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极权主义政治体制
第一节 领袖原则与领袖国家
纳粹德国的政治体制是与民主体制相对立的极权制。然而国际学术界对于纳粹德国时期处于统治机器顶端的势力是一元还是多元,是有不同意见的。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一部分西方学者对希特勒在纳粹德国的绝对统治地位提出质疑,认为当时统治德国的是各个不同的集团,而不是希特勒个人。持这类观点的学者,有的提出了“二元国家”论,即认为纳粹德国是由纳粹党和纳粹国家共同实行统治的,有的则在“二元”之外加上“领袖”这一元,成为“党—国家—领袖”三头结构。
其实,纳粹体制既不是产生于废墟之上,也不是运行于真空之中,其产生和运行都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现代政党制度和代议制度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成熟,希特勒不可能按照中世纪的专制统治模式来建立纳粹制度。而且,希特勒本身就是以纳粹党这一现代政党为基础,通过“合法”手段和竞选活动,在具有群众性的现代政治运动中上台执政的。他一方面要排除其他政党,另一方面又要依恃纳粹党及其控制下的团体,统治全国并控制广大民众。此外,纳粹政治体制并不是在彻底摧毁魏玛共和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而是在希特勒就任国家总理后,通过“一体化”逐步演变而来。《魏玛宪法》并未正式废除,原体制中的机构大多没有取消。希特勒并不愿意在纳粹政治结构的问题上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相反,为了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他甚至有意让党政之间,以及各种政权机构之间,出现纵横关系和职权界限模糊不清的现象。
然而,纳粹政治体制的内核和主要标志,是希特勒个人对国家实行独裁统治,将国家一切权力集中于最高领袖(元首),以“领袖原则”作为独裁统治的理论依据。无论整个统治机器的运作,内外事务的决策,法律政令的存废修订,以至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免,大小事项均需听命于希特勒的个人意志。德国学者塞巴斯蒂安·哈夫讷(Sebastian Haffner,1907—1999)在《解读希特勒》一书中,从另一个侧面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认为,希特勒在从政期间,故意把一切都建立在其个人的不可替代性上。在他一手操作下,纳粹德国没有宪法,没有王朝,没有一个真正担负国家重任的政党(纳粹党只是希特勒个人夺权的工具),也没有安排接班人。“他为了个人的极权与不可替代性,有意识地摧毁了国家的功能。”
纳粹德国的政权结构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就其内在实质来说,线条比较简单。根据“领袖原则”,希特勒作为纳粹党和国家的领袖,高踞于整个统治机器的顶端;各个部门和各级地区的领袖们,成为该部门和地区的独裁者,形成大大小小的独裁王国,交叉构成网络状的统治“塔身”;丧失基本民主权利的广大民众,处于宝塔的底层。然而,从具体的表现形式来看,由于纳粹政治体制在形成和运行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原魏玛民主体制中的许多机构被保留下来,虽然其中若干机构的内涵被改变。同时,根据纳粹理论和实际统治的需要,又增设了一大批新的机构。如此,新旧机构的运行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呈现一种错综复杂的状态,以至于很难对纳粹德国的政治管理体制作图解式的描述。
一元性国家的理论支柱是“领袖原则”(Führerprinzip)。Führer一词的原意为“领袖”,但作为希特勒的专称,一般中译成“元首”。因此,Führerprinzip一词,曾经被译成“元首原则”或“元首制”。然而,由于该原则不仅应用于希特勒,也应用于各级领导机构,因而以译成“领袖原则”为好。该原则首先于1921年7月由希特勒在纳粹党内确立,他逐渐被称作党的元首。1933年希特勒就任总理后,逐渐推行于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1934年8月1日,内阁通过《德国国家元首法》,希特勒于8月2日兴登堡总统去世后担任国家元首,“领袖原则”成为纳粹体制的重要基石。
“领袖原则”的思想渊源是尼采的“超人哲学”。“超人哲学”无限夸大人类个体之间在智力、体力和能力方面的差异,认为在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进化过程中,必然形成两类人,一类是“超人”,一类是庸人。当个别人物具有超等潜能,完全掌握自我,摆脱了基督教的“畜类道德”或“奴隶道德”,能够创造自身价值时,他就成了“超人”。这种人是历史的创造者,有权奴役群众,而大多数民众只是奴隶和畜群,是“超人”实现权力意志的工具。
希特勒把“超人哲学”运用到政治领域,提出由民族精英进行统治的“领袖原则”。他认为,如同种族与种族之间不可能平等一样,某一种族内部的个体之间也是不平等的。他在《第二本书》中写道:大多数人从来就不会有创造性成就,从来就不会对人类有所发现,唯独个别人是人类进步的创造者。一旦一个民族引入了当今西方观念中的民主,那就不仅会损害个体的重要性,而且会妨碍个性价值发挥其作用,阻止了创造者的活动和发展,消除了产生一个强有力的领导者的可能性,结果一个民族的强有力的力量源泉就被阻塞了。希特勒明确表示,“人民国家”要以“大自然的等级思想”为基础,强调“人民统治的真义是指一个民族应被它的最有能力的个人、那些生来适于统治的人所统治和率领,而不是指应让必然不谙这些任务的偶占多数的人去治理生活的一切领域”。
在希特勒的言论中,“领袖原则”与“民族共同体”思想是紧密相连的。他强调,领袖是民族共同体的人格代表和中心。既然领袖与民族之间存在着种族血统上的一致性,存在着人格上结合的基础,领袖是民族利益及意志的代表者,是保持民族团结的维系者,他们就有权对全民族实行绝对统治。而分别代表一部分国民意志和利益的一般政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在这一基础上,纳粹分子提出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领袖”(Ein Reich,Ein Volk,Ein Führer)的口号,于是“人民国家”就变成了“民族的领袖国家”(der nationale Führerstaat)。由此,也形成了纳粹专制体制不同于其他专制体制的特色,即强调领袖的权威来自民众(Volk)。1934年8月,希特勒公开宣称:“一切国家权力必须来自民众并且由民众通过自由和秘密的选举批准。”1936年,希特勒在重新武装莱因区以后的国会选举中又公开声称:在德国,“政府受到全体民众的信任。我关心民众。15年来,我和这个运动一起逐步上升。我不是被任何人强加给德国人民的。我来自民众,生活在民众之中,并回到民众中去。足以自豪的是,世上没有任何政治家比我更有权利说他是本国人民的代表”。希特勒曾经把纳粹德国同威廉二世的德意志第二帝国进行比较。他虽然称赞君主制度能使国家领导权臻于稳固,但认为其弊端是使民众迷信“政出于上”,对政治生活持冷漠态度。他说:“在德意志帝国时代,领袖们没有扎根于民众之中,那是个阶级国家。”在纳粹党的宣传中,他们的领袖并非君主,而是大众中有领导才能并且能够获得大众支持的人。
同时,希特勒在领袖与民族共同体有机结合的理论基础上,利用古代日耳曼人实行军事民主制的事实,推出了古为今用的“日耳曼民主”概念。在“日耳曼民主”中,纳粹党的元首根据结社法,由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之后永不改选;国家元首通过举行点缀性的公民复决使其决策得到民众的“批准”;其他各级头目均由上级任命并授以全权。希特勒认为,“日耳曼民主”是建立在选举领袖和领袖权威基础上的民主。
“超人哲学”与“领袖扎根于民众”两者结合,形成了纳粹“领袖原则”的实施准则,即绝对责任与绝对权威的无条件结合。希特勒说:“每个领袖对下必须有权威,对上必须负责任”,“决不能实行多数决定的制度,只能由负责的人作出决定”,“只有他才有权威,才有指挥权力”,“这一原则是绝对责任与绝对权威的无条件结合,它将会逐渐培养出一批在今天这种不负责任的议会制度时代根本不能想象的领袖人才”。按照纳粹主义的理论,所谓“对上必须负责任”的“上”,就是体现在元首个人身上的使命。希特勒在1938年2月20日的国会演说中曾经明确表示:“有责任担当民众领袖的人,是不对议会惯用的法律或个别的民主观念负责的,他只对所负的使命负责。谁要是妨碍这种使命,谁就是民族的敌人。”
“领袖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包含三层含义:第一,纳粹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元首”享有无限的全权和权威,按照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中所说,“事无巨细,元首具有绝对权威,并负完全责任”;第二,元首的意志以及他以任何方式表达的意图,不仅可以取消或修改现行法律,而且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到整个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传达到全党全国的每一级机构以至每一个人;第三,纳粹党的分支组织和附属协会各设一“全国领袖”
(Reichsführer),连同纳粹党的地区组织领袖(Leiter),都由元首任命并对其负责,在本领域或本地区行使绝对权力,各级政府部门的首脑也由上级机关的首脑任命并对其负责,在本组织系统内行使绝对权力,这种绝对权力包括对下属负责,履行关怀义务。这种关怀义务同绝对权威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犹如硬币的两面。
从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魏玛共和国,过渡到希特勒个人独裁的“领袖国家”,1933年3月23日国会通过的《授权法》是一个重要的开端,它使原先的议会立法过渡到了以“内阁立法”为表现形式的内阁独裁。由于《授权法》被三次延长,因此在纳粹政权存在期间一直有效。
希特勒在摆脱了议会对内阁的制约后,进一步采取各种措施,来实现绝对控制内阁的目的。
措施之一是加快内阁成员“纳粹化”的进程。他增设了许多新的部,任命纳粹党徒担任部长。1933年3月增设国民教育与宣传部,由纳粹宣传领袖戈培尔任部长;同年4月增设航空部,由戈林任部长;1934年5月增设科学、教育和国民教育部,由纳粹党徒贝恩哈德·鲁斯特任部长;同年7月增设林业部,由戈林兼任部长;1935年7月增设宗教部,由纳粹党徒汉斯·克尔(Hanns Kerrl,1887—1941)任部长。如此快速、大量地增设新的政府部门,还不能令希特勒满意。作为补充措施,他先后把纳粹党徒戈林、罗姆、汉斯·克尔、汉斯·弗兰克(Hans Frank,1900—1946)作为“不管部长”拉进内阁。每逢原有的部长退出内阁,他就以纳粹党徒取而代之。如瓦尔特·达雷取代胡根贝格担任粮食与农业部长,威廉·奥内佐尔格(Wilhelm Ohnesorge,1872—1962)取代冯·埃尔茨-吕本纳赫(Paul Freiherr von Eltz Rübenach,1875—1943)男爵担任邮政部长,而后者的交通部长职位则由尤利乌斯·多尔普米勒(Julius Dorpmüller,1869—1945)接任。到1938年,只有财政部因专业性太强,仍由无党派专家冯·克罗西克伯爵执掌,司法部因顾虑到“司法独立”原则的残余,仍由右翼保守人士弗兰茨·居特纳(Franz Gürtner,1881—1941)任部长。1942年8月,连居特纳也被纳粹党徒奥托·格奥尔格·蒂拉克(Otto Georg Thierack,1889—1946)接替。原先纳粹党人在内阁中居少数的局面被彻底改变,阁员作为纳粹党员,还受到党内上下级关系的束缚。
措施之二是把“领袖原则”引入内阁。根据《魏玛宪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德国内阁应该在总理主持下实行“集体原则”和“多数原则”。但希特勒巩固地位后,就把这些原则弃之一旁。1933年7月20日修改了政府议事规则,规定立法工作毋需经过部长之间的口头讨论,只需将相关草案经由相关部长传阅后即可定稿。1933年10月17日起,内阁部长的誓词也从魏玛时期的“忠于宪法和法律”,改为“忠于德意志民族和人民的元首”。1936年12月15日,德国总理府主任助理、部务主任温斯泰因(Wienstein)在波恩行政管理学院的演讲中,对德国“政府”的含义作了新的解释:“今天的全国政府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内阁,在那里所有的决议都必须以多数原则为基础来制定;如今的政府是元首的顾问团,它向元首兼国家总理提建议并支持他作出的决定。”
措施之三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断降低内阁的地位和作用。希特勒政府举行内阁会议的频率越来越低。1933年2—3月,平均每两天举行1次内阁会议,两个月内共举行31次会议。同年4—5月,减少到每4天1次,两个月内共举行16次会议。1933年6月到1934年3月,10个月内仅举行过29次内阁会议。1934年4月到12月,9个月内举行的内阁会议减至13次。从1935年起,内阁例会被取消,仅在有事之时临时召集。这一年全年仅举行过12次内阁会议,1936年减至4次,1937年为7次。1938年2月5日,举行了纳粹德国时期最后一次内阁会议,此后直至纳粹政权覆亡,7年多时间没有举行过内阁会议。作为一种替代物,1937—1938年,设立了一个被称为“小内阁”的国务秘书机构以处理专门性的事务。不论是正规的内阁会议,还是“小内阁”会议,表决程序从希特勒就任总理时起就取消了。各种以内阁名义发布的法律法令,或者由希特勒与党内顾问协商产生,或者是希特勒同有关的政府部长一起商议起草。
1938年2月4日,希特勒采取了意在独揽大权的一次重大行动。他撤销了内阁的军事部(国防部从1935年5月起改称军事部,详情见第九章第三节),亲自接管勃洛姆贝格的军事部长和武装部队总司令的职权;同时,以忠顺于他的纳粹党徒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取代牛赖特任外交部长,任命冯克接替同他意见相左的沙赫特为经济部长。第二天,纳粹党报刊登大字标题:“一切权力高度集中于元首手中!”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临近和爆发,希特勒借口战争需要,继续策划加强集权。1938年草拟了一部新的《国防法》,规定在发生战争时,将组建一个“三人枢密院”,集中相关权力,这三人分别是全国行政系统的全权代表弗里克、经济方面的全权代表沙赫特(以后被冯克取代)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长官凯特尔。然而,该枢密院除了发布过一些不重要的命令外,始终没有开过会,更遑论起重要作用。在进攻波兰前两天,希特勒又将“三人枢密院”撤销,代之以“德国内阁国防委员会”。该机构是当时由戈林主持的德国国防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声称有权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是特地为了“在当前国际紧张局势下”确保“行政与经济方面的统一指挥”而建立的,然而其命运也与内阁一样,很快就失去作用。在纳粹体制下,只有希特勒一个人拥有最高权力。
希特勒为了有效行使独裁权力,设有三个办公厅:总理办公厅,由汉斯·海因里希·拉莫尔斯(Hans Heinrich Lammers,1879—1962)主管,以后,随着希特勒在巴伐利亚上萨尔茨堡的时间越来越多,总理办公厅在那里也设立了一个特别办公处;总统办公厅,由奥托·迈斯纳主管;元首办公厅,由菲利普·布勒(Philipp Bouhler,1899—1945)主管,内设第一至第五中央办公室,分别主管私人事务、政府和政党事务、党内赦免、社会经济事务、内部事务及人事管理。那时,除了一些特许的纳粹党徒,就是内阁部长们也很少能直接见到希特勒。他们只能通过这些办公厅,或由自己的国务秘书通过“小内阁”去同希特勒联系。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与各部门头目之间的直接接触日益减少,他往往通过各类副官同他们联系。在希特勒的周围,除了其私人“小圈子”,“常驻客”中包括陆军联络副官、海军联络副官和戈林的联络副官。戈培尔和里宾特洛甫的出现频率也较高。部长们互相之间则不许交换意见,他们常常是从报纸或广播中得知“德国政府”作出的决定或颁布的法令。整个纳粹德国,只有元首一人掌握着所有的统治机构,看到整个蓝图,行使着绝对的权力。
希特勒在口授《我的奋斗》一书时,曾经设计过议会的地位。他说,要取消议会是不大可能的,但是议会应恢复Rat一词的古义,即成为元首的“顾问”。议会可以分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在此之上设立参议院来进行协调,“但参议院和国会均无决议权……人人虽然都可以拥有顾问权,但决策必须出于一人”。在纳粹体制中,国会并没有取消,但已经完全失去原有的地位和作用。
在德国实施“一党制”以后,1933年10月14日,希特勒宣布解散同年3月5日在多党制条件下选出的国会,进行新的大选。此举的目标,是排除其他政党的议员,实现国会的彻底“纳粹化”。同时,他又借此机会宣布德国退出国际联盟,预定在举行国会大选的同时实施全民公决,让民众就德国退出世界裁军会议和国际联盟一事表态。这样,他就巧妙地将内政的变动与对外的民族主义诉求结合起来,希冀两者互相促进,减少阻力,加快进程。
1933年11月11日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停战15周年纪念日。翌日,在一党制的背景下,按照纳粹党一手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举行了新的国会选举。希特勒一如既往,向国民发起宣传攻势。他在布雷斯劳(Breslau)的大型集会上大声疾呼:“瞧着吧,这一天将作为‘解放日’载入我们民族的史册。它将这样记载:‘在某年的11月11日,德国人民正式失去了荣誉;在15年之后的11月12日,德国人民又重新获得了荣誉。’”他还说服兴登堡总统对全国发表讲话,表示支持政府。
由于是一党制框架下的国会选举,结果是没有悬念的。661名候选人全部当选,他们都由纳粹当局圈定,其中绝大多数是纳粹党员。当局所关注的,其实只是民众的参选率和当选者的得票率。在纳粹政权的初期和中期,民众对当局有很高的期望值和满意度,纳粹运动的草根性又构成了事实上的“互相监视网”,正在快速崛起的党卫队(尤其是其保安处)和正在形成中的盖世太保也加紧构筑监控网络,这些因素都有利于纳粹当局。但当局为了提高保险系数,还是采用了不少手段。如为了提高民众的参选率,在每次大选和公民投票中,当局都专门制作了大而醒目的徽章,参加过投票的选民可获得一枚,按规定必须佩戴在上衣的翻领上。相关工作人员看到未佩戴徽章者,即会强制将其带到投票站参加投票。为了提高赞成率,相关部门在民众中制造恐怖气氛,包括用脱脂牛奶在选票背面编上号码,事后惩罚投反对票或弃权票者等。
1936年3月和1938年4月,纳粹当局如法炮制,又搞过两场选举闹剧,结果大致相同。
已交出立法权又由纳粹党徒组成的国会,在纳粹政治结构中只是点缀“民众意志”的装饰品和希特勒公布政策意图的讲台。从1933年3月到1939年9月欧战爆发,德国国会一共举行过12次会议,“橡皮图章”式地通过了四项法令。其中一项是1934年1月30日的《国家重建法》,另外是1935年9月15日的三项反犹《纽伦堡法》。这些“立法”都是按照希特勒的意旨起草制定的,国会根本没有进行辩论和表决。事实上,国会除在1934年8月6日集会举行兴登堡总统追悼会之外,其余的集会都是聆听希特勒发表声明和演说。在这些声明和演说中,1934年7月13日的演说是关于“罗姆暴动”的,其余都是关于对外政策和行动的。民众称国会是“接收希特勒声明的响板”(即扩音传声筒)和“昂贵的合唱团”,其主要任务就是高唱国歌《德意志高于一切》和纳粹党党歌,不需要进行讨论和表决。1942年4月26日,国会举行最后一次集会,同意希特勒关于“元首不受现有法律规定约束”的声明,确认希特勒为德国的最高法官。
为了弥合“人民国家”“日耳曼民主”的标签与代议机构实际上被废除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希特勒采取以公民投票批准政府决策的形式来体现“国家权力来自民众”和“领袖扎根于民众之中”的精神,以便吸引群众支持纳粹政权。这样的公民投票共举行过三次。第一次发生在1933年11月12日,与国会选举同时进行,内容是批准政府作出退出世界裁军会议和国际联盟的决定。由于这次投票包含了国会选举和公民投票两项内容,希特勒的演说内容也相应地有所扩展。他声称只要所有的德国人“像一个人一样”团结起来,德国就可以获得同其他国家一样的平等权利。他甚至呼吁:“接受我当你们的元首吧!我不属于任何阶级或团体,我只属于你们!”根据纳粹当局官方公布的数据,96%的公民参加了这次投票,其中95%投了赞成票。在公民投票顺利取胜的激励下,内阁很快通过希特勒提出的《党和国家统一法》,确立了纳粹党的领导地位。第二次公民投票举行于1934年8月19日,内容是批准将总统和总理的职位合二为一。纳粹当局鼓动兴登堡总统的儿子向全国发表广播讲话,敦促全体德国人“投票赞成把我父亲的职位移交给元首”。据官方宣称,95%的公民参加了这次投票,其中90%投赞成票。第三次公民投票举行于1938年4月10日,即德奥合并之后与国会选举同时进行,内容为批准德奥合并。官方公布拥护合并的选民占99.7%。
公民投票原是西方国家在政局发生变化或决定国家重大问题时,由全体公民通过直接投票来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也是统治集团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然而纳粹德国举行的公民投票,却不能完全反映民意。首先,从法理上看,纳粹德国的三次公民投票都属于“公民复决”类型,对当局的决策几无影响;同时,它们又属于“有条件的或非强制性的”,即某项决定是否需要提交公民复决,全由希特勒个人决定,而希特勒则选择民众爱国热情高涨之时,同其某项外交行动联系起来举行投票,以造成全民拥护的假象。其次,从操作层面上看,纳粹分子在公民投票过程中使用了很多不体面甚至卑劣的手段。德国社会民主党流亡执委会(SOPADE)对举行于1934年8月18日的公民投票曾有过一个较为系统的揭露,具体内容如下。
公民投票前:
1.无所不在的宣传压力:只有一个答案——是;每一个橱窗每一辆车上都挂着希特勒的画像;高音喇叭不停地播放着广播演说。
2.道德压力:那些投反对票的人被说成是卖国贼、恶棍和民族复兴的破坏者。
公民投票过程中:
1.身着制服的冲锋队员和纳粹党员在投票站随处可见,尽管他们没有采取行动,但恐怖气氛已经造成。
2.在很多投票站里没有秘密写票点,有些站里即使有,也无法使用,因为它们设置在远处的角落里,冲锋队员挡着路,或者路上贴着标语——“每个德国人都公开地投票,谁想秘密写票?”“只有卖国贼才会到那里去”。
3.在不少地方,发出的选票上,已经在“赞同”处打上了记号。
4.各种团体的老会员们列队前往投票站,全都公开地投票。
5.鼓励不符合选民条件的人前往投票:在慕尼黑,人们可以以“自己的名誉担保”参加投票;在帕拉梯纳特(Palatinate),人们可以为朋友和熟人投票。劳动营的成员可以列队参加投票,毋需核对身份。
计票过程中:
1.多数情况下计票只在冲锋队员和纳粹党员在场时进行。
2.无效票一般算作赞成票。空白票由统计员在“赞成”处打上记号。
3.反对票“在一定数量内”被换上赞成票,有时由于操作人员热情过高,超出了合理范围,以至于造成选票总数多于选民人数的现象。
4.官方公布的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在选民很少的地方,一批社会民主党同志互相发誓要投反对票,但结果中没有反映出来),或者干脆不公布结果。
此外,盖世太保自己的材料也证实了纳粹官方公布的投票结果并不真实。在1934年8月的公民投票中,据盖世太保的内部报告称,在普鲁士州约有1/4或更多的公民投反对票,而在官方的公报里,全国有90%的人投赞同票。
在“领袖国家”里,希特勒才是权与法的最高主宰者。就如纳粹德国国家法理论家恩斯特·鲁道夫·胡贝尔(Ernst Rudolf Huber,1903—1990)所说:“元首的职位结合了国家的所有神圣权力;国家的一切公权力如同纳粹运动一样,都来自‘元首权力’。如果我们希望正确地解释‘人民国家’的政治权力,我们就不应该谈‘国家权力’,而应该谈‘元首权力’。因为给予作为民族共同体意愿实施者的元首的,不是作为政治权力源泉的非人格化实体——国家,而是政治权力本身。元首权力是包罗万象和总体性的;它兼备了创造性政治活动的一切方法;它覆盖了国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它网罗了忠诚并服从于元首的每一位民族同志。元首权力不受防护机制和控制机制的限制,不受自在的防护范围的限制,不受既有的个人权利的限制,它是自由、独立、排他和不受限制的。”希特勒个人独裁的绝对权威,依靠20世纪的现代技术和现代政治手段,甚至超过历史上的封建专制皇帝。对元首的个人崇拜笼罩整个德国,高抬右臂口呼“万岁——希特勒!”成了人们通行的致礼式。一切公文和信函,都以“万岁——希特勒!”作为落款。在校的学生要学习颂扬希特勒的诗文并为之祈祷。“我的元首”成为人们对希特勒的标准称呼。“希特勒就是德国,德国就是希特勒!”成为普遍的口号。