合税务检查的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4. 税务检查的程序
(1)选案。选案主要通过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采取人工归集分类、比例选择或随机抽样进行筛选,根据公民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交叉协查、情报交换等资料确定检查对象3种方式。其中,涉税举报是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
(2)检查。税务检查机构一般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得事先通知: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被查对象、证人及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进行实物或实地检查等。
(3)审理。在实施检查完毕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作出处理决定。对数额较大、情节复杂或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税务检查机构及时提请所属税务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理,确保案件定性和处理的准确、适当。
(4)执行。税务检查事项完毕后,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并督促被查对象将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