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1-1 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安全生产各方关系与行为的法律法规,是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建立的法律体系,包括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法律,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我国的安全生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步和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也是铁路运输生产必须遵循的。
新版《安全生产法》于2016年修订,分为总则(第一章)、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七章)共114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分为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13章107条。
(一)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6章规定了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和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规定 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由于生理等原因不适宜从事某些危险性较大或者劳动强度较大的劳动,《劳动法》第7章明确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1.女职工保护
(1)用人单位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以下所介绍的标准是指在各行业均应执行的相关标准。
(一)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4大类型。下面的安全标志引用于《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守则》(GB 2894—2008)。该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
1.禁止标志
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共有40个),其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共有39个),其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共有16个),其基本形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共有8个),其基本形式是正方形边框。
5.提示标志的方向辅助标志
提示标志提示目标的位置时要加方向辅助标志。按实际需要指示左向或向下时,辅助标志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左方,如指示右向时,则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右方。
6.文字辅助标志
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形式是矩形边框,有横写和竖写两种形式。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色为白色。
竖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杆的上部。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均为白色衬底,黑色字。标志杆下部色带的颜色应和标志的颜色相一致。
(二)安全色
安全色包括红、蓝、黄、绿4种颜色,对比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安全色》(GB 2893—2008)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颜色、安全色的测试方法和使用方法,适用于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
1.安全色与对比色及其使用
(1)红色
红色是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用于各种禁止标志(参照GB 2894);交通禁令标志(参照GB 5768);消防设备标志(参照GB 13495);机械的停止按钮、刹车及停车装置的操纵手柄;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位,仪表刻度盘上极限位置的刻度;各种危险信号旗等。
(2)蓝色
蓝色的定义是传递必须遵守的指令性信息。用于各种指令标志(参照GB 289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指示标志(参照GB 5768)等。
(3)黄色
黄色是传递注意、警告的信息。用于各种警告标志(参照GB 289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警告标志(参照GB 5768);警告信号旗等。
(4)绿色
绿色的定义是传递安全的提示性信息。用于各种提示标志(参照GB 2894);机器启动按钮及安全信号旗;急救站、疏散通道、避险处、应急避难场所等。
(5)黑色
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
(6)白色
白色用于安全标志中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7)安全色与对比色的使用
安全色与对比色同时使用时,应按规定搭配使用。安全色与对比色相间的条纹宽度应相等,即各占50%,斜度与基准面成45°,宽度一般为100mm;但可根据设备大小和安全标志位置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宽度,在较小的面积上其宽度可适当地缩小,每种颜色不能少于两条。
(8)使用要求
使用安全色时要考虑周围的亮度及同其他颜色的关系,要使安全色能正确辨认。在明亮的环境中照明光源应接近自然白昼光,如D56光源;在黑暗的环境中为避免眩光或干扰应减少亮度。
2.检查与维修
凡涂有安全色的部位,每半年应检查一次,应保持整洁、明亮,如有变色、褪色等不符合安全色范围,逆反射系数低于70%或使用环境改变时,应及时重涂或更换,以保证安全色的正确、醒目,以达到安全警示的目的。
(三)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引用于《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 75—1995)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统计、订货、储运、经营和分发等方面的管理及信息处理和交换。
1.概念和作用
劳动防护用品就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劳动防护用品又称劳动保护用品或个人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技术措施尚不能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达不到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时,或不能进行技术改造时,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就成为既能完成生产任务又能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唯一手段,也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
2.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按人体防护部位劳动防护用品通常分为9大类。
(1)头部防护用品
头部防护用品是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
生产过程中伤害头部的主要因素有物体打击伤害、高处坠落伤害、机械伤害、污染毛发(头皮)伤害。
按防护功能分为普通(一般)防护帽、防尘帽、防水帽、防寒帽、安全(防冲击)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防电磁辐射帽、防昆虫帽和其他头部防护用品等产品。
(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
呼吸器官防护用品是为防御有害气体、粉尘、烟、雾经呼吸道吸入,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净空气,保证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吸而配备的防护用具。
生产过程中伤害呼吸器官的主要因素有生产性粉尘和生产性有害物。
按防护功能分为防尘口罩、防毒口罩(面具)、防酸碱口罩、给氧装备和其他呼吸器官防护用品5类;按形式又可分为过滤式和隔离式两类。
(3)眼面部防护用品
眼面部防护用品是为防御眼面部不受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热、电磁辐射、激光、化学飞溅物等伤害而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常见的生产过程中眼面部伤害主要有异物性眼伤害、化学性眼(面)伤害、非电磁辐射眼伤害、电磁辐射眼伤害、微波和激光眼伤害。
按防护功能分为防尘风镜(面罩)、防水眼罩、防冲击眼罩(镜)、防毒面罩、防高温面罩,防电磁辐射眼镜、防射线眼镜(罩)、防酸碱面罩、防风沙面罩、防强光眼镜(面罩)和其他眼面部防护用品11类。使用较普遍的有3种,即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炉窑护目镜和面罩、防冲击眼护具。
(4)听觉器官防护用品
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是为防御噪声侵入耳道,预防噪声对人身引起的不良影响而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生产过程中对听力的损害因素有机械性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按防护功能分为防水耳塞、防寒耳塞、防噪声耳塞(罩)和其他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等4类;按形式又可分为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3类。
(5)手部防护用品
手部防护用品是为防御手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生产过程中对手部的伤害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大致可归纳为下列几种因素:火与高温、低温、电磁与电离辐射、电、化学物质、撞击、切割、擦伤、微生物侵害以及感染等。
按防护功能分为普通(一般)防护手套和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静电手套、防高温手套、防射线手套、防酸碱手套、防油手套、防振手套、防切割手套、绝缘手套和其他手部防护用品13类。
(6)足部防护用品
足部防护用品是为防御足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生产过程中对足部的伤害因素主要有重物、锐利物品、高温、低温、化学物质、电、静电等。
按防护功能分为防尘鞋、防水鞋(靴)、防寒鞋(靴)、防冲击鞋(盖)、防静电鞋、防高温鞋(靴)、防酸碱鞋(靴)、防油鞋(靴)、防烫脚盖、防滑鞋、防穿刺鞋(靴)、电绝缘鞋(靴)和其他足部防护用品(防震鞋)等13类。
(7)躯干防护用品
躯干防护用品是为防御躯干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生产过程中对躯干的伤害因素主要有高温、强辐射热、低温、电磁与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电、静电等。
躯干防护用品就是通常讲的防护服。根据防护功能分为普通(一般)防护服、防水服、防寒服、防毒服、防静电服、防高温服、防电磁辐射服、防酸碱服、防油服、防昆虫服、防风沙服、阻燃服、防砸背心、水上救生衣和其他防护服(带电作业屏蔽服和反光标志服、背心)15类。
(8)护肤用品
护肤用品用于防止皮肤(主要是手、面等外露皮肤)免受化学、物理等有害因素的危害。
生产过程中对皮肤的伤害因素主要有高温、低温、紫外线、化学物质等。
根据防护功能分为防毒、防射线、防油、其他劳动护肤品4类。
(9)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防护功能分为防高温的遮阳伞、防坠落用品的安全带(绳)和安全网、水上救生圈(筏、艇)、电绝缘地板、防滑垫、其他6类。
四、《工伤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