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与报关代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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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节我国入世后的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是国家为了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汇价稳定和外汇市场活动所实行的管理政策。我国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于1994年3月2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3.4.1 外汇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结汇的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必须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有以下几种。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及港口、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费用外汇及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7)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8)境外投资收入的外汇利润。

(9)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10)保险机构所得的外汇收入。

(11)合法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12)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等。

2.售汇(指银行售出外汇)的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应持与支付方式相关的有效商业单证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1)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商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进口,持有关许可证或进口证明及进口合同。

(2)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进口合同。

(3)除上述两项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

(4)从保税区、保税仓库购进商品及从入境展览会上购买展品的用汇,持有关的有效证件。

(5)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

(6)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及退汇证明。

(7)境外工程承包所需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投标文件,承包合同。

3.付汇的管理规定

(1)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账户的,首先使用其外汇账户余额;外汇账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账户或外汇账户余款不足的方予付汇。

(2)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的,开户银行根据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3)购汇支付和从外汇账户支付,均须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办理,不得提前对外支付。

(4)需要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购汇对外支付。

3.4.2 出口收汇核销与进口付汇核销的管理规定

1.出口货物收汇核销

(1)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程序。

①出口企业(包括代理企业),应在报关前向当地外汇管理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见附录12)。

②填写并在报关时向海关交验“核销单”。办理海关手续后,海关将盖有“放行章”的报关单及“核销单”退还出口企业。

③出口企业将有关单据和“核销单”交银行收汇,并将该“核销单”存根联和报关单送原签发外汇管理局,由其核对有关单据后,核销该笔收汇。从2001年8月起,企业在货物出口报关后,可以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进行交单,不再需要专门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交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待企业实际收汇后,企业可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国家规定的出口收汇核销的专用有效凭证,按月集中到外汇管理局一次性办理核销。

④为了简化手续,对于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而索汇)项下的出口,向银行结汇时不必提交“核销单”;信用证、托收方式出口,可以不凭“核销单”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须多提供一联注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可每月定期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的其他有关规定。

①出口单位报关后,货物因故未能出口,要求退关时,海关应在“核销单”上签注意见并盖章,由出口单位自行退外汇管理部门注销。

②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口的货物,应在起运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③如出口单位委托其他出口单位出口并报关,以代理出口单位名义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收汇的,应使用代理出口单位的“核销单”,并应在“出口单位备注”栏内注明委托单位名称。

④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单位联合出口时,须由负责报关并直接收汇的出口单位使用该单位的“核销单”报关,并在其“出口单位备注”栏内说明出口单位名称及各单位出口金额。

⑤出口单位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⑥逾期未收汇时,出口单位必须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

2.进口货物付汇核销

(1)进口货物付汇核销的凭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见附录14)及进口货物报关单是进口付汇核销的凭证。“核销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由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付汇核销用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是由进口单位在货物实际进口报关时为付汇核销多填制(打印)1份并由经办海关签章的报关单。进口单位凭以连同“核销单”在有关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目前,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由外汇管理局委托各外汇银行代为办理。

(2)进口货物付汇核销程序。

①进口企业(包括代理企业)在进口前必须持有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②进口单位填写“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他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③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将第二联退还进口单位。

(3)进口付汇核销其他有关规定。

①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1个月内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

②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物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随附在相应的“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③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外汇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