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PT是“Carriage Paid T0”的英文缩写,翻译成中文的意思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该术语要求出口方应该按照订立的运输契约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并支付货物在运送过程中的全部运费。
2011年年初,我国某省的A公司准备向加拿大的B公司出口一批番茄酱罐头,在合同中,对方提出要按CFR条款签订,而我A公司则提出采用CPT条款条件。双方在使用术语条款上争执不下,最终,导致交易未达成。
A公司提出采用CPT的原因是:CPT条件下,出口方只需在内地货物起运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其交货义务即完成,货物风险即转移至进口方;而在CFR条件下,出口方则必须自负费用、责任、风险,将货物由内地运至装运港口,并装上船,出口方才完成交货,风险才转移。B公司提出采用CFR,相应地是因为CFR条件对B公司而言,具有风险推迟转移、付款延迟、费用和责任减少的优点。而对A公司而言,采用CPT条件具有风险提前转移、提前交单收汇、费用和责任减少的优点。
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无论买方还是买方都希望对自己有利的CPT条款。的确,在所有的术语中,这一术语在费用方面是具有相当大的优势的,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都有明确划分。
1.出口方的基本义务
(1)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及时通知进口方。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税费。
(4)承担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第一承运人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自负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给承运人处置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进口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税费。
(2)承担出口方将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第一承运人处置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出口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使用CPT术语,出口方的基本义务是在FCA的基础上增加指定承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3.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根据《通则》,货物自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进口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2)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
进口方应及时将确定的交货时间和目的地给予出口方充分的通知,以利于出口方履行交货义务;出口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应及时向进口方发出货已交付的充分通知,以利于进口方及时投保和在目的地受领货物。
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由出口方负担,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