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防洪工作制度
1 阶段性工作内容
1.1 准备阶段(4月15日—6月14日)
1.1.1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下发本年度的防洪工作安排,对防洪工作进行部署。
1.1.2 各单位编制、修订防洪应急预案。
1.1.3 每年进行春季设备大检查及防洪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安排防洪预抢工程,确定防洪重点区段及危险地段,确定防洪措施及责任人,并绘制防洪示意图。
1.1.4 对防洪储备物资机具,防护备品进行全面检查补充。
1.1.5 建立各级防洪组织,抢险队伍,明确各自的责任区段,确定汛期检查人员及检查制度。
1.1.6 建立与地方政府、公安、医疗、气象、水利等防洪有关单位的协作联系机制。
1.1.7 对通信设备、防雷电设备、雨量观测设备进行补充检修。
1.1.8 建立健全防洪台账。
1.1.9 各分(子)公司对全员进行防洪培训及考试;对汛期雨量观测人员、巡(看)守人员及行车重要岗位人员重点进行专项培训考试。
1.2 度汛阶段(6月15日—9月15日)
1.2.1 各级防洪组织应24h值班,密切与地方防洪、气象及水利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天气预报、水情预报等信息。
1.2.2 机车乘务员、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工务、电务、供电等部门人员要严格执行“暴风雨行车办法”和各项防洪工作制度。
1.2.3 遇有水害时,各单位应根据水害程度,全力组织抢修。
(1)一般小水害,短时间可以抢通的,应由车站(工队)、分(子)公司及时就近组织抢修并上报。
(2)遇有较大水害,抢修比较困难,短时间不易抢通的,由公司组织抢修。
(3)水害严重或特别严重,抢修技术复杂、施工困难、工期较长的,由公司组织协调集团其他铁路公司、相关施工单位参加联合抢修。
(4)对水毁设备进行整修,具备条件的及时进行复旧。
1.3 总结阶段(9月16日—9月30日)
1.3.1 对全年防洪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
(1)雨情资料:包括各种气象预报、雨情警报与实时降雨统计的统计分析资料等。
(2)水情资料:包括对各大桥、重点桥梁的水情定期定时进行记录和标记,尤其是汛期洪水时要求时刻监视、监测洪水水位、流速、流量等水文资料的统计分析。
(3)水害统计资料:按水害事故、水害断道、水害慢行和损坏设备四类分别统计,然后汇总。
(4)对当年防洪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1.3.2 对汛期发生水害地段组织进行复旧,恢复设备技术状态。
1.3.3 根据雨季水害及秋季设备检查情况,对下年防洪工程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